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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大陸辦理繼承應注意事項

  • 資料發布日期:106-11-10
  • 最後更新日期:107-11-21

文/譚湘龍

上海尤里卡律師事務所、上海鼎太法律諮詢有限公司執行長、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


來大陸投資的台商,如今已經進入健康高危險群的比比皆是,未雨綢繆開始規劃事業接班和退休計畫的不乏其人,但就財產尤其是不動產進行規劃安排的,許多都避而不談,然而在中壯年就引發心血管疾病而突然羽化登仙者也時有所聞,若沒有留下遺囑或書面資料,加上往生時如果家庭情況複雜,例如有前妻生的子女,有陸配及其子女,甚至還有小三或小四非婚生子女,再加上對被繼承人有繼承權的父母親,繼承系統表一列出來,人多口雜是非多,清官也難斷家務事。
遺產的種類也不少,有不動產、銀行存款、公司股權等等,由於許多台商透過免稅天堂投資大陸,公司股權還得分境內公司和境外公司的股權,處理起遺產的複雜性也會讓一般的繼承人不知所措。
在大陸一旦發生繼承事件,首先,要釐清哪些人有繼承的權利;其次,遺產的種類是不動產還是動產;再者,遺產所在地在何處也要瞭解,除不動產和銀行存款股票等動產外,是否還有智慧財產權的財產(其中繼承人享有著作權的權利為被繼承人死亡後50年)。以上這些財產,都必須一一查找、核對清楚,做成繼承系統表以及財產清冊,儘量不要存有隱蔽之心,以免後患叢生。
有些台商未雨綢繆生前就立有遺囑,但別以為遺囑只要親自書寫或有兩個見證人或律師見證即可,在大陸地區有時可能要經過訴訟程序予以確認,因為只要是所謂的境外人士(包括台胞)在大陸地區有遺產,其所預立的遺囑都必須經過公證程序較佳,未經公證的遺囑並非沒有效力,而是遺囑的效力要經過法院的確權最終才得以執行。因此,將遺囑公證是避免紛爭的最佳途徑。
以往台商遺產繼承案屈指可數,近年來則有逐漸增多的趨勢,而且只要涉及價值偏高的財產,相對來說較容易引起繼承人的訴訟糾紛,這方面的訴訟就成為一個比較專門的領域,因為台商所涉及的遺產糾紛經常被有關單位要求提供跨國性的證據或材料,一般人並不見得清楚跨國事務公證認證的「眉角」。
舉例而言,慧貞是台裔的美國籍律師,她的父親在大陸過世,留下房屋一棟和若干銀行存款。但是存款被父親的續弦妻子,也就是她的繼母所強扣不分產,勢必要打個官司來解決,沒想到舉證之路困難重重,因為打官司的第一步,先要確定繼承人有哪些。其父在1949年自大陸來台,2000年開始在大陸投資與置產,過世時已經70歲,依大陸法律慧貞的祖父母也有繼承權,但祖父是在台灣過世,祖母則是在美國過世,所以她必需在美國申請祖母的過世證明,美國的證明需要經過當地州務卿公證,再到大陸駐美的領事館認證;此外,祖父的除籍證明要在台灣申請,台灣的證明則需要經過台灣的公證人公證後轉到海基會,之後再到大陸財產所在地的省公證協會認證,加上包含她自己兄弟姐妹的合法繼承權材料備齊後,才能開始進行訴訟。
台灣和大陸辦理繼承最大的不同,是台灣的法律第一順位為配偶和子女,但在大陸的繼承第一順位不但有配偶和子女,甚至還包含被繼承人的父母親,但可別小看這個包含父母親的問題,因為父母親的生存與否往往影響到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問題,增加了繼承上的複雜度:生則共分,死則無份。
另舉一例,在台灣的李某,其父親突然在上海暴斃,沒有留下任何遺囑,但有房產和銀行存款等,李某父親在上海另有妻子和女兒,李某的祖母也還在世,所以繼承人至少就包含祖母、李某、父親的大陸配偶和女兒。由於祖母年事已高,所以祖母的大兒子和小兒子又跳出來幫襯祖母意圖主導整個繼承過程,甚至祖母的女兒早已過世,但祖母的女兒的女兒也想來主張分一杯羹,這些人儘管不是有直接的繼承權,但可以左右祖母的想法,以致於為遺產而爭執不休。
