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經貿專題系列:台商境外資金合法納稅座談會
- 資料發布日期:107-09-10
- 最後更新日期:107-11-16
兩岸經貿專題系列:台商境外資金合法納稅座談會
文/編輯部
台商赴大陸投資近30年,在境外累積大量的資金。近年由於大陸投資環境丕變,加上政府亦鼓勵台商返台投資、鮭魚返鄉,惟台商回台投資的第一道關卡就是如何以合法的方式回台投資,這也是近幾次台商座談時呼籲政府協助解決的關切議題。
去年底,台灣已完成反避稅立法(PEM、CFC),目前正等待政府發布施行日期,另外已訂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作業辦法》(台版CRS),並等待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簽署「主管機關協定」(CAA)。同時,大陸已公告《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台商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在大陸境內居住滿183天,將被認定為稅務居民,需在大陸就全球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台商境外資金未來將面臨更複雜的兩岸稅務問題,亦可能出現重複課稅的結果。
在此大環境下,政府如能順利掌握台商境外資金並引導資金投入對台灣長期發展有利的產業將是刻不容緩的事,這當然亦需各方集思廣益,共同尋求可行的最佳方案。
海基會及政府重視台商建言,特別於本(2018)年8月20日上午舉辦「台商境外資金合法納稅座談會」,邀請漢邦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史芳銘會計師、珠海台商協會葉飛呈會長、福州台商協會蔡聖榮譽會長、上海台商協會邱創盛副秘書長,政府機關包括財政部國際財政司、賦稅署、經濟部投資業務處、陸委會經濟處亦派代表出席,會中台商代表與主管機關代表共同討論並交換意見,期盼能為台商解決資金回台問題,提供助益。
會議由海基會羅懷家副秘書長主持,羅副秘書長首先表示從2015年開始,台商代表皆於海基會主辦的座談會中反應資金回台的需求。資金回台有管道的問題,也有繳稅的問題,特別是現在全球經濟變化很大,境外資金課稅、匯率變動、CRS等因素的影響,讓台商憂心忡忡。電電公會過去曾估算台商在海外的資金約有8,000億美金,如何讓海外資金回台,變成投資機會,是我們後續應該努力的部份。資金回台牽涉到個人,每件個案都不相同,希望能建立原則來處理,也是本次座談會舉辦的目的。
海基會經貿處饒仁宏處長表示,不僅大陸台商多次籲請政府解決資金回台問題,全球台商也是如此。目前尚無大筆資金回流,問題恐怕出在課稅方面,因有歷史因素,台商難以區分本金與利得,有台商會長提出如果將稅率降低,對於資金回台就有吸引力,用低稅率讓台商合法納稅,讓海外資金透明,這種方式就能達到資金回台一定的效果。立法委員余宛如已提出《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草案,主管機關對於此項專法是否尚有顧慮或須克服的問題,例如租稅公平、熱錢、炒房、炒股、反洗錢,以及資金能否順利導入投資國內產業的問題,如認為不適合訂立專法,主管機關可否調整現行作法,包括彈性認定資金與所得,以簡化稅務行政措施來處理?本次座談會討論成果希望能回應台商的訴求,討論意見能提供政府做為決策的參考。
境外資金經過長期累積及混合後
匯入國內經常難以區分年度、本金或所得。
漢邦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史芳銘會計師首先對於「台商境外資金回台」相關概念說明:
一、「境外資金」廣義泛指:境外資產,除存放於境外金融機構的資金外,尚包括投資於股權、不動產、珠寶等其他資產。
二、「境外資金」存放地點區分,包括大陸資金與第三地資金。
(一)大陸資金:區分為台籍個人名下、陸籍(人頭)個人名下、外資公司名下、陸資(人頭)公司名下。其中僅有外資公司名下的資金較能依法匯出大陸境外,也才有資金回台的可能;反之,台籍個人名下、陸籍(人頭)個人名下、陸資(人頭)公司名下的大量資金應該會面臨資金來源不明,不易合法匯出大陸境外,自然也就難於回台。
