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經營環境變遷——臺商的機會與挑戰
- 資料發布日期:111-04-25
- 最後更新日期:11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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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近年國際情勢劇變,中國大陸整體經營環境面臨諸多挑戰。本會日前舉辦臺商財經法律顧問會議,討論中國大陸經濟情勢的潛在風險,以及臺商在經營實務上可能遭遇之機會與挑戰,並就金融財稅、法律政策及經營管理等面向提出建言,俾利臺商及早評估自身情況、思考因應對策。
以下摘錄本次會議專家提出之觀察及建議:
- 金融財稅方面
(一)注意加大反洗錢措施的投資經營風險
2022年1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聯合發布《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分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令金融機構在辦理帳戶開立或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應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登記客戶身分基本信息,並留存客戶有效身分證件的複印件。同時,在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應當識別並核實客戶身分,瞭解並登記資金的來源或用途。
《辦法》原計畫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但2月21日晚間,人民銀行卻無預警公告上述規定「因技術原因」暫緩實施。人行表示,《辦法》中針對不同金融產品和業務模式提出了反洗錢的具體規範和要求,金融機構需要一些時間進行修訂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信息系統、業務流程,並進行人員培訓。因此,經研究後決定暫緩實施。不過,人民銀行也表示仍會堅決貫徹落實政策,持續指導金融機構加強反洗錢工作,以改善營商環境。
由於現金具有匿名和不可追蹤的特點,大額現金更是經常被用來進行洗錢、逃漏稅等不法行為。三部會出臺《辦法》的目的即在於反洗錢力度的升級,在此之前,人民銀行自2020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10月1日起在浙江省和深圳市試點開展大額現金管理工作,要求河北個人存取款10萬元以上、深圳20萬元以上、浙江30萬元以上都要進行登記。
雖然《辦法》已暫緩實施,但未來時機成熟時還是會繼續實施,因此,臺商在大陸經營事業一定要關注公司和個人帳戶的現金存取情況,檢查是否存在著逃漏稅、洗錢或逃避外匯監管等違法情事,如此才能有效地降低在大陸的投資經營風險。
(二)注意稅收大數據分析下的投資經營風險
近期中國大陸一系列的網紅主播、影視明星動輒上億元人民幣的偷逃補稅案件,大都經由稅收大數據分析發現的稅收違法線索而來,可見大陸實施已久的「金稅三期」稅收數據監管威力已初步顯現成效。
「金稅三期」係集合大數據分析和雲計算功能,實現國地稅數據的合併和統一,覆蓋所有稅種及稅收工作的主要工作環節,通過互聯網將工商、稅務、社保等有關部門的信息打通,使得納稅人的經濟行為都處在稅務機關常態化的監管之下。而即將在2022年全面上線的「金稅四期」則採用了更為廣泛的信息聯繫手段,同時建立稅務與各部委、銀行等機構之間的信息共用和聯網核查功能,對企業和個人的商業行為實施全面性監控。
在強大的稅收數據監管下,稅收違法行為將難以遁形,因此,臺商在大陸經營企業的稅務風險相較於以往已不可同日而語。建議對大陸投資的稅負問題應該將注意力和關注點投注在稅收的合規方面,多多提升企業的稅務治理水準,盡量用足用好稅收優惠,勇敢地承擔稅法上應該繳納的稅,如此才是長治久安之道。
(三)大陸申報個人稅應注意事項
每年3月到6月為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申報季,依據相關法規,除大陸境內所得須依法申報外,在大陸工作1年滿90天以上之非居民個人,其由境外發放之薪資所得亦應申報。曾有國人被稅務單位得知在大陸工作超過90天卻沒申報所得,而被要求補稅及繳納滯納金的案例。疫情期間,兩岸往返代價高,許多國人被派往大陸出差往往達數個月之久,提醒有類似情況的國人應留意此類稅務風險,主動與公司商議應對之道。
此外,不少臺灣公司對外派員工採取兩地付薪的方式,以保留員工在臺之勞、健保。鑑於大陸當地員工薪資不斷調升,若臺幹大陸境內申報的薪資所得偏低,恐有遭稽查的風險,加上臺灣稅務單位多會將長期外派大陸員工薪資費用剔除,導致臺幹薪資在大陸子公司沒有稅前抵扣,在臺灣母公司發放的薪資費用又被剔除,一旦被查獲,大陸子公司就得要幫臺幹補繳過往低報薪資的三重課稅窘境。建議利用大陸一次性扣除優惠,降低臺幹個人所得稅負擔,同時降低公司有效稅率。
- 法律政策方面:
- 臺商對大陸《網路安全法》及《數據安全法》之認識與因應
中國大陸於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網路安全法》,並於2021年9月1日施行《數據安全法》, 對企業經營影響深遠,縱觀《網路安全法》與《數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與內容,大陸臺商的合規風險主要集中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個人資訊保護、網路資訊內容審核、網路產品和服務等五個方面;在大陸從事網路安全之臺商實有必要仔細理解上述兩部法規,以避開企業網路、資訊安全雷區,完善企業自身網路安全防禦體系,因此大陸臺商對於兩部法律的主要責任主體及主要執法機構應該有所認識,於經營、管理時有所布局並做相應之作為,以免違法而受處罰。重點如下:
1.《網路安全法》主要責任主體為網路運營者,對於大陸臺商而言,根據該法第76條第3款的規定,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結合執法案例具體而言,責任主體主要集中在以下三類:具有資訊發佈功能的網站及平臺(例如:新浪微博、微信公眾號、百度、今日頭條等)的運營者;網路科技/技術公司;學校、學院及其他事業單位。而《數據安全法》的主要責任主體是重要數據的處理者,在第27條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
2.《網路安全法》主要執法機構為網信辦,工信部,公安部,但包括大陸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13個部委另聯合修訂發布並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的《網絡安全審查辦法》,要求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網路平臺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申報網路安全審查。而《數據安全法》第6條規定主管部門和行業監管,包括工業、電信、交通、金融、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管工作。
(二)陸續公告對中小企業的幫扶政策與措施:
今年大陸兩會「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本年生產總值增長5.5%左右,足見大陸經濟成長趨緩已是新常態。大陸目前約有4,400萬個企業主體,其9成以上為中小企業(中型及小型微利企業),如何在趨緩的經濟環境下扶持中小企業已成為大陸政府重視的議題。自2020年下半年以來,大陸國務院制訂了《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並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大對中小企業紓困幫扶力度的通知》,大陸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辦實事清單》及《提升中小企業競爭力若干措施》(簡稱「1+2」文件),期在政策引導下,提供中小企業較佳的生存與發展空間。
大陸臺商中小企業佔比更高,在當前外在經營環境日漸頹困下,更應深入瞭解這些政策與措施。主要內容包括:
1.保障中小企業應收款項有效支付,避免機關、事業單位及大型企業以不合理的交易及付款條件霸凌中小企業;
2.加大紓困資金支持力度:專項信貸、貼息及社保補貼等;
3.進一步推進減稅降費(小微企業企業所得稅再降50%);
4.加強用電保障;
5.針對「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大力扶植;
6.鼓勵地方政府提出配套措施。
大陸中小企業臺商除應積極瞭解上述政策與措施外,也應主動去瞭解企業所在地政府的配套作法,依企業自身條件去爭取最有效益的幫扶協助。
(三)「關於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的意見」
大陸市場監管總局公告「關於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的意見」,將企業按信用等級分類:
1.大陸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統一負責對本轄區企業進行信用風險分類,按照信用風險狀況由低到高將企業分為信用風險低(A類)、信用風險一般(B類)、信用風險較高(C類)、信用風險高(D類)4類。
