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兩岸應收帳款常見問答
- 資料發布日期:111-11-24
- 最後更新日期:112-01-10
文/叢樹人 仲城資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海基會臺商財經法律顧問
編按:本文特邀本會臺商財經法律顧問叢樹人先生撰稿,叢顧問專精兩岸應收帳款(Accounts Receivable)實務操作,具豐富授課經驗。為便於讀者理解相對抽象的概念,作者特別設計基金投資、參與增資及信用狀擔保等3個常見情境,以回答讀者提問方式,仔細而深刻地闡明應收帳款概念及應用。為貼近商業實務、便於讀者融入,故事以擬真情境舉例,但指涉對象均為虛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情境一:去年我在國內某基金公司的網站上看到推薦一檔中國大陸的基金商品,號稱投資回報率可以高達8%,而且穩定配息,令人心動。查閱投資說明書,裡面提到該基金投資的資產是中國大陸貿易應收帳款形成的「資產池」,請問這「應收帳款資產池」是什麼意思?投資這種基金有風險嗎?
解析:
在國內販售境外基金或其他種類的投資理財商品,依據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業者都必須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否則不得在國內代理募集及銷售境外資金。
由於中國大陸的民營中小企業向銀行申請授信額度非常困難,所以多數都是向民間所謂的「類金融」機構尋求合作。所謂的類金融業者包含像是擔保公司、租賃公司、小貸公司、典當鋪、保理公司等,其中尤其以保理公司能操作的資金槓桿最大,通常可達到10倍之高。
什麼是保理公司呢?中國大陸所謂的保理業務在我們臺灣稱為「應收帳款承購」業務,國內很多銀行都有承做這項業務,大陸的保理公司就是專門承辦保理業務的非銀行機構。
中國大陸的中小企業做生意,多是以先出貨再收款的「賒銷」方式進行,因此手頭上累積了大量的應收帳款,為了解決自身週轉的問題,就會將這些應收帳款轉讓給銀行,希望銀行能針對這些應收帳款提供融資給他們。不過這些應收帳款的品質良莠不齊,風險極高,加上中小企業的債信普遍不足,因此絕大多數的銀行都不願意替中小企業辦理保理業務。所以這些中小企業只能求助於民間的保理公司,代價數倍於銀行。
但在中國大陸,保理公司是不能吸收存款的。因此保理公司為了籌措款項融資給中小企業,就把這些蒐集來的應收帳款打包成所謂的「應收帳款資產池」。應收帳款是屬於「或有資產」,能不能回收沒人猜得到,中小企業的應收帳款品質良莠不齊,加上保理公司也是魚龍混雜,說穿了就只是個金融掮客,沒意願也沒能力判斷這些應收帳款的好壞,因此風險極高。
保理公司把這些中小企業的應收帳款轉讓過來、打包成資產包後,會去找證券公司把這個資產包「證券化」,意即將該資產包切割成一小塊、一小塊的,當成證券商品銷售給投資人。保理公司融資給這些中小企業的年利率通常高達24%以上,所以保理公司就會用比較高的募資利率吸引投資人來投資,如果這個資產包沒出問題,那麼大家都有錢賺;如果出問題了,保理公司兩手一攤,說是投資人心甘情願投資的,投資說明書都有說「基金投資有賺有賠、申購前應詳閱說明」等話來卸責。投資者想提告?投資商常登記在境外紙上公司,例如薩摩亞,不在意訴訟成本?歡迎提告!
還有些不肖的保理公司放長線釣大魚,跟投資人承諾保本,事實上就是拿後面投資人的本金用來支付前一個投資人的利息,繼續吸引投資人加碼投資。
因此購買中國大陸來源不明的基金商品風險很大,尤其是打著應收帳款旗號的商品更是危機重重,希望投資人在選購大陸的投資商品時須謹慎選擇,必要時可以到金管會官網查詢該基金是否有申請核准,以免成為不肖業者口中的肥羊。
情境二:我是臺北市某私募公司的投資部門主管,有一家上海的中資工程公司擬於香港上市並增發新股,邀請我們投資,如果上市申請不成功將連本帶利退還投資款,期限是一年。敝公司預計會參與該增資案,持股比率約為8%,但是要求對方提供足額的擔保品給我們做擔保。對方表示他們主要客戶是上海的「國有企業」A公司,屬於優質買家,有大量的優質應收帳款可以質押給我們當作擔保,請問這個應收帳款質押擔保是什麼意思?大陸境內的應收帳款可以質押給境外(臺灣)企業嗎?有沒有風險?
