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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支持央企發行「科技創新公司債」之重點評析【精選文章】

  • 資料發布日期:112-01-30
  • 最後更新日期:112-01-31
圖/東方IC

文/楊永年
中華經濟研究院第一研究所輔佐研究員

中國大陸國務院國資委和中國證監會,在2022年11月11日發布《關於支持中央企業發行科技創新公司債券的通知》(下稱《通知》),其適用對象包括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各中央企業,以及各地區的國資委(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位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放寬央企發行「科技創新公司債券」進行融資,從而令其在國民經濟發展進程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通知》共14條,就「健全科技創新金融服務支持機制」、「發揮中央企業創新引領支撐作用」,以及「增強促進實體經濟創新發展合力」三大內容做出規劃,相關內容於下文簡析。

健全科技創新金融服務支持機制

《通知》首先提及完善債券市場服務科技創新機制的規定,加強債券市場對科技創新領域的精準支持,其重點為支持以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轉型升級等領域為主的央企,鼓勵其透過發行中長期「科技創新公司債券」的方式為相關項目融資。

其次,《通知》規範優化債券融資服務機制。將「科技創新公司債券」納入儲架發行機制,對於優質央企發行債券的適用性,優化其審核安排、簡化文件簽章及訊息披露等要求,以提高融資效率。《通知》認為,是項安排有助於令央企承擔更多推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打造原創技術政策源地、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推動產業轉型等任務,強化央企的示範作用,放寬財報期限要求,並得以豁免披露保密事項。

第三,《通知》指出應強化債券的回購機制。研究適當提高部分優質央企發行「科技創新公司債券」的回購係數,並為其單獨設置三方回購質押券籃子,另發行央企在信用資質、折扣係數方面實施差異化管理。

第四,鼓勵金融機構加大業務投入。《通知》責令優化監管考核,鼓勵證券公司加大對「科技創新公司債券」的承銷投入,並且積極創造條件,安排評優獎項,鼓勵商業銀行、社保基金、養老金、保險公司等中長期資金,對是項債券增加投資,降低其融資成本。

最後,暢通其信息溝通渠道。強化相關業務培訓,各部門機構針對央企發行「科技創新公司債券」進行專題調查研究,梳理可能產生的、或令其窒礙難行的痛點、難點和堵點,徵求公眾意見以進行調整優化,並鼓勵以線上信息交流平臺的方式,開發「線上法說會」、「債市互動」等功能,強化央企的發行人、主管部門及投資機構的互動。

發揮中央企業創新引領支撐作用

《通知》首先提到鼓勵央企增加科研投入,加強其科技新創考核的支持力度。要求央企強化對基礎研究和應用研就投入,加強發展關鍵核心技術、推動數字化轉型和產業結構升級,並加速科研結果應用於生產力。

其次,指示要發揮央企作為「鏈長」的作用。要求央企應積極發揮在產業鏈上的「核心」企業功能,而「科技創新公司債」則是用於遂行此項目的的融資工具,協助其匯聚資金,並通過權益出資、供應鏈金融等方式支持產業鏈上下游,達到符合國家戰略、具技術優勢、有發展潛力的中小企業得以創新發展,共同推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服務產業轉型升級等。

第三,加強「科技創新公司債」的融資規範管理,指示央企應加強內部的資金監管,以確保是項債券募集的資金按照規範使用。在優化科創融資決議程序方面,適當下放債券發行的決設事項,取消其債券註冊額度限制,發揮科創企業在項目融資決策的主體作用,並且探索央企債券,佔帶息負債一定比重時,將「科技創新公司債」按一定比例剃除。《通知》也要求央企針對實際需求,加強融資規劃來安排債券融資,強化資產負債約束,而證監會、國資委須對央企的公司詐券融資及資金使用情況,加強監督管理。

第四,加強科技創新資金的供給渠道,鼓勵央企的產業基金和創投基金發行「科技創新公司債」,用以募集資金對國家重點支持的科技創新領域企業進行股權融資,並且鼓勵央企建設科創孵化園區,發行債券支持園區營運,通過股權、債權融資等方式,支持園區內的科創企業進行支持,使產業鏈向高端轉移。