2.對A類企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除投訴舉報、大資料監測發現問題、轉辦交辦案件線索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根據實際情況可不主動實施現場檢查,實現「無事不擾」;對B類企業,按常規比例和頻次開展抽查;對C類企業,實行重點關注,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對D類企業,實行嚴格監管,有針對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必要時主動實施現場檢查。抽查檢查結果要及時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平臺共用至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為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動態更新提供即時資料支援。
3.臺商企業除應注意自身信用外,也可藉此分類過濾或避免與C類及D類企業交易往來。
(四)「關於進一步完善簡易註銷登記便捷中小微企業市場退出的通知」
大陸市場監管總局、稅務總局公告「關於進一步完善簡易註銷登記便捷中小微企業市場退出的通知」,擴大「簡易註銷」的適用企業範圍。
即簡易註銷登記的適用範圍拓展至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的市場主體,並將簡易註銷登記的公示時間由45天壓縮為20天,公示期屆滿後,市場主體可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簡易註銷登記。以往大陸臺商「開公司容易、關公司難」的窘況,可望獲得改善。
(五)《企業環境資訊依法披露管理辦法》對臺商投資經營的潛在風險
大陸生態環境部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企業環境資訊依法披露管理辦法》,要求企業應於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環境資訊,要求重點排汙單位披露企業環境管理資訊、污染物產生、治理與排放資訊、碳排放資訊等8類資訊。
雖然目前僅針對重點排汙、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上市、發債等少數企業要求需做環境資訊披露,未來將逐步擴大到更多的企業,企業必須及早因應。
(六)《個人信息保護法》對企業影響
《個人信息保護法》是為了避免員工個人人格權受侵害,保護個人信息權益的法律。將個人信息的規範與合理利用,浮上企業勞動人資的檯面,臺商需要因應《個保法》隨之而來的風險,修改或制定內部規章制度,符合《個保法》規定,以盡個人信息處理者的義務。
《個保法》已於2021年11月1日實施。大數據時代下,企業為執行人資管理,需要處理很多的員工個人信息,從收集姓名、年齡、身份證號、聯繫電話、地址、學經歷證書等等,甚至獲取醫療健康、行蹤軌跡、金融帳戶、家庭婚育等敏感信息,就管控及證據掌握來講是企業管理需要的,但也涉及到個人隱私及權益的保護。因此《個保法》規範了企業處理個人信息的條件,包括告知與個人同意、基於人力資源管理的需要,不需取得個人同意,另外還有須單獨同意或書面同意的條件、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個人信息的跨境處理、向第三方(協力廠商機構)提供個人信息的規定以及違反《個保法》的法律責任等等。
隨之而來的是員工對於個人信息保護和隱私權意識的正確理解,並萌生自我保護的需要與落實,相對的,作為個人信息處理者的臺商企業,更要遵守《個保法》的相關規定,否則對人資管理作業會產生或大或小的法律風險。臺商是用人單位,也是個人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大陸境內的員工個人信息時,要注意包含境內處理與跨境傳輸處理的相關規定,避免觸法。
- 經營管理方面
(一)清算大陸事業之處理建議
臺商若選擇清算退出大陸市場,最大的問題出現在海關與稅務檢查,尤其稅務檢查若有移轉定價問題會變更複雜,目前一家生產型企業平均需要約一年半才能走完清算程序,將當初打入股款匯出,當然還是要看大陸公司的交易規模大小與交易模式複雜度而定,若沒有出場時間壓力,建議先降低公司營運規模,清算時最近幾年的營收若低,稅務風險也會比較低;此外也可以使用減資先將公司剩餘現金匯出來,但是減資程序實務上各地難易不同,需視當地相關政府部門態度與經驗而定,目前上海應該是相對容易的地區,越偏僻的地方則越困難,畢竟地方政府沒有誘因同意外商企業退回資本。
(二)臺商處分土地應小心交易安全
臺商早年購買的土地廠房隨著大陸經濟快速發展,多已增值了數十倍甚至百倍,由於大陸土地增值稅最高稅率達60%(增值達2倍以上即適用最高稅率),且處分土地後的資金仍留在大陸公司,需經過清算程序後才能匯出境外,故絕大部分臺商都是採取出售大陸公司股權的方式處分大陸土地廠房,只要10%的資本利得稅,而且最終錢可以直接合法匯出。但大陸因為外匯管制,必須先將股權轉讓給買方,買方才能用自己戶頭的錢匯至境外,因此交易安全格外重要,即使是銀行的共管帳戶都無法確保交易安全,因為共管帳戶要匯款前還是需要買賣雙方同意才能動支。
此外關於員工清退、帳上土地外資產、租戶清退、土增稅反避稅風險、黑心仲介、管委會介入、買方盡職調查、尾款收取等,都需要有經驗的專業團隊協助方能確保交易安全。
(三)大陸「實現雙碳目標」對多行業產生的風險及影響
實現「雙碳」目標是未來中國大陸發展的重大戰略任務,大陸力爭於2030年實現碳達峰,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