解析:
依中國大陸2020年出臺的「民法典」第440條的規定,應收帳款(包含既有與未來會發生的應收帳款)是可以出質的,同時也沒有限制是否出質給境外機構。同法第445條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去哪裡登記呢?中國人民銀行有一個「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質權人不必會同出質人共同辦理,自行登記即可。
不過應收帳款質押在法律上是一種具從屬性質的關係,所以質押成立的前提,必須存在一個由出質人所擔保「將來要償還給質權人的主債務」,如果這個主債務滅失的話,質押的權利義務也同時滅失。貴公司針對該投資案可能面臨的質押程序包括:
- 與香港被投資公司簽訂投資協定,約定持有股數、每股單價,以及買回的條件等。
- 與該上海工程公司簽訂質押合同,除了約定哪些應收帳款要辦理質押登記外,最重要的就是「出質後對價的款項」該如何安排,以及如果觸發了買回條款時該如何安排。
- 質權人到人民銀行的「應收帳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辦理登記。
- 按照中國大陸「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第17條的規定,擔保人如果不是銀行,必須向當地的外匯局申請核准,否則對外出具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投資方還得確定擔保人有去外匯局申請核准才可以。
- 一切完備後就可以撥款,如果該香港公司順利於一年內上市,那麼大家都平安無事,結案。
- 如果該香港公司無法上市,貴公司就會要求被投資的香港公司返還本金與利息,如果順利返還,那麼主債權已經滅失,質權也一同滅失,結案。
- 如果被投資的香港公司無法返還本金與利息,表示已經違約,此時貴公司得以向擔保人要求履行擔保責任,如果順利履行,那麼大家都沒事,結案。
- 萬一擔保人無法履行擔保責任,貴公司就必須立刻發函給A公司,以質權人的身分示意有「優先受償權」,要求A公司如果要付貨款給該上海工程公司(擔保人)的話,必須改付到貴公司帳戶才可以!不過實務上若遇到這種情形的話,表示離呆帳只剩下一公分的距離了。
事實上這種應收帳款質押的風險甚高,A公司雖然是「國有企業」但也不表示一定會給付貨款,加上貴公司很難去核實質押給貴公司的應收帳款到底是真實發生還是虛構的?若應收帳款是虛構的,或是雖然是真實發生,但是驗收沒獲得A公司的審核通過,以上兩種情形,A公司都可以合法主張不付款,所以對貴公司而言,採用這種方式擔保債權實在不是一個好方法。
有無簡單又有效的方法呢?有的。所謂「自己的國家自己救、自己的債權就自己找銀行保!」該上海工程公司可以把它對A公司的「優質應收帳款」跟上海的交通銀行申辦「保理業務」(即應收帳款承購業務),讓上海交行去審核申請企業的應收帳款良莠情況,如果交行認可這些應收帳款的確是「優質應收帳款」,那麼交行自然願意辦理保理業務。
不過交通銀行在受讓完這批應收帳款債權後,不要撥款給出讓人(上海工程公司),而是幫出讓人開一張擔保信用狀(Standby L/C),信用狀的受益人是貴公司,約定只要貴公司有按照投資合約的相關約定撥款投資該香港公司,如果觸發了投資合約約定的附買回條件,且被投資公司以及該工程公司(被保證人)都無法返還本金與利息,那麼貴公司就可以直接到交通銀行指定的提示地點(可能是交通銀行臺北分行,或是臺北富邦銀行某分行)提示這張信用狀以及附帶的文件,經交通銀行審視文件無誤後,就會在3天內代替該工程公司還款給貴公司。
上述做法的好處包括:
- 以銀行的保證取代企業出具的保證,兩者擔保能力相信毋庸比較。
- 銀行出具的備用信用狀具有獨立性,因此無論該工程公司與A公司間的應收帳款債權將來是否有債權糾紛(可能是虛構應收帳款或是有商業糾紛),凡貴公司提示的文件符合該擔保信用狀的規定,交通銀行都一定會履約。
- 交通銀行承作跨境擔保不用事先向外匯局申請核准,所以往境外撥付外幣不會像非銀行企業般地難以掌控。
應收帳款算不算是資產?算。算不算是好的資產擔保品?恐怕就有爭議了。好的擔保品是要能有效掌握它的真實價值、處分容易而且不受外在因素的干擾。大銀行開出來的Standby L/C完全符合上述的條件,所以如果該工程公司的應收帳款都無法通過他們當地交通銀行的認同,那麼隔著海的貴公司又怎麼能相信它在中國大陸的應收帳款是有效的債權呢?
情境三:敝公司是在高雄製造POM(聚甲醛,俗稱塑鋼)的一家化學工廠,上個月底鄭州某軸承製造商聯繫我們採購一批原料,條件是出貨後3個月後付款。我們要求對方透過大陸的四大銀行開立90天的遠期信用狀給我們,對方雖然同意,但是條件是連同利息以及開證費用也必須由敝公司承擔,恐增加我方3%以上的成本。請問像這種情況除了遠期信用狀外,還有沒有其他安全又省錢的做法呢?
