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兩岸經貿網

:::

大陸清零封控政策下常見的勞資問題與因應對策

  • 資料發布日期:111-09-05
  • 最後更新日期:111-09-05
大陸清零封控政策下常見的勞資問題與因應對策

 

文《蕭新永》 遠通國際經營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海基會臺商財經法律顧問

壹、前言

今(2022)年3月,上海市爆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聚集性疫情,並擴及周邊其他城市。3月中旬後,許多城市陸續封城或分區封城,同年5月,大陸堅決實施動態清零政策,迄今為止,各地疫情仍不時浮起。

臺商在封城後的人資管理作業受到嚴重影響,雖有2020年疫情管制之政策經驗,以及新頒布的勞動政策,但仍窒礙難行。本文根據大陸《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傳染病防治法》、《上海市印發關於進一步維護當前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的工作指引的通知》等法律及政策,提供臺商因應對策。

 

貳、疫情期間調整公司的規章制度及其效力

問:在大陸的企業因應疫情防控政策,經由網路調整規章制度,是否有效?

答:

大陸疫情期間,企業經由電子郵件、內部辦公自動化(OA)系統、微信群組等形式,將涉及停工停產、變更勞動報酬、調整工作方式及工作時間、輪崗輪休等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關係的規章制度內容進行調整後,尚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的規定履行民主協商程序,以及完成告知程序,才能被視為是有效的,但其效期僅適用於疫情期間。

 

參、居家辦公模式

問:大陸疫情防控期間,企業依法實施員工居家上班,請問在考勤管理、工資及加班費、調整薪資標準、工傷等方面,應該如何處理?

答:

對受疫情影響的企業不能開工生產或員工不能返崗上班的,除了員工因為醫學隔離需要配合相關的治療和觀察以外,企業可以合理安排勞動者通過居家辦公、遠端辦公等工作方式以完成工作任務。

下列為相關居家辦公的規則:

  1. 考勤管理:

網路時代的考勤管理,需借助網路人資輔助工具的運用。企業執行居家辦公時,一般借助「釘釘」、「飛書」等大陸辦公應用軟體對員工進行遠端打卡的電子考勤作業。

合理應用辦公軟體之輔助工具,結合實際的工作需求和業務特色設置打卡考勤,但內容要有日常化的管理作業,進行工作會議、培訓上課、工作計畫與進度報告等,隨時確保打卡考勤與日常工作內容相符。經由線上管理軟體設置「群公告通知、簽到(顯示已讀、未讀)」等形式,提醒員工要及時完成工作任務。

除了居家辦公以外,能夠經由微信、郵件、視訊會議等辦公自動化(OA)系統方式等遠端辦公方式提供正常工作的,應以全勤核算。如因疫情防控之故無法採取居家上班、遠端辦公模式的員工,可以視同全勤,但是無法明確加班之考勤事實。

2.工資及加班費:

員工居家辦公,企業應正常支付工資。並按照有關規章制度對員工居家辦公期間的加班申請進行審批,確認因工作需要可同意加班,或者主動安排加班,並支付加班費或者安排調休。

勞資雙方對居家辦公模式,仍要遵守工時制度。保障員工的工作與休息權益,企業可參照2020年疫情期間,北京、廣東等地區推行了特殊工時申請的「告知承諾制」。例如北京市於當年的3月1日起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告知承諾制」。該政策主要協助受疫情影響大、生產任務不均衡的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方式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居家辦公模式正契合這個政策。臺商可參考根據《勞動法》第39條規定制定的《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

3.調整薪資標準

企業不能以居家辦公為由單方面調整工資。若因實際管理等客觀條件之限制,無法滿足員工在家辦公或遠距辦公期間完成正常工作量的情況下,企業可在法律規範與管理需要下進行調整,但要注意合規合法:

(1)協商一致。薪資標準是勞資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內容,如果一方因為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應當與另一方進行討論、協商一致。

(2)在不違反規章制度、集體合同規定以及勞動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合理調整部分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勞動報酬。比如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中夜班津貼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3)確因實際經營情況停工停產的,企業可以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以後,與員工協商支付生活費。如果少數員工在停工停產期間提供正常勞動的,以上海市為例,企業應當按規定支付不低於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工傷:

企業要根據工傷認定的「三原則」(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工作原因)等要素來確定。居家辦公因受場所限制,難以全面掌握實況,企業應結合具體情況作分析。

如果企業面臨較長時間和較大範圍的居家辦公安排,應當提前做好員工居家辦公的健康安全指導,建立「居家辦公意外的緊急聯絡和救助機制」,提示除了注意個人安全與衛生外,更應區分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工作時間與非工作時間、工作內容與發生受傷的因果關係,並及時收集建立工傷材料,以利於工傷申請之規定。

 

肆、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合同

問:大陸企業與員工因疫情影響不能依法及時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合同,該如何處理?

