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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連鎖加盟務必商標、著作權雙管齊下

  • 資料發布日期:107-09-10
  • 最後更新日期:107-11-21

文/譚湘龍
上海尤里卡律師事務所CEO
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

大陸的知識產權(智慧財產權,IP)一般人只注重商標而忽略其它?其實知識產權範圍很廣,包含商標、版權(著作權)和專利……等。在連鎖加盟的業態中,知識產權尤其是重中之重(企業註冊,IP先行),既然授權加盟店使用IP成為前提要件,申請註冊相應完善的知識產權尤為重要,因此向相關部門完成註冊、登記、備案等程式,始符合合法授權加盟商或代理商的必要條件。
商標是生產經營者在其生產或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採用的區別與其他商品或服務的具有顯著特徵的標誌。許多台資企業在大陸都發生過驚天動地的商標大戰,尤其是「五十嵐」之爭,官司進行兩三年到再審階段,最後還要驚動檢察院。
嚴格說來大陸的50嵐商標和台灣的50嵐商標毫無瓜葛,爭議源於台北50嵐的業者到大陸欲投資飲品店,不意「五十嵐」這個商標已被搶註,台北50嵐無奈只得另外申請「一點點」商標,緊接著撲天蓋地在全中國大陸風風火火開起「一點點」茶飲店。由於在「一點點」的門店上標有一行字:「源自台北50嵐」,被大陸的50嵐ㄧ狀告上法院指其侵權,經過一審、二審、再審及抗訴四個階段的審理,除一審外,台北50嵐皆大獲勝訴,判決的理由是「源自台北50嵐」是普通性文字的一般表述,有事實依據,而非凸顯商標,所以不構成侵權!從此,大陸50嵐和台北50嵐各開各的,沒有一點點的關係!
有一家兩岸皆知名的台商,到大陸開連鎖加盟業,一方面唯恐別人註冊到其他類別,影響到其形象,另方面找到資金展店,在資金源源不絕的情況下,一口氣花費了一百多萬人民幣註冊了所有相關的商標,讓其他業者望洋興歎!此外,為了商標長年爭戰或是向商標蟑螂出價買回商標的台商心中都有一肚子苦水,耗費鉅額律師費打起官司也曠日費時,由此可見,商標在加盟連鎖行業中的重要性!
但是真有必要花上百萬人民幣註冊商標嗎?或許只有那些跨國知名的企業會考慮全類註冊,在成本概念的考量下,一般企業大多採取重點式的註冊商標即可,這時就可以考慮用著作權來搭配商標進行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提醒注意,一般在連鎖加盟中經營餐廳的業者,通常必須在43類註冊商標,至於奶茶咖啡專賣店或蛋糕點心外賣店的業者,也建議在30類註冊,並慎重考慮在35類特許加盟的經營管理專項註冊,或是一併考慮在包裝手袋這個類別申請註冊,總結下來大約註冊10個以內商標應該是足夠了,但如何防患其他廣大的近40個類別商標被其他人同名註冊而無法受到保護?商標+著作權的配合就可以列入計畫加以考慮。至於非餐飲欲開門店的業者,例如衣服、鞋、手機、美容美髮等綜合性的業者,視需要而註冊相關的類別即可,並不一定非得註冊43類。至於幼教類或有卡通造型等圖形為CI識別系統的業者,僅僅註冊商標是遠遠不夠的,因為商標在實際使用時必須嚴格按照註冊的圖案,大大限制尤其在人物造型方面的靈活運用,這時就必需請著作權助一臂之力。
所謂著作權,包含文字、口述、美術、音樂、戲劇、舞蹈、攝影、曲藝作品,及工程、產品設計圖、地圖、模型、建築、電影、多媒體、匯編創作完成的作品等,都屬於著作權的範圍。

