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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如何因應大陸防暑降溫及高溫津貼規定

  • 資料發布日期:107-08-21
  • 最後更新日期:107-11-21

 

文/蕭新永
遠通國際經營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


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每年的6 月至8、9 月,是中國大陸各地方
規定的高溫季節,大陸政府當局為了加強維護在
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健康及安全權
益起見,規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的政策文件,此政
策涉及到企業應當支出的設施及勞動成本,例如
高溫崗位津貼及高溫津貼,台商應特別注意,以
免觸法。
所謂「高溫崗位津貼」,是指勞動者所從事的
工種( 崗位) 具有高溫作業性質,當處於高溫作業
崗位勞動時,因其額外勞動消耗而支付的津貼。
所謂「高溫津貼」,是指在法律政策所規定
的高溫月份內,為保障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條件下
作業時的安全和健康,所支付的補償特殊或額外
勞動消耗的津貼。
一、大陸防暑降溫規定的主要內容
2012 年6 月,大陸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
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華全國總工
會等四個單位聯合發布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茲將該《管理
辦法》的主要內容陳述如下:
( 一) 中暑列為職業病,屬於工傷保險範圍
《管理辦法》第19 條規定,「勞動者因高
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
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換言之,經診斷為職業病的,可以申請工傷
認定,符合規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 二) 對孕期女職工及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
《管理辦法》第8 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
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
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
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這是對三期女性職工及未成年工的特殊保
護,符合了《勞動法》的保護宗旨。
( 三) 高溫天氣期間的溫度規定
《管理辦法》第8 條第一項的規定:「用人
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
台當日發佈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細節
如下:
1. 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
露天作業;

2. 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
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
不得超過6 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
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 小時內不得安排室
外露天作業;
3. 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
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
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
動者加班。
( 四) 發放高溫崗位津貼與高溫津貼
《管理辦法》第17 條第一款規定:「勞動
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這是
指為從事高溫作業的崗位( 工種) 勞動者所制定
的崗位津貼。
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
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
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不含
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
納入工資總額。」這一條主要強調了高溫津貼的
法律依據,有兩個支付標準,其一為在35℃以
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的標準;其二為不
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不
含33℃)以下的,這是指室內溫度。
另外《管理辦法》也規定高溫津貼要納入工
資總額。同時,個別地方的實施細則也規定高溫
津貼不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內,例如廣東省《關
於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第9 條規定;「正
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 五) 工會的監督職能
《管理辦法》第20 條對工會依法對用人單
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
督。發現違法行為,工會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
工會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並對處理結果
進行監督。這是《管理辦法》賦於工會的監督職能。
( 六) 明確違反規定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之法律責任
《管理辦法》第21 條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
病防治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
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法責令整
改或者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用人單
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

