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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大陸影響台商獲利的政策與法規

  • 資料發布日期:107-04-21
  • 最後更新日期:107-11-21

文/袁明仁
華信統領企管總經理、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

2018年中國大陸在稅務、環保、企業信用、企業經營等各個層面推動或實施許多新的法規,這些都深深影響到台商的獲利。本文將就2018年影響台商獲利的重要法規予以介紹與分析。

一、環境保護稅對企業的影響及因應
大陸《環境保護稅法》和《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已從2018年1月1日起實施。環保稅如何徵收?徵收對象是誰?稅率如何確定等等問題,企業需要關注與瞭解。
(一)徵收對象是誰?
環保稅的納稅人是在大陸領域和大陸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其中,居民個人和不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不用繳納環保稅。
另外,徵收客體是指《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音。

(二)徵管模式及稅額標準
環境保護費改稅後,徵收部門由環保部門改為稅務機關、環保部門配合,將開啟「企業申報、稅務徵污收、環保監測、資訊共用」的稅收徵管模式。
以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作為環保稅額下限,規定大氣污染物稅額和水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和1.4元人民幣,地方政府可以在此標準的10倍範圍內調節。
環保稅法規定開徵應稅大氣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2元至12元人民幣,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4元至14元人民幣,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為每噸5~1,000元人民幣。噪音按超標分貝數,稅額為每月350~11,200元人民幣。
其中,黑龍江、遼寧、吉林、浙江、安徽、福建、江西、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份按低限確定稅額;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河南等6個省份稅額處於較高水準,其大氣污染物稅額在每污染當量4.8~12元之間,水污染物稅額在每污染當量4.8~14元之間。

(三)如何核算申報
環保稅核算申報工作並不僅僅是計算應納稅額,還需要製作大量合規的納稅憑證,包括監測記錄、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記錄等,這些納稅憑證要統一保存。因此環保稅需要財務、環保、設備、生產和技術等部門形成一套合理的工作流程,才能完成核算申報工作。
納稅人通過網路申報、上門申報等方式自行申報,並根據自行申報的資料自行計算應繳納環境保護稅金額。

二、新三大環保法律法規對企業的影響及因應
當前大陸新環保法規分為「新《水污染防治法》、新《環境影響評價法》、新《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三部分。
(一)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對企業的影響(2018年1月1日施行)
1. 實施排污許可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污水、廢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
2. 加強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修改後的法律加大了違法排污的處罰力度。若企業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等情況,將被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面臨10萬元以上1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若情節嚴重,還可能被責令停業、關閉等。

(二)新《環境影響評價法》對企業的影響
自2017年9月1日施行新《環評法》主要有以下六大修改內容:
1. 「未批先建」最高罰款改為總投資額的1%至5%;
2. 修改後,不再將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作為環境影響評價的前置條件;
3. 將環評審批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項目核准同時進行,但仍須在開工前完成;
4. 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由建設單位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5. 增加了根據規劃環評結論和審查意見對規劃草案進行修改完善等規定;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應當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
6. 將環境影響登記表審批改為備案。

(三)新《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對企業的影響(2017年10月1日施行)
環保設施竣工驗收主體改為建設單位。具體條文如下:
1.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按照環境保護部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
2. 建設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除按照政府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