(二)第三地資金:包括境外公司名下存放於台灣OBU帳戶的資金,以及個人名下或BVI等境外公司名下而存放於香港、新加坡、瑞士及其他國家或地區金融機構之資金。
(三)境外資金來源:包括從台灣境內滙出(本金)、境外金融理財利得、境外提供勞務報酬、大陸投資獲配利潤(所得)、在境外受贈或繼承而來等。
境外資金在經過長期累積及混合以後,經常存在著種類區分不易及年度區分不易的現象,因此當境外資金匯入國內課稅時,經常難於區分本金或利得,及不同年度的利得。
(四)資金「回台」,目前至少有以下四種理解:
1.匯回台灣:包括境外個人匯入國內個人、境外公司匯入國內個人、境外公司匯入國內公司。
2.投資台灣:包括以內資名義投資台灣、以外資名義投資台灣。
3.盈餘分配台灣:包括境外公司盈餘分配國內個人、境外公司盈餘分配國內公司。
4.向政府申報:申報境外資產後匯入國內、申報境外資產後未匯入國內。
上述四種資金回台不一定都有繳稅問題,須視個案實際情形而定,因此將資金回台與必定繳稅劃上等號顯有誤解。
其次,依照台商個人境外所得課稅規定,在反避稅條款實施後,視境外公司是否適用「實際管理處所(PEM)」條款,台商個人將面臨最高42.4%(適用PEM條款)或是20%(不適用PEM條款)的個人所得稅。
最後,境外公司反避稅條款與CRS的跨國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生效後,境外公司發生納稅義務,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AEOI、CRS),境外金融帳戶資訊透明,境外公司被迫申報財務報表使得台商的海外所得與海外財產更加透明,最終將對海外所得稅與海外遺贈稅造成影響。
資金無法匯回,就是企業家痛心的事。
珠海台商協會葉飛呈會長表示,台商在現在這個階段遇到轉型升級與二代接班的問題,可能結束營業,就有剩餘資金,但資金無法匯回台灣,就是企業家痛心的事。台商在境外的資金無法匯回台灣,存在以下風險:第一是因國際情勢造成的政治風險;第二是匯率風險;第三是遺產風險。所以台商都想把錢匯回台灣,但錢匯回的管道、稅怎麼課,稅率與稅基為何,都是大家關心的問題。合法投資的錢匯回台灣沒有問題,有問題的是賺的錢(所得)如何匯回來,以及政府是否歡迎台商境外資金匯回台灣。
民國50年初,台灣有制定外國人及華僑回國投資獎勵條例,外國人或華僑來台投資,前五年給予免稅優惠,吸引了很多華僑投資飯店業,那時台灣經濟正在起飛,需要外來資金創造經濟與就業機會,因為當時吸引了很多資金來台投資,台灣經濟因而順利發展。有人提到台灣資金過剩,不需要海外資金投資,這觀點是錯誤的,政府鼓勵台商鮭魚返鄉,不論台商過去投資大陸有無申報,應概括承受過去的錯誤,加以懲罰性的課稅後,引導資金匯回台灣,在台灣善用這些資金,創造投資機會。只要台商回台投資,資金、人才、技術都會一起回台灣,自然就會帶動台灣經濟轉型升級再發展。
台商資金回台合法納稅特別立法,台商都會點滴在心頭。
福州台商協會蔡聖榮譽會長表示,就實際層面來看,兩岸是很特殊的情況,大多數中小企業台商繳了所有的稅種,將盈餘匯出大陸再繳10%股利所得稅,因此大部份台商在大陸已合法繳了35%的稅,在台灣已上市的企業將資金匯回台灣,都會按照台灣的法令繳稅,但對於中小企業而言,他們不是那麼瞭解稅務法令,對於在大陸已合法繳了35%的稅能否扣抵都有疑問,如果這時政府對於台商資金回台合法納稅特別立法,台商都會點滴在心頭,台商如願意將資金匯回台灣,也是對台灣高度認同。
第二部份是關於「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的正反意見,他認為,應先討論個人所得實施「特赦」後,個人資金回台後不應限制用途,如將資金投入政府鼓勵投資的產業,我們給予贊同,但不應限制合法納稅匯回台灣的資金投入房市或股市,政府如擔心影響房市,應健全房市的法令制度,例如大陸即運用限購令,降低熱錢對房市的影響程度,因此政府可先健全房市與股市的機制,而不是以會影響房市與股市為理由拒絕資金回台。
他也建議政府可設置投資網路平台,將適合投資的標的物放在網路平台上,讓台商知道合法投資與享受租稅優惠的管道。
政府應改變台商資金回台負面想法,建立資金回台後投資機制。
