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籍人士大陸就業、社保、居住證、個所稅等規定之探討與對策
- 資料發布日期:108-04-16
- 最後更新日期:108-04-16
◆ 文/蕭新永(遠通國際經營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
前言
2018年2月28日,大陸國台辦公布「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對台31項政策,其中有19項涉及到逐步為兩岸人民同等待遇政策。隨後在當年度內又有22個省區市60個地方相繼制定了落實「31條措施」的各地具體實施辦法。
大陸為配合對台政策的落實作業,又陸續公布了個別項目的具體措施。國務院頒布《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取消11項行政許可規定,當中包括港澳台人士赴大陸就業的事先許可規定,以後台籍人士赴陸工作免辦就業證;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實施台灣居民「居住證」,領證後可享同等公共服務和便利;另外,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以下簡稱人社部)公布《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台籍就業人士參加社會保險,在五個險種中,免除養老保險及失業保險。以上都涉及到台籍個人的權益,本文將分別探討;另外,大陸於今年1月實施新的《個人所得稅法》,雖與惠台政策無直接關係,但也可能涉及到國人的權益,本文將一併探討之。
本文探討
一、免辦就業證,直接就業
2018年7月28日,國務院公布11項取消行政許可項目,其中包含港澳台人士就業許可事項,人社部隨即於8月廢止《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同時頒布《關於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就業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規定此後港澳台人員赴大陸就業的有關安排事項,明確台籍人士赴陸就業無需事先辦理《就業證》。
換言之,台籍人士就業,與當地企業建立勞動關係,不必事先申辦就業證,只要與任職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就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障,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可以直接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庭申請仲裁,以合法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
二、辦理居住證,可享同等公共服務和便利
2018年8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9月1日起正式實施「居住證」的申領作業,該辦法第2條規定,「在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根據本人意願,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住證。」
「居住證」採18碼,與大陸身分證相同,用於證明在中國大陸的「身分」,有效期限為5年,持證人可以換領新證。
該辦法的第12、13條規定,台籍人士可享有3項權利,6項基本公共服務,9項便利。關於9項便利,應當是台商及台籍個人申領「居住證」的最大原因,持有人可享受下列便利:
(一) 乘坐國內航班、火車等交通運輸工具
(二) 住宿旅館
(三) 辦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等金融業務
(四) 與大陸居民同等待遇購物、購買公園及各類文體場館門票、進行文化娛樂商旅等消費活動
(五) 在居住地辦理機動車登記
(六) 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七) 在居住地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八) 在居住地辦理生育服務登記
(九) 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便利
綜合上述,「居住證」的申領資格為「在大陸居住半年以上」,規定甚是寬鬆,按字義來講,可以說成是一個年度內連續或累計居住滿半年以上,以及跨年度(跨幾個年度)內連續或累計居住滿半年以上等等實務操作,這種寬鬆的說法顯示出大陸鼓勵台籍個人方便申請的政治意義。
三、
參加社會保險,符合條件的可免除養老保險與失業保險
人社部於2018年10月25日發布《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目的是為了維護在大陸就業、居住和就讀的港澳台居民,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及享受社保待遇的合法權益。
本辦法內容涵蓋港澳台居民參加社保的對象範圍、險種及待遇、經辦程序、雙重參保免除部分險種的處理方式、離開大陸時社保關係的處理方式等等規定。本文就在陸就業的台籍個人之權益提出分析:
(一) 「雙重參保,免除部分險種」之規定
本辦法的第11條規定,「已在香港、澳門、台灣參加當地社保,並繼續保留社保關係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內地(大陸)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換言之,符合條件規定的,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台籍人士在大陸只須參加醫療、生育和工傷等三種社會保險;但不符合條件規定的台籍人士仍然要參加五個險種。免除兩個險種的這些規定充分考慮到台商及台籍幹部的勞動成本負擔及參保者的權益,分述如下:
1. 大大降低台商參保的勞動成本及台籍幹部的費用支出
以上海社會保險的繳費比例為例。上海企業的社保負擔比例是占工資成本的31.2%(養老20%、醫療9.5%、失業0.5%、生育1%、工傷0.2%),員工負擔比例是占工資收入的10.5%(養老8%、醫療2%、失業0.5%),如免除養老及失業保險,則企業的社保負擔比例降至10.7%,員工負擔降到2%。因此免除養老及失業保險就能夠降低台商企業66%(20.5% / 31.2%)的社保成本負擔,也能降低台籍幹部81%(8.5% / 10.5%)的社保費用負擔,有助降低台商的勞動成本及台籍幹部的費用支出。
2. 提高台商及台籍幹部參保意願
