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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僱用適用勞退舊制勞工,應於今(114)年底前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是否足額,並於明(115)年3月底前補足差額。

  • 資料發布日期:114-12-05
  • 最後更新日期:114-12-08
附圖_舊制足額提撥

為落實《勞動基準法》(勞退舊制)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規定,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果有僱用適用勞退舊制勞工,應於今(114)年底前檢視明(115)年度預估成就退休條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如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金額不足支應,應於明(115)年3月底前一次補足差額。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僱用適用勞退舊制勞工的事業單位,應於今(114)年底前,完成以下三個重要步驟:

  1. 盤點對象:確認哪些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將於明(115)年度符合下列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條件:

  • 符合自請退休條件之一(勞動基準法第53條):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或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

  • 符合強制退休條件(勞動基準法第54條):年滿65歲。

  1. 估算金額並檢視專戶餘額:估算符合退休條件的舊制勞工,在115年退休所需的退休金金額,並檢視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是否足以支應。

  2. 依法補足:如果經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支應,應於明(115)年3月底前,一次提撥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以確保符合退休條件的舊制勞工,都能依法領取退休金。

另外,勞動部表示,為協助雇主估算所需提撥的舊制準備金,已建置試算軟體(網址:https://calcr2.mol.gov.tw/pension),雇主可先行進行試算。勞動部再次強調,足額提撥是雇主的法定義務,違反前開足額提撥規定者,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80條之1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如尚有退休金估算或提撥的問題,可就近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撥打勞動部1955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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