上海台商協會邱創盛副秘書長則指出,早期台商赴大陸發展是因為勞力成本低廉,不會想到稅務問題,只會考慮如何投資獲利。近年來因投資環境的變化,很多台商就慢慢離開大陸,許多人賺了很多機會財,在大陸合法繳稅後,就把資金匯到海外銀行帳戶,存放最多地點為香港。大陸外匯法令沒有規則性,台商皆無所適從,例如在上海賣房產,有買賣合同,也繳清所有的稅,買房的人必須將價金從個人帳戶匯至賣房的人的個人帳戶,如用公司名義匯款,就無法換購外匯,手續要非常完整,才能在銀行將錢換購外匯匯款至海外,但無人敢匯回台灣,因會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稅。
去年在香港已不好開戶,僅大陸銀行在香港的分行或合作銀行可協助至香港開戶。因此台商在海外存放資金,有其時空背景因素,台商的資金想回台,無非是照顧台灣的家人,但在台灣買棟房子,就被政府形容為炒房,代表政府對於台商資金回台多採負面看法,在此建議政府應更改這樣的想法,應照顧大部份的台商,尤其是中小企業與台商個人,這些資金匯回台灣大部份只是想改善家庭生活。讓這些回台資金「特赦」,讓錢正當地回台灣,當然一定要課稅,但併入個人所得稅課到40%以上的稅,大家都覺得有點高。
針對資金回台恐造成資金浮濫問題,影響到外匯、股市、房地產等等疑慮,他建議,中大型企業回台投資5+2產業完全可以免稅;對於游資包括個人已在大陸合法繳稅的資金,可由政府成立國家基金,由國家基金再來投資台灣,給予投資的台商個人免稅優惠,但可限制購買國家基金的年限,讓台商個人利用這樣的機制有投資的機會,落實投資台灣,降低資金回台的負面影響。
最後建議政府應加強對台商到大陸投資的稅務輔導,什麼錢可匯回,什麼錢不可匯回,包括在大陸無合法繳稅就無法將外匯匯出,建立這樣的基本概念是很重要的。政府對稅的問題應更開放,建立台商資金回台的管道,尤其是兩岸資金流通的管道,讓台商對兩岸資金可以靈活的運用,對稅的規定更明確,台商就不會將資金都停留在國外銀行的帳戶。最重要的是兩岸租稅的問題能夠很快解決,讓台商能合法地經營企業,個人資金如何合法匯回台灣,有合理的稅負,對台灣的經濟發展就能夠有所幫助。
相關主管機關回應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林燕瑜專門委員表示,CRS是程序而非實質問題,此程序會讓資訊變得透明,台商在海外資金的存量與流動就因此容易被掌握,但並不代表就會有課稅的問題。台灣推動CRS時程比國際晚二年,所以金融帳戶資訊交換的問題會晚一點發生。香港資金的存量與動態會透過其他路徑,在國際間就全部暴露,香港跟中國大陸的關係又很密切,兩者間資訊交換的管道很多,除了兩者間的租稅協定,還可透過國際上多邊公約進行資訊交換。不管資金是存放在香港或其他第三地區,中國大陸都很容易掌握,台商不論是以個人名義或境外公司名義存放的資金,但掌握了資金不代表就有課稅問題,但會增加台商解釋資金來源的麻煩與風險。
其次台商為因應反避稅時代的來臨,都在調整投資架構,但仍須正視與處理過去資金的稅務問題。兩岸租稅協議有三大內容,第一是減免稅,第二是資訊交換,第三是政府協助措施,但因目前仍無法實施,政府已無其他管道協助台商。如台商透過BVI公司投資中國大陸,中國大陸掌握BVI公司交易資訊,認定BVI公司功能不足,就會將BVI公司所得認列為中國大陸境內所得,因中國大陸追溯期間長,代表台商仍須注意稅務上的歷史問題。如果台商將過去兩岸三地交易的盈餘向台灣申報,未來可向中國大陸主張是台灣的所得,台商可利用PEM條款主張境外公司所得為台灣所得,即可避免中國大陸就過去帳務追稅的問題。
要注意的是,中國大陸稅務國際化進行比台灣徹底,中國大陸已加入OECD並簽署《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也簽署了多邊主管機關協定,向國際承諾從2018年9月開始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中國大陸從2018年起不用透過台灣,就能掌握很多資訊。台灣加入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的管道,也是指日可待,如台灣無法有效率加入相關國際組織,有可能被國際認為有意隱匿資訊,協助業者避稅,台灣就脫節於全球化的運動,容易被國際組織列入稅務不合作名單,業者就會承擔到後果。台灣會以最合宜的方式趕上稅務國際化,會努力但也不會過於積極。