商標和著作權之區別
商標和著作權不同之處在於,一共45個類別的商標在使用上受制於圖形、顏色,且每10年要申請續展一次,首次申請需要12~18個月;著作權則大不相同,使用上不受制於圖形、顏色,也沒有類別之分,意謂相同的圖形(著作)只要申請一個著作權即可,在使用期限上更是吸引人,即以企業為申請人可使用著作權50年,以個人為申請人則著作權在死亡後50年為有效期,可加以繼承。況且著作權申請時間較快,一般在3個月內就可申請下來,加急件大約1個月也可以辦理妥當。
簡單的說,商標和著作權最大的不同,在於使用的精神,因為商標使用限形限色,如果不規範使用,可能會遭到整改甚至撤銷的風險,所以實務上申請商標務必採用黑白色,未來在實際使用上可以使用任何顏色,沒有色差的問題,同時更不能改變任何字體或圖案,使用務必原汁原味!著作權的使用則更寬廣了,例如擁有著作權的米奇和米妮圖形,在實際使用上,米奇和米妮一起跳舞、游泳、打球、衝浪等等作出各種不同的動作,甚至換上不同顏色的衣服,此都在著作權保護的範圍內。
若干年前曾經有鱷魚商標引發爭論,被告侵權方辯解說,一個鱷魚頭朝左,另一個鱷魚頭朝右,是兩個不同的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此時任一鱷魚商標擁有者如果同時也申請了著作權,就不會產生爭論,因為只要是外觀上相同的圖形,頭朝左朝右上下擺動或是手腳不同方向的擺動,都在著作權的保護範圍內。
台灣現在已經沒有著作權的登記程式,但是這個制度在大陸仍保留下來了。儘管著作一旦完成就立即享有著作權(自然發生主義),兩岸皆同,但是在現實中廣泛存在無法證明權利存在的情況,也就是說要證明著作完成的時間極具挑戰性,不比書籍等一樣有刊號和出版日期舉證容易,所以著作權登記有時在大陸成為必要。著作權登記的目的不僅僅是證明著作完成的日期,其效果還側重在維權和排他性:獲得使用權而登記,此其一,限制他人使用和登記相同或近似的作品,此其二,同時也可以彌補商標使用限制的不足之處,此其三。
除了著作權登記和訴訟外,適當的保護方式不容輕忽,尤其是合同審核(事先審查),因為著作權很大的爭議點在於:(1)誰是著作權人?(2)誰擁有著作財產權?特別是員工在工作期間所創作的著作權利歸屬問題,以及公司委外設計承包的作品歸屬問題,因此著作權歸屬協議、委託創作合同、勞動合同中關於著作權歸屬條款、各種合作協定中關於著作權歸屬條款、保密協議等這些協議的簽署就至關重大,同時也是在大陸申請著作權登記時必須提供的材料。
還有就是企業名稱與商標名稱一致性的問題,經常困擾不少台商。道理很簡單,相信任何企業基本上的首選都是堅持一致性的原則,但在商標被搶註而買回來的價錢高的離譜讓人無法接受時,可以轉而考慮企業名稱與商標名稱不一致性的務實態度,畢竟商機不等人,一旦錯過,再強的企業+商標名稱一致性組合也無濟於事啊!
在高科技環境下的連鎖加盟產業發展趨勢中,商標+著作權的保護措施肯定擺在第一位,但也不能忽略專利在未來扮演的特殊角色,所有AI或機器人等相關產業的融入連鎖加盟體系中,加以更多電腦與高科技技術的應用,智慧財產權發光發熱的大時代已然來臨,關於其註冊、登記、授權以及如何實際運用的相關法律事務,已經成為連鎖加盟業者日常經營上必須嚴肅面對的重要部分,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商業大潮中贏得先機!

特許經營中商標的備案
台灣的連鎖加盟業想要進軍大陸,必須要瞭解連鎖加盟的相關法律,尤其是以下幾點:
(1)特許經營涉及註冊商標使用許可的,應備案,並報特許人和受許人所在地工商機關備案。
(2)許可人不可超出商標之註冊類別及商品/服務專案之範圍給予許可。
(3)不得濫施許可或任意再轉授權商標。
(4)認真制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盡可能將未來預見的狀況和雙方的特別約定都寫進協議。
(5)雙方應當嚴格按照《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內的約定履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6)特許合同終止後,對特許人註冊商標的保護事先規劃,以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發生。
在特許經營的地域範圍中,經常出現區域代理商的授權模式,這時候就會碰到加盟商或代理商在申請企業名稱時用授權的商標為公司名申請註冊,以及雙方解約後要求對方把用商標為企業名改名或註銷的問題。假設上海A食品公司的商標為XX,A公司把區域代理放給南京的某公司,該南京公司用A公司商標XX為名,成立一家南京XX食品公司,但是倘若南京XX公司違反加盟規定,上海A總部要把區域代理權收回來,這時要求南京XX公司更名就於法無據。建議加盟總部比較好的做法是,在授權區域代理的合同中約定,如果A加盟總部收回商標XX的區域代理權時,南京XX公司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改名,否則每天要處以罰款以及承擔訴訟、律師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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