第五,鼓勵央企的子公司發行「科技創新公司債」的債券,由於子公司經常作為特定細分領域的科技創新實踐者,因此鼓勵其可利用資產擔保、無形資產質押,或者藉由央企的集團提供外部增信等方式,令其順利發行債券,而其自主籌得資金亦可自行籌畫安排,用於直接推進核心項目攻關、產業轉型升級等用途。《通知》也提到將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央企子公司上市融資。

最後,支持央企展開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1]的試點,其重點支持交通、能源、水利、生態環保等傳統基建,以及5G、工業互聯網等新基建項目,並鼓勵將REITs的回收資金用於科技創新領域投資。

增強促進實體經濟創新發展實力

《通知》要求,證監會以及派出機構,應堅持監管與服務並舉,密切留意央企發行「科技創新公司債」之情況,在依法合規進行監管之時,提高服務質量;《通知》表示證券交易所應發揮市場組織的功能,持續優化央企科創融資推進的安排和服務效能;《通知》還提到,證券業協會、基金業協會等應履行自律規範職責,積極引導證券基金的經營機構,加強對「科技創新公司債」的投入。

《通知》也規範國務院國資委應落實以管制資本為主的要求,強化對央企進行科創融資的政策引導、市場組織、推介項目等,並不斷優化對央企創新發展的評價機制,提高監管效能,與證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進行政策偕同,以支持央企利用資本市場實現創新發展。

最後,《通知》表示建立協調機制,加強國務院國資委和證監會兩部門的偕同工作,加強在央企需求協調、業務培訓、項目推薦及篩選等方面共通合作,聯合分解其重點項目,明確其時間表及路線圖,令其能夠落實,並為整合所國有企業在推動科技創新公司債券融資時累積經驗。

政策意涵與對臺商的啟示

中國證監會在2017年推出「創新創業公司債券」,該項債券共支持130多家企業,融資規模達到約1,300億人民幣,主要投向積體電路、人工智慧、高端製造等領域,並且面向資產規模較小、擔保來源缺乏、信用利差要求較高的中小型企業。

隨著美國對中國大陸發起科技戰,在半導體等各項高端製造領域的限制措施收緊,中國大陸的企業投入創新科技領域變得愈發困難,迫使其轉向境內尋求資源支持,往自主供應的路線轉向。但在轉向過程中,若干企業在尚未建立足夠良好商業循環便宣告失敗,亦有如武漢弘芯騙取補助事件,造成巨大的投資損失;同時,中國大陸的金融條件愈發收緊,致使金融機構放款愈趨謹慎,不利以科技創新為主的中小企業發展。

準此,大陸國務院國資委和證監會推動是項政策,便是為了讓規模較大、存活能力較強的央企,能以較靈活且優惠的條件取得專款,並將專款投入專項的科研領域中,藉此讓央企在經濟發展、科技研發的領域中,發揮更多的功能,扮演更重要的角色,亦是一種確保科研項目能夠持續進行,不致因為企業倒閉而停擺的舉措。惟另方面來看,這項政策可能讓本來取得貸款就佔有優勢的央企,得以獲取更多金融資源的支持,進一步排擠民間企業取得貸款支持,而令「國進民退」之憂進一步加劇。

對在陸臺商而言,儘管仍能在地方政府層級得到政策支持,但在兩岸關係趨嚴的大環境下,北京當局基於技術自主可控的政策指導原則,對於臺企取得融資、股權參與等條件可能進一步收緊,甚或可能進一步引導臺企轉移技術、設備廠房給陸企;或其他強化與在地供應鏈合作之方式,均使臺商在大陸市場面臨更大的競爭壓力。


[1] REITs為一種將不動產證券化發行,類似於封閉式共同基金,不過其投資標的皆為不動產,其主要目的是藉由不動產證券化的方式向多數投資人集資,令其能以較低的門檻餐與不動產市場,並從中獲取市場交易、租金及增值帶來的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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