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台商及台籍員工面對新冠肺炎疫情應認識的法律風險
- 資料發布日期:109-05-21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21
文《陳彥文》 海峽兩岸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律師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層面深廣,幾乎各行各業都受波及,對於在大陸的台商及台籍員工除了應注意自身健康安危外,在復工復產的過程中也應該關心因疫情引起的相關法律問題。本文謹就民事、刑事、行政及勞動關係四個層面來探討相關法律風險。
一、民事法律風險
(一)疫情影響到合同的履行,當事人可援引合同法的「不可抗力」條款主張部分或全部免責:
1.本次疫情屬特別重大公共衛生事件,顯然難以預見、避免及克服,法律上應認定為「不可抗力」事件。因疫情對於企業的生產經營及產品的銷售等均產生重大影響,若因疫情導致企業無法依約按期履行交付貨物等合同義務,企業可依大陸「合同法」第117條規定,根據不可抗力影響程度,主張部分或全部免責。但根據該法第118條規定,企業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收集疫情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證明及其他憑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對方當事人。
對於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合同履行障礙問題,要如何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不可一概而論),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4月16號公告「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有比較明確的說明,即:「…應當綜合考量疫情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案件的影響,準確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係和原因力大小」分別處理,也可作為合同雙方主張權利義務的參考方向。
2.針對本次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如屬於境內交易性質時,台商可提供中國大陸政府所採取防疫措施的相關政策文件,以此證明不可抗力的存在。在屬於外貿交易性質時,大陸的「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網址:http://www.rzccpit.com)於2020年1月30日發布通告,大陸公司法人與境外間的國際貿易合同交易,可向其申請出具「不可抗力證明」。
3.法律效果:
(1)若不可抗力發生,造成了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根本性違約),則在合同效力方面適用「合同法」第94條第1項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可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在違約責任方面,當事人可援用「合同法」第117條第1款的規定,主張免除責任。
(2)若不可抗力發生,沒有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但繼續履行合同顯失公平的,基於情勢變更原則,變更或解除合同(例:降租或延長交期等)。
(3)若不可抗力發生,沒有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且繼續履行合同未顯失公平,應繼續履行合同。
由以上說明可知「不可抗力」是中性名詞,因台商可能是貨物(勞務)的買或賣方(提供或接受方),必須站在自己的角色上去合理的維護利益(如主張免責或反對免責)。
4.因應建議:
(1)詳細檢視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及早判斷自身享有的權利和面臨的法律風險,有利於及早擬定應對疫情影響的方案措施,從而贏得主動地位。
(2)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並進行溝通協商,合理分擔風險與損失。
(3)採取適當減損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如變更交付方式、延長交付期限、及時處理易損易耗標的物等)。
(4)注意證據(如往來函件、郵件、聊天記錄等)保全,為潛在官司做好證據準備。
(5)新簽訂合同應注意評估疫情影響並作出約定。
(二)根據法律與實務規定,不可主張「不可抗力」免責的有以下三種情形:
1.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訂立的合同;
2.金錢給付義務;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在合同遲延履行之後。
(三)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有關訴訟案件期間問題的處理:
訴訟案件的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即台灣訴訟法的法定期間與裁定期間),根據大陸「民事訴訟法」第83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的規定,企業在訴訟案件中因疫情影響期間的,應及時向人民法院說明理由並申請順延期限。但是否准許,最終由人民法院決定。一般建議,對於法定期間特別屬於不變期間如上訴期、復議期等臨近屆滿的,建議採取向法院郵寄法律文書的方式規避可能超過法定期間的法律風險。
(四)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訴訟案件的案件審理問題
2020年2月,大陸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於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精神切實做好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其中在訴訟程序方面,強調了疫情防控期間該延期審理的案件原則上延期審理,對於符合訴訟中止條件的案件,依法中止審理或執行,對於申請訴訟期間順延的,要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五)疫情防控期間,若企業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臨近屆滿,訴訟時效(即台灣的消滅時效)期間的中止問題:
因實務上普遍認可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如企業行使請求權是在訴訟時效期間(3年)的最後6個月內,根據「民法總則」第194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之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能中止。企業需留意的是,該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刑事法律風險
本次疫情與2003年「非典」疫情類似,都屬於乙類傳染病,但按甲類傳染病來進行預防和控制。2003年「非典」疫情期間,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緊急出台司法解釋(某種程度是構成要件該當性的擴張),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嚴厲打擊妨礙預防、控制疫情的相關刑事犯罪。現結合該司法解釋,將本次疫情期間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梳理如下:
(一)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的「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假藥及劣藥罪」定罪;
(四)違反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4)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五)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
三、行政法律風險
(一)關於外籍(台籍參照適用)新冠肺炎患者醫療費用支付問題:
1.外籍新冠肺炎確診和疑似患者未參加大陸基本醫保的,醫療機構應當先救治後收費,確保應收盡收;醫療費用由患者個人負擔。
2.外籍新冠肺炎確診和疑似患者參加大陸基本醫保的,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應按規定支付,其餘費用由患者個人負擔。
3.參加大陸基本醫保的外籍人員,留院觀察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保按規定支付。未參加大陸基本醫保的,由個人負擔。
4.外籍人員集中隔離產生的費用,原則上由個人負擔。
(二)企業違反規定復工,可能存在法律風險:
可能存在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的相關法律風險。行政責任部分,可依「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也可依相關法律要求停工停業。民事責任部分,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刑事責任部分,有可能構成前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四、勞動法律風險
根據大陸人社部公告的「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有關疫情期間的勞動關係處理原則如下(官方態度鼓勵彈性協商):
(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人的職工在隔離期治療期、觀察期不能正常上班的,應正常發放工資。
(二)勞動者因疫情原因無法按時返工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推遲復工期間,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
(三)儘量不裁員或少裁員(針對不裁員或少裁員之企業有退還就業保險費之補助政策)。
(四)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一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各地不同)。
(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職工被治療期間、隔離期間、觀察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