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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赴越南設廠應注意哪些問題

  • 資料發布日期:108-09-10
  • 最後更新日期:108-09-10

文/林永法(三泰管理顧問公司董事長、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

關於工業用地產權觀念之差異

大陸台商在越南找地設廠,通常會因為越南也是實行共產主義國家,而認為在越南投資設廠之觀念與在大陸設廠相同。例如,在找工業用地時,以為是直接向政府租地建廠。在越南考察了解後才發現,大部分台商是向工業區開發商承租土地設廠。而且認為在大陸是買地,在越南是租地,兩者權利內容不同。實際上,在大陸買地也是取得工業用地使用權,並非取得土地產權,因為大陸與越南都是實施土地公有制,因此無論企業或個人僅能取得土地使用權,差別只是外國人取得的是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權,而越南人則可以取得永久使用權。

至於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方式,大陸有採出讓、劃撥等方式,台商通常是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出讓工業用地之使用期限,一般為50年,自台商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起算出讓期間。因此,台商繳納之出讓金也是50年使用權之代價。至於在越南承租工業區土地或一般工業用地設廠,依據越南土地法第67條有期限使用土地之規定,在越南進行投資項目出租土地的期限不超過50年;對於資金投入大,回收慢的專案,經濟社會條件困難地區,出租土地的期限不超過70年。

因此,在越南承租土地一般也是50年之使用期限。然而越南是以承租方式(lease)或再承租(release)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依據越南土地法第35條有關租用土地之規定,要一次性支付土地租用期限的全部租金。取得土地使用權之名義,在越南是承租權,而在大陸是出讓方式取得使用權。只是在越南,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期間,應自工業區開發商向政府申請取得工業區土地開發時起算50年,經過其整地及三通一平等基礎設施後推出上市,通常要經過至少3至5年時間,台商取得工業區土地之使用權期限,最多只剩下45至47年。因此,在越南取得土地使用權之存續期間,與在大陸有別。在銀行融資方面,大陸以出讓取得之土地使用權可以提供作為擔保,在越南以一次性支付幾十年租金取得之土地使用權也可以提供作為擔保。至於大陸所稱之土地劃撥使用方式,在越南則是採分配土地方式相對應。

土地承租洽談與簽約問題

大陸台商如果是早期設廠者,由於大陸經濟尚在發展初期,亟須招商引資,又因兩岸特殊情況,大陸採取對台商比較寬鬆與優惠之政策,因此,台商多在爭取優惠條件下,以協議方式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設廠。如今因為經貿環境的變遷如果決定在越南設廠,台商可能會習慣於比照早期在大陸討價還價方式,在越南進行土地承租之洽談。

然而因為語言關係,以及法制環境觀念之不同,在越南進行土地承租設廠洽談,簽訂土地承租合約後,如果台商拖延履行支付土地租金,越方會毫不留情的依據合約加計遲延利息,而不像在大陸可以找關係通融,因此感覺上在越南比較無情。因此,前往越南投資,在簽訂土地承租合約時要更謹慎,因為合約是業主收取租金、台商應負擔按期支付租金義務之法源依據,更是發生爭訟時法律責任判斷之依據。

當然台商也應檢視土地承租合約之權益保障,例如業主有完整交付土地使用權,讓台商取得土地紅本之義務,否則可能發生一些台商所面臨的土地承租權利瑕疵,無法取得土地紅本,無法以土地使用權提供銀行擔保融資貸款之窘境。不僅越南如此,其他東協國家如菲、印、馬、泰等各國之法治觀念亦復如此。除土地使用權合約,其他各種經營管理所簽合約也是如此。因此,對於合約之審慎簽訂,以及找專業人員的諮詢協助,相較於在大陸設廠更為需要。

污染防治與環保問題

有些台商在大陸因為廠房生產線產生水污染或空污、噪音等問題,在大陸高舉環保大旗之下,對產生污染的廠商,動輒開紅單、限污令、限產令,限期改善。台商如因為此類環保因素而決定在東協設廠,應了解東協各國對於環保要求之相關規定,並非來者不拒。以越南為例,在台商聚集區的河內周邊以及胡志明市周邊的工業區,對於外商投資設廠所要求之環保標準,大多不亞於大陸。因此,工業區均會相應投入環保處理設施,並要求進駐之廠商要依據環保法規自行投入一定程度之環保處理及循環處理設施,以配合工業區之環保處理機制。