在大陸遺產的繼承所依據的法律,會因為遺產的形式而有所區別,例如不動產是以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為依據,如果要提起遺產繼承之訴,也是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若是僅僅留下銀行存款,則要依據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法律;若是公司的股權,則依據公司所在地的法律。然而,許多台商早年到大陸地區投資的時候,母公司系由香港、薩摩亞、開曼等境外其他國家/地區間接轉投資而來,今若是要繼承這些境外公司的股權,只能依據當地國家/地區的法律而耗時費事。例如,香港公司的股東發生繼承問題,如果沒有有效遺囑的話,就要先到香港法院提起遺產繼承之訴,此時就必須先過香港律師這一關而所費不貲!這時,又顯見遺囑的重要性。
由於大陸地區幅員遼闊,雖然繼承已有相關法律的明文規定,但每個地方的具體承辦機關會有「地區差異」,要求的資料有時略有不同,因此,若有繼承的事情發生,在準備資料之前,建議最好先到當地的房管局或銀行詢問要準備哪些材料比較穩妥,因為境外繼承人辦理繼承的材料基本上都要經過公認證,若是沒有瞭解的很清楚,不但曠日費時同時也浪費金錢。
綜上,在大陸發生遺產繼承事件時,建議以下幾點必須釐清:
1. 何人有繼承權。最好能畫出繼承系統表,同時標示清楚繼承人彼此之間的關係,最好也標示每個人的出生年月日、配偶結婚和離婚的日期,以便計算遺產分配。
2. 需要公證和認證的資料。基本上,至少包括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全部法定繼承人的基本情況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其他繼承人已經死亡的,應當提交其死亡證明和其全部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等。
3. 繼承遺產的範圍,包括動產、不動產。
4. 管轄法院,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 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或銀行貸款的處理問題:在大陸是債權優先於繼承,若有明確債務,繼承人可能還要先還債之後再分配剩餘財產。大陸《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至於台商遺留下的房屋若有銀行貸款會是比較麻煩的事。一般在台灣的銀行碰到繼承發生時,銀行都會讓繼承人先辦理過戶同時承接貸款,但是在大陸的銀行政策上就不一樣了,銀行會要求繼承人先還清貸款,才能辦理繼承過戶,這樣一來繼承人就要先準備一筆錢來還銀行貸款,若是還不了銀行貸款,房屋就面臨法拍的命運;必須注意的是,在法拍的過程中,貸款的利息也依然在持續的計算中。
以往大陸的房地產便宜,一戶房產只要人民幣一百萬不到,這幾年房市飛漲,一百萬的房產升值到人民幣一千多萬,繼承過戶的費用也相對增高,對於遺產稅的問題,還好目前還未定案,所以短期間也還沒有遺產稅申報的問題。
對於價值越來越高的房產,繼承房產的成本也水漲船高,選擇一個經濟划算的繼承方式就顯得尤為重要了,目前通常有兩種做法:一是訴訟繼承,二是公證繼承,兩者各有各的特點。
公證繼承適用的情形:一般來說,如果繼承人之間沒有糾紛,法律檔案齊全,急需辦理繼承手續的,可以優先選擇公證繼承辦理房產繼承手續。
公證繼承的費用:繼承權公證費一般按受益額(即所繼承房屋評估後的評估價值)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訴訟繼承適用的情形:繼承人之間分歧較大,無法協商一致;或由於繼承人年老體弱、居住在國外、外地等情況,自行去派出所或者單位取證困難的;或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需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訴訟繼承的費用:主要是法院的訴訟費和律師費。現在很多法院有訴前調解程式,辦理流程順利的話一般在一個月到二個月之間也能辦理完結,如果調解結案的話,訴訟費可減半收取。可能比公證繼承的費用更低,值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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