財政部賦稅署吳君泰專門委員表示,關於個人境外所得課稅問題,個人按稅法規定應稱為居住者,居住者在《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本身要有戶籍,而且要住滿31天,海外所得才有納入最低稅負制課徵基本稅額的問題。其次是海外所得課稅時,於所得發生地已繳稅,繳稅的部份可拿回台灣扣抵。再者是境外資金回台的稅務問題,財政部長早先表示對於資金與所得的認定,採簡化認定的方式。但海外所得從民國99年至105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平均每年申報只有938件,總額平均每年只有新台幣68億元,又因資金回台涉及租稅公平性、洗錢防制、熱錢管理、匯率穩定等各方面,所得簡化方案就不再進行研究。財政部提高研究的層次,對於資金回台的需求,研議提供資金回台合宜的租稅措施,財政部正如火如荼的進行研究租稅措施的可行性,因牽涉的層面太廣,目前仍在政策研議形成階段,財政部賦稅署會採納大家的意見,與其他部會一起協商研究,做出整體適當的規劃,回應台商的訴求,政策如有定案的版本,將會對外進一步說明。
經濟部投資業務處翁明德科長
表示,現在可鼓勵台商在台灣積極找投資機會,稅率大約是減半,原則上政府是希望創造雙贏,分享台灣產業發展的榮景,經濟部已成立「投資台灣事務所」,也有招商中心會協助個案由南至北尋找投資機會,積極解決問題,在此呼籲投資台灣正是時候,經濟部會與陸委會、海基會一起合作,讓台商回台投資能更順利。
陸委會經濟處林國隆科長說明陸委會也非常關心台商資金回台的議題,對於後續處理部份,財政部皆有聽取業者的意見,如有進一步的進展,也請提供陸委會相關資訊,陸委會將再對台商朋友提供適時的說明。
專家看法
漢邦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史芳銘會計師表示,依大陸《個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第1條規定,在大陸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大陸境內居住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其從大陸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依《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第2條規定,港澳台居民前往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根據本人意願,可以依照《居住證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住證。當台灣同胞申領居住證時,代表在大陸境內有合法穩定的住所,可能會構成《個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第1條規定的在大陸境內有住所,如此,無論每年在大陸是否居住滿183天即屬大陸的稅收居民。依該條文規定,領有居住證的台灣同胞每年在大陸即使僅係短暫居住恐需就全球所得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對於有大額境外所得的台灣同胞恐將招致更大的稅務負擔。
其次是政府對境外資金想要課稅,如能掌握確切的境外資金資訊,就無須進行租稅「特赦」,但台灣並未加入多邊互助公約與多邊CAA,對於掌握境外資金資訊仍有困難,未來仍須投入很多稽徵成本。
最後是關於立法委員余宛如提出的特別條例問題,個人一旦依特別條例將境外資產向政府申報,政府即掌握個人境外所有資產,包括海外所得稅、海外遺贈稅都將無法逃避。租稅「特赦」可讓稅捐稽徵機關完整掌握申報者的海外資產,雖然特定日之前稅收會因優惠稅率而有所損失,但特定日之後就能完整課徵海外所得稅與遺贈稅,這是利大於弊,而且稅課也才能得到真正的公平。
台商資金回台是希望挹注台灣經濟發展實際的行動。
海基會羅懷家副祕書長總結:本次座談會議題非常重要,兩岸在稅法上都有改變,台商必須瞭解適法性與立法趨勢,以及應該如何有所作為。如何讓廠商及早因應,如何讓資金回台,如何有效運用回台的資金,都是須接續辦理的重要事項。不論是租稅「特赦」、租稅「假期」或是合宜的租稅措施,其實應描述為海外的台商希望挹注台灣經濟發展實際的行動,化為政府經濟改革的力量,也把海外台商的心找回來,這是很重要的工程,未來必須要對每部份做細緻的有效說明,這也是我們現階段應該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