三、金稅三期大數據逐票比對、逐票核查,發現異常稅控設備無法對外開發票
票表稅比對就是通過發票、納稅申報表和企業交的稅款進行票表稅比對。具體比對標準包括「表表比對」、「票表比對」和「表稅比對」。
表表比對就是比對企業的納稅申報表表內、表間的邏輯關係是否合理。票表比對就是比對企業的發票、憑證與納稅申報表。表稅比對就是比對企業當期申報的應納稅款與當期的實際入庫稅款。納稅人當期申報的應納稅款應小於或等於當期實際入庫稅款。
逐票比對、逐票核查的重點企業包括:交通運輸、房地產、建築安裝、金融保險、餐飲娛樂、商業批發與零售、藥品與醫療器械、仲介機構、廣告傳媒等發票違法問題較高的行業。這些行業屬於傳統納稅大戶,而且這些公司的辦公用品、會議費等遠遠高於其他行業。
稅務局如何發現企業的問題呢?一個是金稅三期大數據,比如同行業的辦公用品、會議費等占收入比重,如其他企業占比是10%,你的企業是30%,這就是不正常。另一個就是稅收分類編碼,所有的進銷存通過編碼就會看的很清楚!比如可以從企業調出開具的會議費編碼的發票,一覽無遺!大額的這些發票都將每張發票逐票比對、逐票核查。
金稅三期發現企業申報異常後會怎樣?每月初,都會通過金稅三期系統和網上納稅申報系統對各企業的申報資料進行比對,比對不符的,該企業的稅控設備會被鎖,導致無法對外開發票。需等到「申報異常處理崗位」人員確認了企業申報的資料異常是「正常」異常後,才會對企業的稅控機解鎖。

四、最嚴增值稅發票(專票、普票、電子普通發票)新規定—用商品稅收編碼進行稅控
自2017年7月1日起,作為購買方,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專票、普票、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並列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
「推行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有兩大影響:
影響一:透過編碼稅控,處罰虛開發票
對未按規定規範使用稅收分類編碼的納稅人,最高可以處1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並公開處罰情況。納稅人惡意選擇編碼的,屬於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人民幣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影響二:財務審核發票的新要求新難度
(1) 2018年1月1日起,沒有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簡稱,說明此發票不是新系統開具的,不能接收;
(2) 簡稱和品名明顯不符的,屬於不合規發票,不能抵扣進項,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加大了財務審核發票的難度。

五、結合納稅人信用積分,將個人信用與企業信用相結合
依據大陸《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以下整理個人信用與企業信用相關的規定。
1. 結合納稅人信用積分確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和用票數量,推動取消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2. 全面推行實名辦稅。簡單來說就是通過首次辦稅一次性採集企業相關人員真實資訊,將其納入信用管理,並與企業的信用掛鉤。
3. 建立辦稅人員涉稅信用管理制度。加強個人信用與企業信用之間的串連。
4. 將納稅信用體系融入社會信用體系,強化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5. 無不良信用記錄的新辦納稅人納入取消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範圍。
6. 對信用級別低、風險等級高的納稅人實施重點監控;對風險等級低的納稅人做好風險提示提醒;對信用級別高、無風險的納稅人避免不當打擾。
7. 運用稅收大數據,建立信用積分制度,根據監控評價結果實施分類服務和差異化管理。

六、網路餐飲新規:外賣商戶應有實體店
大陸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需有實體門店、不得委託加工製作、外賣平臺需負責審查食品經營許可證、保證資訊真實,並應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範圍經營,且應當在網上公示菜品名稱和主要原料名稱,公示的資訊應當真實。

七、修訂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參與刷單炒信予以規範與處罰
大陸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新法對於混淆、商業賄賂、虛假宣傳、不當附獎贈促銷、商業詆毀行為和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規定。
(一)對類似「傍名牌」的混淆行為進行規範及處罰
對類似「傍名牌」的混淆行為進行規範。新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混淆行為也就是通常說的「傍名牌」。
對於違反上述規定「傍名牌」的,違法經營額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人民幣的,可並處25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者,吊銷營業執照。

(二)若經營者的工作人員向他人行賄,應視為經營者行賄
商業賄賂也是新法的重點規範,若經營者的工作人員向他人行賄,應視為經營者行賄,但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三)對電商平台刷單、刷好評等亂象進行規範及處罰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品質、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說明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今後除了對經營者自己產品的虛假宣傳外,幫助他人進行刷單、炒信、刪除差評、虛構交易、虛假榮譽等行為,也將受到嚴厲查處。「網路水軍」等不法經營者將受到嚴厲的處罰。

(四)對插入連結、強制進行跳轉、強迫卸載等進行規範及處罰
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連結、強制進行目標跳轉;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強迫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相容等行為,也是屬於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違反規定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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