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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修正赴港澳管理規範 落實通報機制強化風險管控

  • 資料發布日期:114-09-11
  • 最後更新日期:114-09-16

大陸委員會今(11)日表示,行政院已於114年9月10日核定函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修正案並正式實施。此次修正重點是針對我政府相關人員赴港澳,明定不論平日、假日及事由,都要在行前通報所屬機關(構)及完成人事差勤系統登錄作業,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都要主動通報所屬機關(構)及陸委會,以完備赴港澳之風險管控機制,落實「多一層把關、多一分保障」。

陸委會指出,過去我政府人員赴港澳觀光旅遊、探親訪友、參與活動等,並無明確通報規定,鑒於近年中共對港澳的政治控制與對台統戰滲透持續加劇,我政府人員赴港澳交流的潛在風險升高,政府有責任強化風險提醒及管控,因此修正赴港澳管理規範,以維護公務機密及人員安全。

本次修正新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港澳,不分平、假日及事由,行前都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及「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如非公務事由,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此外,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港澳官方人士、港澳民意代表、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陸委會;如臨時會見或聯繫前揭特定身分人員,未及事前通報者,也應於返回台灣後一週內,主動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並由所屬機關(構)通報陸委會。

為協助各機關(構)人員瞭解赴港澳管理機制,陸委會將加強宣導落實執行。另對於未遵循上述注意事項,違規赴港澳者,未來行政院人事總處將配合研訂懲處原則供各機關遵循,規劃於明(115)年7月1日正式實施。

相關資訊可參閱陸委會官網專區(「陸港澳緊急服務資訊與旅遊警示專區」/「前往或過境港澳注意事項」)。

新聞聯絡人:吳先生

電話:23975589分機7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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