解析:
國際貿易商談買賣的交易付款條件,是不是對賣方好的條件,就一定對買方不利;對買方好的條件,對賣方就一定是吃虧呢?交易條件是否只能零和?有沒有共贏的模式呢?答案不僅是有,而且方法還很多。
依據貴公司情形,買方雖然將開信用狀的一切成本都轉嫁給貴公司,但也得犧牲在銀行珍貴的「授信額度」。這個授信額度或許是長期經營求來的,也可能是拿了不動產或是機器設備抵押換來的,不論怎麼來的,這個額度都是來之不易。企業通常希望將珍貴的額度用在刀口上,譬如用來擴廠、增加產能或是償還快到期的債務等。所以貴公司讓買方拿這些珍貴的額度用來開信用狀,試想這個買方或是財務部主管的心會多痛。
過去國際間的貿易使用的信用狀,都是以所謂的「跟單信用狀」為主,買方去銀行申請開狀,拜託銀行發個電文,通過臺灣的往來銀行告訴出口商說:「只要您按照信用狀上的規定出貨給這個進口商,出貨後您拿著信用狀上規定的相關文件到我指定(或不指定)的銀行提示這些單據,只要每一個單據沒有問題,那您就可以簽發一張匯票給我,由本行擔當付款人,本行保證會付款給您」。這類的跟單信用狀在上世紀70年代到90年代非常盛行,不過近10餘年這種跟單信用狀已經不多了。依據我國央行的統計,我國出口商使用跟單信用狀為付款方式的僅占整體的出口比重的5~6%,而且還逐年持續的衰退。
跟單信用狀的使用比率在衰退,不過擔保信用狀(Standby L/C)的使用比率卻是逐年上升。跟單信用狀與擔保信用狀最大的差異是前者是交易的時候一定要用到,每次出貨都要拿著信用狀去銀行提示文件,這樣這個信用狀才能發揮效果;後者的特性則是平時用不到,只有等被保證人 (通常就是開狀申請人)違約的時候,受益人才需要拿著相關文件去銀行提示請求賠償。跟單信用狀的流程只能由進口商發動開給出口商,但是擔保信用狀則靈活多了,可以是進口商發動的付款保證、也可以是出口商發動給買方的履約保證。
知道擔保信用狀這個好用的工具後,貴公司可以換個思維,與其客戶開信用狀給你,不如你開張擔保信用狀給客戶!貴公司可以告訴鄭州的客戶說:「我知道您在中國大陸申請額度也不容易,不如乾脆以後你下單後直接把貨款打給我,我可以按美元定存利率加碼後貼您90天的利息。您別擔心我會收到錢不出貨,我會事先請本地銀行開給您一張擔保信用狀(中國大陸稱備用信用狀),擔保如果我沒有按您的要求準時出貨,您可以到您當地指定的銀行提示船公司出具的證明,就可以全數取回您的貨款。」
這種做法的好處包括:
- 本地銀行雖然要開發擔保信用狀,擔保出口商的履約風險(風險係數100%),但是這個擔保信用狀生效的前提條件是「買方先把足額的貨款付到本地銀行指定的帳戶」,銀行只要把這筆貨款圈存起來,對該銀行而言開發這張擔保信用狀等同於「現金十足擔保」,不但授信風險幾乎是零,還能賺到免息的存款。所以銀行通常只會跟申請人(出口商)收取開出這張擔保信用狀的手續費,在十足擔保的情況下,手續費行情價大概是信用狀價格的0.2%。
- 對出口商而言,等同於已經事先收到全額貨款(暫時押在本地銀行帳戶),出貨後不用去銀行押匯,省去了押匯的成本以及出押息、郵電費、甚至瑕疵押匯等費用。等出口商出貨,那麼本地銀行的保證責任就解除,出口商就能馬上取回貨款。
- 之前開90天遠期信用狀的方式,出口商負擔的費用為每筆3%,折算成年利率的話就是12%。現在如果改由Standby L/C這個方式,出口商負擔每筆的手續費約為0.2%,美元90天LIBOR(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利率)的年利率約為4.2%,所以出口商總費用年化約0.2% * 4 + 4.2% = 5%,換句話每次交易的費用約為1.25%,只有之前費用的1/3。這90天的利息是直接回饋給買方,不是付給銀行,想必買方也必然感到雙贏才是。
- 跟以往的跟單信用狀交易模式比較起來,貴公司還不用擔心萬一客戶拒絕贖單,讓中國的開狀銀行挑瑕疵拒付的風險。
所以做生意買賣雙方談付款條件,不一定是條件對我好那對你就差,對你有利就是對我不利。其實商場上的交易付款條件是可以有雙贏的局面。本來出口商是擔心收不到貨款,就要求買方又要給訂金又要開信用狀的,增加許多不必要的成本;而買方最怕花錢買到爛貨或是沒收到貨,就要求收到貨3個月後再T/T(電匯)付款,搞得賣方週轉不靈還要四處借錢。
撇開傳統的跟單信用狀,改採用信用狀保證(Standby L/C)的方式來輔助買賣方做生意實在是不錯的方式。Standby L/C平時用不上,只有在一方違約的時候才會發揮功效。所以貴公司若懂得善用Standby L/C來輔助貿易的進行,不但能省去不少付給銀行的非必要成本,而且同樣能完整的保障債權。畢竟做生意如果能節省一些不必要付給第三方(譬如銀行)的開支,就能夠降低交易成本以增加市場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