工業、建築、交通是產生碳排放的三大重點領域。雖然從能源終端碳排放來看,建築領域的碳排放量與工業和交通領域大致相當;但若從建築全過程的碳排放來看,建築領域所佔據的比重將大幅提升。此外,家用電器作為居民第二大消耗能源,其在居民碳排放占比中高達30%,意味著許多臺商從事的家電行業在未來會率先納入碳中和履約週期。
(四)推行碳評價納入環評體系對臺商投資經營的潛在風險
2021年1月14日,大陸生態環境部《關於統籌和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推動將氣候變化 影響納入環境影響評價;同年5月31日再發布《關於加強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防控的指導意見》,將碳排放影響評價納入環境影響評價體系,亦即將「碳評」納入「環評」。
臺商赴大陸投資,未來不僅要做「環評」,還要做「碳評」,目前先要求所有高耗能、高排放的行業及各城市的重點行業需做「碳評」。現階段已經在一些試點城市推行「碳評」,未來將會擴及到所有的城市,臺商需掌握可能的投資經營潛在風險,並做好因應。
(五)因應混合工作時代的人資與人才管理新形勢
2020年新冠疫情持續至今,企業被迫執行將部分的員工,從在固定辦公室工作轉為遠端或線上工作,這種情況預料在疫情結束後將會常態化,部分固定、部分遠端或在家工作,被稱為混合工作模式。這種模式使得地理位置和距離不再是企業聘用人才的阻礙因素,公司更加容易吸收到更合適、更多樣化的人才。有些勞動者更表示,靈活性是他們尋找工作機會時考慮的關鍵因素之一。
混合工作模式勢必造成企業文化、管理思維以及管理工具的改變,企業須要與時俱進,及時導入系統、數位及智慧工具,建立新的線上線下混合的人資管理機制,以協助員工可以有效率地在任何時間、地點工作,及時對公司進行日常工作的PDCA(循環式品質管理)作業以及數位學習,使企業要任用的人才,不受時間、區域、國籍的限制,達到唯才適用的目標。例如網路招聘、培訓、考勤、績效、離職等等系統的建立,就能有效地因應混合工作時代的人資管理作業。
(六)多元勞資關係的趨勢
未來的勞資關係,將是勞動關係、勞務關係、合作關係等多種雇傭關係並存的勞動人資環境。臺商需要規畫並建立新的勞動人資策略,以因應勞動市場就業觀念之改變。
從人才需求趨勢來看,2022年的人力資源供需矛盾仍舊存在。製造業受到新冠疫情的區域管制影響,造成區域內人員流動率降低,本地員工趨於穩定,但還不能滿足企業的用工需求,因為外地員工不能自由出入本地。換言之,缺工、缺才的現象依然存在。
另外,科技人才看好,尤其是數位化、智能化人才。互聯網銀行、電子商務等網路企業,對大數據、人工智能、雲端等崗位,求才若渴,但市場上合適的人選不多且流動性較大。
從勞動者的就業觀念來看,95後、00後的勞動者,傾向於靈活就業態度,疫情後可能成為新就業常態。思維活躍、擅長創新的大學畢業生群體將是靈活就業的主力軍。而且隨著共享經濟、平臺經濟的發展,將更加多樣化。
當前的就業觀是打零工傾向,有些一線員工要求每日結帳(日結)。但對企業來說,卻存在著很大的用工不穩定性。這些人和企業之間的關係不完全是勞動合同關係和社會保險關係,他們當中有人身兼數職,喜歡過斜槓生活,不可能與每家企業都保持社會保險關係。
因此未來的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關係,根據2021年出臺的《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將是勞動關係、勞務關係、合作關係三個型態。
1.勞動關係:這是傳統的勞動合同用工模式,雙方確立勞動關係的型態,企業與勞動者訂立法定的「勞動合同」,是一種「標準勞動關係」,受到《勞動法》的約束與調整。
2.勞務關係: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但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的,法律將指導企業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協議」,合理確定企業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例如經營外賣或網約車等的網路平臺,外賣小哥、網約車司機等靈活就業的新業態勞動者,其勞動關係一直處於法律的空白。這些員工因其工作彈性大、自主選擇性強,又好像不能符合第一型態的勞動關係標準,因而造成他們無法獲得法律保護。
3.合作關係:個人依靠著網路平臺,自主展開經營活動或從事自由職業等,可按照民事法律調整以確立雙方的權利義務。就業者經由用工平臺的媒介,其與企業之間的用工係將靠一紙合作合同確定。平臺用工的操作程序,需才企業向用工平臺發布求才條件及任務,求職者經由用工平臺靈活的承攬各項業務,這種用工模式,企業與用工平臺之間簽訂綜合服務協議,個人就業者與用工平臺之間簽訂合作夥伴協議,因此雙方是合作關係、民事關係而非勞動關係,勞資之間亦無直接的勞動關係。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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