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及其查處風險
- 資料發布日期:111-07-14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11
文/倪維
海基會臺商財經法律顧問/海峽兩岸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資深顧問
近年來,中國大陸為對沖經濟下行壓力,持續推出「應享盡享、能減盡減、能快則快」的大規模減稅降費政策。2022年以來,留抵退稅的規模和範圍擴大,就臺商較集中的省份而言,江蘇省2022年全年退稅規模預計將達CNY1,800億元;廣東省截至2022年5月底累計退稅近CNY1,470億元。然而,在中國大陸稅務機關對於騙取留抵退稅的查核案例頻頻曝光的背景下,如何充分利用退稅政策,值得臺商留意並審慎操作。
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匯總
一、稅法依據:
除傳統的出口退稅外,中國大陸新增的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主要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明確部分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關於明確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2021年第15號公告)、《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關於進一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7號)、《關於進一步持續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和《關於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範圍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等。
二、行業範圍:
由2022年4月1日施行的「製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等行業依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的政策範圍,在2022年7月1日後,進一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至以下行業:「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和「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
三、納稅人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二)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
四、符合條件的行業企業納稅人,可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為: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允許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存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位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五、已辦理出口退稅
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先辦理免抵退稅。免抵退稅辦理完畢後,仍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於退還留抵稅額。
六、已享受過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
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過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的納稅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稅款全部繳回,而後按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但相應的,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納稅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後,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是以,納稅人須評估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與留抵退稅政策何者更佳。
七、自願申請之申報風險
如果發現納稅人存在留抵退稅政策適用有誤的情形,納稅人應在下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前繳回相關留抵退稅款。
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在納稅人自願申請的基礎上,持續加快留抵退稅進度。同時,嚴密防範退稅風險,嚴厲打擊騙稅行為。
各省市的查處案例, 可查看大陸國家稅務總局網站首頁 > 新聞發布 > 稅案通報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176071/content.html
其中較新一則: 「近期,上海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根據稅收大資料分析線索,依法查處了上海○○資訊技術有限公司騙取增值稅留抵退稅案件。
經查,該公司通過未按規定轉出進項稅額、進行虛假申報等手段,騙取留抵退稅6.79萬元。上海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依法追繳該公司騙取的留抵退稅款,並依據《行政處罰法》《稅收徵收管理法》相關規定,擬處1倍罰款。
上海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將把打擊騙取留抵退稅作為當前常態化打擊工作的重中之重,聚焦團夥式、跨區域、虛開發票、虛增進項騙取留抵退稅等違法犯罪行為。」
隨著中國大陸的金稅四期系統上線, 利用稅收大數據分析,會更嚴厲且常態化地打擊騙取留抵退稅行為,一旦被稅務機關認定騙取增值稅留抵退稅,輕則遭致稅務機關處罰,重則案件被公開曝光並面臨稅務稽查,甚至牽連到上下游廠商。
臺商應先自行評估 是否申請留抵退稅
在疫情的持續影響下, 臺商若能充分利用增值稅留抵退稅,得到退稅資金的支持,或可緩解經營壓力。然而,建議在申請前評估下列事項:
一、針對於近年來重點稽查的虛開發票領域,需特別留意上下游的超級聯動:走逃(失聯)企業&異常憑證。
供應商是否為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規定的走逃(失聯)企業?
走逃(失聯)企業係指不履行稅收義務並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企業。根據稅務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稅務機關通過實地調查、電話查詢、涉稅事項辦理核查以及其他徵管手段,仍對企業和企業相關人員查無下落的,或雖然可以聯繫到企業代理記帳、報稅人員等,但其並不知情也不能聯繫到企業實際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該企業為走逃(失聯)企業。
走逃(失聯)企業若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存續經營期間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將列入異常憑證範圍。收到供應商的異常憑證並抵扣後,依據《關於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規定,在同時符合(1)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占同期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70%(含)以上的;及(2)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超過5萬元的情形下,其對應開具給用戶端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將列入異常憑證範圍。一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範圍的,尚未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除另有規定外,一律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二、在自行評估是否存在進項稅額虛增和虛減銷項稅額情形下,也請留意大陸相關官員針對留抵退稅整理的「管理風險點」:
(一)利用虛列進項,擴增留抵稅額騙取退稅;
(二)利用少計收入,逆增留抵稅額騙取退稅;
(三)利用關聯企業,轉嫁留抵稅額騙取退稅;
(四)利用進項轉出,暗增留抵稅額騙取退稅;
(五)利用優惠政,疊加套取多重退稅。
小結
中國大陸稅務機關的監管力道持續增強,臺商宜小心留意,在享受退稅政策紅利之餘,也要避免遭稅務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