答:

大陸企業與員工因疫情影響不能以面對面的方式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可經由線上的方式進行,簽訂或續簽勞動合同時,通過視訊、郵件、微信等手機APP應用線上協商一致方式,訂立或續訂電子勞動合同,並留下各種電子化的證據。

 

伍、延期支付工資問題

問:大陸受疫情防控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困難企業,可能延期支付工資,其工資如何處理?

答:有關企業經營困難,可能衍生延期支付工資問題,處理方式如下:

1.企業未復工或者員工未返崗且不能通過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參照大陸政府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勞動者協商,在第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之內,應按照約定的正常工資支付員工,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可根據員工提供的勞動,按雙方新的約定支付工資(生活費),但上海市不得低於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其他地區,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2.企業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導致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以幫助企業減輕資金周轉壓力,延期時間一般不超過1個月。

 

陸、隔離期間的員工工資問題

問:大陸被依法採取隔離措施期間的員工,其工資如何處理?

答:根據大陸《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由醫療機構或政府依法對疫情患者、無症狀感染者、密切接觸者等實施隔離措施,導致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工治療的勞動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工資。

 

柒、大陸政府緊急措施影響的員工工資問題

問:大陸受到當地政府緊急措施的影響,其員工工資如何處理?

答:

大陸企業安排未返崗勞動者通過電話、網路等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或者居家上班的,在安排這段期間應正常支付工資;若確實無法安排未返崗員工通過電話、網路等方式提供正常勞動及居家上班的,企業可安排員工使用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假期,並按照規定計算、支付工資。

 

捌、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問:大陸疫情防控期間,涉及到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問題,企業如何處理?

答:有關大陸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分為下列幾點分析:

1.大陸疫情期間,除了正常上班及居家辦公員工的解除與終止依正常的規定處理外,公司不能以員工無法按時到崗位上班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由於政府通知依照防疫法規定封控區、管控區和防範區,在全部居家隔離的情況下,員工不能按時到崗,不屬於違紀,因此不能以此為由來解除合同。但員工在疫情期間違法被拘留的異常情況除外。

2.對依法實行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無症狀感染者、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員工,企業不得因此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應分別順延至員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3.員工不服從正常上班或居家辦公安排,企業可以根據規章制度處理。無論正常上班、居家辦公需要遵守正常勞動程序與規章制度。企業對違紀行為的員工,只要有證據證明,根據規章制度依法進行合規處理。員工此段期間嚴重違紀時,企業要充分考量違紀事實,保留必要的證據材料,根據規章制度的具體規定給以綜合考量。

 

玖、員工違反防疫防控規定或隔離政策之處理

問:大陸員工違反防疫防控規定,或居家隔離期間的隔離政策,企業能否予以處理?

答:

大陸居家隔離期間屬於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企業依然可以依據規章制度、勞動合同對員工進行管理和處罰,予以懲罰或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違反隔離政策,或其他防疫防控規定,可能不直接違反規章制度,但員工的違法行為可能導致其本人受到行政處罰,對維護公司形象可能有不利影響。因此,企業可在修改制定規章制度時明確「員工在疫情隔離期間應當遵守相關的防疫相關規定」,以強化疫情期間的日常管理合法合規。

疫情防控期間,員工因不配合政府部門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因不配合政府部門疫情防控措施而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法之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對此有規定的,可按其規定處理。

疫情期間的員工違法違紀,應當具有合法證據,例如:相關機關出具的「處理決定通知書」、員工違紀電子化證據等。否則,無證據的情況不能違法解除。

熱門推薦

海基會舉行第12屆董監事第5次聯席會議,推選吳豊山出任董事長。【焦點新訊】

海基會邀請大陸臺商代表參加中華民國中樞暨各界慶祝113年國慶大會【最新活動】

國際自願性碳交易市場的發展趨勢與產業影響【精選文章】

做好比做大更重要 葛望平盼發揮綠色影響力【深度專訪】

企業AI人工智慧的管理及法遵趨勢【兩岸經貿講座輯要】

大陸臺商處分土地廠房等資產實務解析【臺商財經法律顧問專欄】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