以汙水處理為例,如果在越南工業區找地設廠,必須了解工業區的廢水處理容量,以爭取設廠可以排放的廢水處理量,並應了解要做到甚麼等級之排放標準,此均涉及環污處理所需投入之成本,如果只要做到B級排放標準,再經由工業區的環保處理系統處理到A級標準再排入河川,則可減少應付環保檢查之風險。如果台商設廠選擇工業區以外之私人申請工廠用地,則這些工作都要由廠商自己承擔經營風險。因此,台商選擇在工業區設廠,在承租土地時必須爭取廢水處理容量,以及約定好廢水處理標準,到底要達到A及還是B級,並在土地承租合約中載明環保責任分際,以免產生爭議。

申請投資執照相關問題

(一)公司註冊資金問題

依據外國在越南投資法實施細則第23條有關外國獨資企業的法定資金規定如下:

1.外國獨資企業法定資金至少為投資額的30%。對基礎設施工程建設、赴鼓勵投資地區投資、造林、大投資項目,可降低此比例,但不得低於20%,並應取得頒發投資許可證機關的認可。

2.企業章程應規定法定資金的出資方式與進度。外國投資者不按所規定的出資進度出資,並無正當理由者,則投資許可證頒發機關有權撤銷其投資許可證。

3.外國投資者自行決定對投資額、法定資金的調整,並應取得投資許可證頒發機關的認可。

因此投註差比大陸之規定高,可以高達70%-80%,作為舉外債之額度。惟台商仍應依據實際資金需求,編列財務預算,以免產生財務斷鏈。

(二)公司經營期限問題

依據越南投資法第43條投資專案的活動期限之規定,台商申請投資執照之經營期限如下:

1.經濟區內投資項目的活動期限不超過70年。

2.經濟區外投資項目的活動期限不超過50年。

3.在社會經濟條件困難地區、社會經濟條件特別困難地區實施的投資專案或投資金額大且資金回收慢的專案則期限可以更長一些,但不得超過70年。

(三)外銷比例限制問題

依據越南投資法第10條有關開展投資活動保障規定,越南政府不強迫投資商必須履行以下要求:

1.優先購買、使用國內商品、服務或必須購買、使用國內生產者、服務供應商的商品、服務。

2.商品或服務出口必須達到一定的比例;限制出口商品和服務或在國內生產商品,提供服務的種類、數量和價值。

3.商品進口的數量和價值與商品出口的數量和價值相當或必須以自己出口來平衡進口所需的外匯。

4.商品生產要達到一定的國產化比例。

5.國內研究開發要達到一定的水準或價值。

6.在國內外某一具體地點提供商品及服務。

7.按越南國家職能部門的要求在某一具體地點設立總部。

因此,台商在越南投資設廠,產品並無外銷比例之限制,也無強制內購之限制,以及外匯平衡之限制。

東協或越南設廠進口大陸廠之機器設備問題

台商在東協國家設廠,通常會規劃東協廠產線所需之機器設備清單,原則上會考慮優先利用大陸廠閒置之機器設備。雖然可以減少資金負擔,然而會產生一些問題。例如大陸廠之機器設備使用超過10年,已經無殘值,或屬於老舊型之機器設備,無法產生競爭力,縱然台商有管道報關進口大陸廠之機器設備,但可能讓東協廠因為無法轉型生產有競爭力之產品,因此喪失在東協設立新廠之美意。

如果大陸廠之機器設備屬於當代之新機型而且堪用,則仍可規畫出口供東協新廠進口使用,因為東協會員國間移動可以互免關稅,因此在東協無須繳納關稅,但在大陸廠則會發生帳務如何處理問題,大陸廠之機器設備如何作價出口,以及東協廠如何辦理進口手續問題,均應遵守當地規範。

從大陸出口二手機器設備至越南,依據越南政府18/2019/QĐ-TTg號決定,自2019年6月15日起,禁止進口技術使用年限達到10年或以上的二手機械、設備和生產線技術,於2019年6月15日生效。該決定取代2015年越南科技部發布的第23/2015/TT-BKHCN號通知,該禁令旨在禁止越南本地企業使用過時、劣質、污染和不安全的二手機械、設備和生產線技術。只有直接服務於越南生產的二手機械、設備和生產線技術才可入境,同時有關入境設備必須符合越南國家技術法規(QCVN)、越南標準(TCVN)或G7國家和韓國在安全、節能和環境保護方面等標準。進口的二手生產線技術必須具有至少85%的設計產能,對材料、燃料和能源的消耗不能超過設計消費量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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