地區高溫月份溫度標準高溫津貼
山東6月至9月
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200元/月
非高溫作業人員、
其他作業人員
140元/月
江西6月至9月
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300元/月
非高溫作業人員、
其他作業人員
200元/月
河北(註2)
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2元/時
非高溫作業人員、
其他作業人員
1.5元/時
(註3)
寧夏6月至9月
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12元/日
非高溫作業人員、
其他作業人員
8元/日
甘肅6月至9月
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12元/日
非高溫作業人員、
其他作業人員
8元/日
北京6月至8月
1.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
室外作業
180元/月
2.在33℃(含33℃)以上
室內工作場所作業(不
能採取有效措施將溫度
降低到33℃以下(不含
33℃))
120元/月
浙江
(註4)
6月至9月
1.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
室外作業
300元/月
2.在33℃(含33℃)以上
室內工作場所作業(不
能採取有效措施將溫度
降低到33℃以下(不含
33℃))
200元/月
貴州6月至9月從事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
168元/月
或8元/日
重慶5月至9月(註5)
地區高溫月份溫度標準高溫津貼
江蘇6月至9月
35℃以上
(含35℃)室外露天
作業,以及不能採取
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
溫度降低到33℃以
下(不含33℃)的,
應當支付一樣的高溫
津貼。
300元/月
上海6月至9月200元/月
河南6月至8月10元/日
天津
(註1)
6月至9月
(1)防暑降溫費:
168元/月
(2)高溫津貼:
31元/日
廣東6月至10月
150元/月
或6.9元/日
湖南7月至9月
150元/月
或6.9元/日
福建5月至9月
200元/月
或9.2元/日
安徽6月至8月10元/日
山西6月至8月240元/月
陝西6月至9月25元/日
湖北6月至9月12元/日
海南4月至10月10元/日
廣西6月至10月
100元至
200元/月
四川7月1日起10元至18元/日
吉林10元/日
遼寧7月至9月200元/月
內蒙古180元/月
新疆6月至8月10至20元/日
雲南6月至9月10元/日
2018 年大陸各地高溫補貼標準
註1:根據天津市防暑降溫措施規定,用人單位在6至9月,發放防暑降溫費及高溫津貼。防暑降溫費是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計發,2018年為
168元/月(5607元✽3%);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
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在發放防暑降溫費的基礎上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高溫津貼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2%計發,2018年為
31元/日(5607元/21.75日✽12%)。
註2:據河北南北跨度長,氣溫差別大等實際情況,夏季高溫津貼實行差別時長。其中,冬季取暖期標準不超過4個月(含4個月)的市、區、縣
(市),每年從5月21日至8月31日執行;冬季取暖期標準超過4個月(不含4個月)的市、區、縣(市),每年從6月11日至8月20日執行。
註3:河北省規定,從事室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小時2元,工作性質在室外與室內來回流動交替或主要作業時間在室外者,視同室外
作業。有防暑降溫設備或有防暑降溫設備但達不到降低工作場所溫度效果的室內勞動者,每小時的高溫津貼為1.5元。
註4:浙江省室外作業人員(工作性質在室外與室內來回流動交替或主要作業時間在室外,以及高溫爐前作業的,視同室外作業。)
註5:重慶市露天作業的高溫津貼發放標準:一般高溫天氣(35℃~37℃)作業的,按美人5元/日發放;中度高溫天氣作業(37℃~40℃)
的,按每人10元/日發放;強度高溫天氣作業(40℃以上)的,按每人15元/日發放。室內工作場所溫度在33℃以上35℃以下的,高溫
津貼按每人5元/日標準發放;35℃以上37℃以下的,按每人10元/日發放;37℃以上的,按每人15元/日發放。
兩岸經貿 Straits Business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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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8 年大陸各地高溫津貼的發放標準
每年地方政府會在高溫月份來臨之前制定出
相應的高溫津貼金額及享受條件,上表是2018
年大陸各地方高溫津貼發放標準。
從表中得知,津貼的發放標準,各地方的規
定口徑有差異,茲分析如下:
( 一) 高溫月份期間的差異
大部分集中在6 月至9 月或6 月至8 月,
但也有安排較長的期間,例如海南省4 月至10
月;福建與重慶5 月至9 月。大陸區域幅員遼闊,
經緯度差異很大,高溫月份的時間亦有不同是可
以理解的。
( 二) 發放津貼的高溫溫度依據
1.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
事室外露天作業的,應當發放高溫津貼;
2. 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
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 三) 高溫津貼發放的計算期間
按月、按日、按時皆有,但都以月為工資支
付週期,依規定每月支付一次。
三、台商因應大陸防暑降溫及高溫津貼規定
( 一) 依法訂立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高
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事項訂立集體合同,
或專項集體合同。
( 二) 將高溫崗位津貼與高溫津貼列入勞動合同
以及內部規章制度內,並且依法執行
依法建立高溫崗位津貼與高溫津貼,領有高
溫崗位津貼的,不能再領高溫津貼。這些費用可
列入企業成本支出,該筆費用屬於工資總額的一
部分,且不屬於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也是作為
繳納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經濟補償金的基數
組成部分。
更重要的是,台商企業要依法將高溫崗位津
貼、高溫津貼等工資項目列入勞動合同以及內部規
章制度內,並且依法執行。
( 三) 企業應當建立防暑降溫的操作標準制度
企業應當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
產法》、《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
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企業有關防暑降溫的
操作標準制度,促使用人部門依規定執行,以降
低職業災害,減少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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