由於只需參加醫療、工傷和生育三種社保險種,對台商社保成本負擔不大;對台籍幹部而言,不但社保費用負擔很低,對參保者有實質的保障且無重複投保之浪費,能夠享受到在兩岸的社保(勞健保)權益,因而大大提高其參保意願。
(二) 台籍幹部離開大陸時社保關係的處理方式
本辦法第6條規定,「港澳台居民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前離開內地(大陸)的,其社保個人帳戶予以保留,再次來內地(大陸)就業或者居住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保關係的,可以將其社保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又規定,「離開大陸時已經選擇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當再次返回內地大陸居住、就業並參保時,原繳費年限不再合併計算。」
上述的規定說明如果台籍員工參加社保後,男性年齡未滿60周歲、女性年齡未滿55周歲,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並準備離開大陸的,可至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手續,以及個人醫療帳戶註銷手續,由社保經辦機構將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及其個人醫療帳戶內的剩餘資金,以現金形式一次性發還給本人;如果他打算再回到大陸工作,則不必辦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手續,以及個人醫療帳戶註銷手續,可保留社會保險關係,返回大陸居住、就業並參保時,原繳費年限可以合併累計計算,不影響參保權益。
四、稅務居民身分與183天居住天數之規定
大陸於2019年實施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之規定,對於在大陸經商或工作的台籍個人來講,有「居民個人」(稅務居民)身分問題,更有183天的居住天數之規定,釐清這些規定,有助於稅務規劃以維護個人權益。
所謂的「居民個人」,依《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是指在中國大陸境內有住所(註: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大陸境內習慣性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大陸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大陸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大陸境內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大陸境內居住累計不滿183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大陸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再依據《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無住所的個人,在大陸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6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大陸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大陸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大陸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再依據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於2019年3月所發布的《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的進一步說明,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在大陸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如果前6年在大陸境內每年累計居住天數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於大陸境內、境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此前6年的任一年在大陸境內累計居住天數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於大陸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上述所稱此前6年,是指該納稅年度的前一年至前6年的連續6個年度,此前6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後年度開始計算。
另外確定在大陸大陸的累計居住天數,是以在大陸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計入大陸境內居住天數,在大陸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大陸境內居住天數。
建議與對策
一、台籍個人進入大陸就業,事先免辦就業證,但應與就職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權益就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障,如果發生勞動爭議,也可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庭申請仲裁,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二、關於「居住證」的領取問題,由於能夠在生活上取得便利,成為台商及台籍幹部辦理「居住證」的最大原因,然而也要注意到我國政府對「居住證」的政策對應,遵守國家規定。
三、關於免除養老保險及失業保險之政策,確實大大降低企業及台籍個人的社保成本,且對台籍個人因參保(醫療、工傷、生育)而獲得實質權益的維護,然而免除的條件是仍與台灣企業(母公司)維持勞保關係的台籍個人,否則還是要參加五險。
四、台籍個人對於在大陸繳納所得稅,涉及到個人居民的身分與居住天數183天之問題,應當於出入大陸期間規劃並認真執行在大陸居住天數的控制,同時做好兩岸租稅(所得稅)規劃,達到合法避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