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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對台商的影響與因應對策

  • 資料發布日期:108-04-16
  • 最後更新日期:108-04-16

◆ 文/姜志俊(翰笙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

前言

中國大陸改革開放以來,一切以國家經濟發展為優先,忽略了生態環境的保護,因此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重,環境已經成為經濟發展的犧牲品,空氣瀰漫著霧霾,水源受到污染,成為中國大陸無法避免的常態。2017年9月,昆山以限制污染為由,要求將近三百家的企業(其中多數為台商)全面停產事件,後來雖然暫緩施行,但也突顯出中國大陸環保政策的變遷,未來勢將對台商產生相當的衝擊。繼昆山後,珠海市政府為因應大氣污染祭出限產令,勒令重點工業企業於2017年12月26日至29日需限產限排3天,據悉也有十多家台商受到影響,由此可見,中國大陸目前對於環境保護的要求日益增強,值得台商、台商協會及我國政府格外重視。

中國大陸生態與環保政策概述

有關中國大陸對於生態與環保政策的規定,可由中國共產黨、國務院、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文件中得知,茲簡述如下:

一、中國共產黨的生態環保政策

中共十九大會議召開時,環保成為重點議題之一,總書記習近平發表十九大報告中31度提到「環境」,包含「環境保護」、「環境治理」、「環境制度」等,明確指出:「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為人民創造良好生產生活環境,為全球生態安全作出貢獻。」

二、中國大陸國務院的生態環保政策

(一)  2016年11月15日中國大陸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在十三五期間要將細顆粒物(PM2.5)未達標地級及以上城市濃度累計下降18%;到2020年,地級及以上城市空氣品質優良天數比率達80%以上。

(二)  2018年6月2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決定未來三年打贏藍天、碧水、淨土三大保衛戰的總路線圖。

三、中國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2018年7月10日第十三屆中國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依法推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議》,強調貫徹實施大氣污染防治法、打贏藍天保衛戰。

四、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

(一)  2018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布《關於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新時代生態環境保護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2018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關於進一步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打好三大攻堅戰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進一步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打好三大攻堅戰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二)  最高人民檢察院2018年7月27日下發《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通知》,強調確保保護生態環境「最嚴密的法治」依法有效運行,推動保護生態環境「最嚴格的制度」進一步完善。

中國大陸生態與環保法規概述

中國大陸對於生態與環境保護的法律,有《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茲以環境保護法為例,簡要說明其立法沿革及重要內容。

一、1989年12月26日中國大陸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同日經國家主席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共七章70條,第一章總則(§1~§12)、第二章監督管理(§13~§27)、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環境(§28~§39)、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40~§52)、第五章資訊公開和公眾參與(§53~§58)、第六章(§59~§69)、第七章附則(§70)。

二、逃避監管方式排污的法律責任:有關逃避監管方式污染,在法律上有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民事責任,分別說明如下:

(一)  刑事責任:

大陸《刑法》第338條污染環境罪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  行政責任:

1.     大陸《環境保護法》第63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設專案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汙,拒不執行的;(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資料,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     此外,《環境保護法》第59條規定按日連續處罰:「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同法第60條規定停止危害:「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第65條規定的環境仲介機構之處罰與連帶責任等:「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三)  民事責任:

大陸《環境保護法》第64條規定,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同法第66條規定,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中國大陸開徵環境保護稅概述

中國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2月25日通過《環境保護稅法》,共分總則、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稅收減免、徵收管理、附則五章28條;大陸國務院亦於2016年12月25日公布《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共分總則、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稅收減免、徵收管理、附則五章26條,均從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並自施行日起按上述法律規定徵收環境保護稅,不再徵收排污費。

中國大陸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概要

2017年6月9日,環境保護部和保監會就《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徵求意見,2018年5月7日,生態環境部審議通過《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共六章29條,詳言之,第一章總則(§1~§4)、第二章投保與承保(§5~§16)、第三章風險評估與排查(§17~§18)、第四章賠償(§19~§26)、第五章罰則(§27)、第六章附則(§28~§29)。

台商對中國大陸生態與環保環境變遷之因應對策

為避免大陸台商因環保工作不到位而受到行政、民事、甚或刑事責任的處罰,台商對於環境保護法的基本認識、環境督察的檢查項目、企業環保整改建議、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及生態環境部制定的三年行動計畫均應事先了解以為因應,茲簡單擇要說明於下:

一、為確保「環境保護優先原則」,《環境保護法》因此建立相關制度,如環境監測制度、生態保護紅線、排污許可、連續處罰等制度,並確立未依法實施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實施,新增法律責任的規定,例如第 59 條按日連續處罰、第 60 條停止危害、第 63 條行政拘留、第 65 條的環境仲介機構之處罰與連帶責任等。

二、台商應注意下列有關企業環保整改的事項:(一)執行環保政策;;(二)提升裝備水準;(三)廠區生產環境;(四)廢水管理;(五)廢氣管理;(六)雜訊管理;(七)固體廢物管理;(八)清潔生產;(九)環境應急管理;(十)規範環保管理

三、生態環境部制定了《生態環境監測品質監督檢查三年行動計畫(2018-2020年)》,計畫明確了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工作目標、重點任務、檢查內容、組織方式及時間安排、結果應用、保障措施等內容。檢查內容包括監測機構檢查、排污單位檢查、運維品質檢查三方面。其中檢查內容主要包括:防範和懲治生態環境監測資料弄虛作假責任體系、工作機制、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本地區監測品質管制工作開展和保障情況,以及不當干預監測問題的監督和處理情況;生態環境部約談、通報生態環境監測不當干預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等。

結語

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設廠生產應切實遵守環保規範,強化環保要求,切實遵守中國大陸中央及當地的各項環保規範,將負面衝擊降到最低。此外,爭取緩衝調整時間:工廠引進環保設備與改善污染需要一定的時間,無法一蹴可幾,因此,各地台商協會應設法協助台商與中國大陸當地政府協商爭取緩衝調整時間。鑒於目前還有為數不少的台商,仍在從事高勞力密集的產業,污染也相對較為嚴重,目前沿海城市也不歡迎污染型的企業設廠,台商應儘早規劃轉型升級,提高產品的附加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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