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如何掌握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的運作機制
- 資料發布日期:113-05-15
- 最後更新日期:113-05-16

文/蘇鈺雯(工業技術研究院 產業科技國際策略發展所資深研究員)
本文介紹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 的目的和運作原理,分析其對臺灣的影響,探討臺商應如何應對CBAM的實施。透過對CBAM的了解,提出臺商在面對新的碳市場調整時的策略選擇和應對方法。
一、背景:碳必須有其價格
歐盟於2005年建立碳交易制度 (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U ETS),以量管制大排放源,前3期年排放量已較基準年2005年降低21%,現進入第四期 (2021 – 2030年) ,目標是年排放量較基準年降低43%。因此歐盟減碳力道增加,CBAM即是關鍵手段之一。
歐盟碳交易制度第四期規劃逐步取消免費排放核配額,歐盟企業要付出更多成本購買排放權利,不利產業競爭力。當歐盟企業付費,歐盟以外企業卻免責,可能導致產業外移至其他碳管制較為寬鬆的國家,產生「碳洩漏 (carbon leakage)」的問題,無助於全球減碳。簡言之,歐盟推動CBAM的主要理由有四:一、降低碳洩漏;二、促使國外貿易夥伴降低產品碳足跡,以符合歐盟低碳標準;三、維護歐盟境內產業競爭力;四、碳關稅收入,可再利用於歐盟低碳投資活動。
二、執行:先試行以蒐集資訊
(一)時間:2023年10月1日起試行,2026年正式實施
由歐盟進口商申報產品碳排量,但進口商可能會要求臺灣製造商提供資料。在2023年至2026年之間的試行期不需支付費用,讓各國製造商以及政策主管機關有所緩衝,也讓歐盟蒐集資訊,做為運作機制調整參考。至2026 年CBAM正式實施,歐盟進口商除了每年申報產品碳排放量,就必須繳交對應的CBAM 憑證。
(二)計算:進口商向歐盟申報前一年進口產品碳排量
經CBAM主管機關授權之歐盟進口商需於每年5月,申報去年進口產品數量、碳排放量,以及對應的CBAM 憑證數。產品碳排放量的計算公式為:
產品碳排放量 = 單位產品排碳量 × 進口產品重量
一般貨物以重量 (公噸) 計算,碳排放使用經過獨立單位驗證的實際排碳量,無法提供則使用歐盟預設值[1]。憑證僅能向CBAM主管機關購買,1張憑證等同1公噸CO2e,憑證價格為前一週EU ETS 平均收盤價。未來,歐盟碳排放免費核配額度將逐年減少,規劃至2032年歸零退場,量縮價升,因此可預期未來碳價上升。
歐盟為促使各貿易夥伴國共同積極減碳,各國在原產國所支付的碳稅費可抵CBAM憑證。若都會產生費用,與其繳交給歐盟,不如將碳費收入留在國內由政府運用做為減碳相關經費。故我國環境部已規畫臺灣的碳費制度,分階段徵收碳費 ,以期在歐盟CBAM正式實施前建立臺灣的碳定價機制。
(三)產業:水泥、電力、肥料、鋼鐵、鋁、氫;化學品、塑膠列入評估
選擇目標產業時,需考慮高碳排放產品的實際執行難易程度。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於2022年底協議,產品範疇按照執委會草案的「水泥」、「電力」、「肥料」、「鋼鐵」和「鋁」,再加上「氫氣」,以及部分的間接排放與上下游產品。此外,歐洲議會提議將「有機化學品」及「塑膠」列為待評估產品,在過渡期結束前評估是否擴大管制。CBAM產品範疇的最終目標是在2030年涵蓋所有EU ETS產品,以實現兩個碳價系統的同步橋接。詳細產品清單可參見我國經濟部國貿署CBAM專區。
三、影響:短期衝擊不大
(一)對歐盟生產者有利、消費者不利
歐盟預估至2030年CBAM每年將產生91億至 140億歐元稅收,將用於減碳投入,並幫助歐盟受CBAM影響的中小企業及經濟復甦;CBAM也可維護歐盟碳密集產業的全球競爭力,對生產者有利。然而,對進口產品課徵關稅,透過成本轉嫁可能使進口產品價格上漲,對消費者不利。歐盟評估對總體GDP的衝擊約0.22%,其中消費減少0.56%、進口減少11%;受CBAM影響的主要國家為俄羅斯、烏克蘭、土耳其,其次是東歐 (白俄羅斯和阿爾巴尼亞) 和北非 (埃及、阿爾及利亞和摩洛哥)。
世界各國對CBAM反應不一,正面評價包含:強化全球減碳趨勢、減緩全球暖化,以及促使企業減碳責任內部成本化等;相對的,負面評價則為:貿易保護主義興起促使其他國家跟進,以及反映成本使全球碳價高漲等。當然,碳排放大國是主要反對來源,如中國大陸、俄羅斯,及印度。
為呼應歐盟CBAM,美國參議院也於2022年中提出「清潔競爭法案 (Clean Competition Act, CCA)」,考慮對碳密集型進口產品實施碳邊境調整稅額,同時適用於美國生產商與進口商,以提高美國低碳排企業的全球市場競爭力,降低全球碳排放。目前CCA還在提案階段,值得持續關注。
(二)短期對臺灣影響不大,鋼鐵扣件業首當其衝
以2020年臺灣出口金額為稅基,歐盟CBAM實施後對臺灣出口首波影響約20億美元 (606億元新臺幣),僅占當年出口金額的0.52%。另一方面,2020年CBAM產品的臺灣出口總額為351億美元,其中對歐盟的出口僅占5.84%,在地區出口比重上也相對較低。乘上稅率[2],CBAM實施後估算需繳交的稅額約為31百萬美元(新臺幣9億元),初步評估對出口的影響不大。
受影響的產業以鋼鐵業為主,其次是塑膠業和化學品製造業,首波的產業影響相當集中。根據2020年的數據,我國鋼鐵業出口歐盟約8億美元,占鋼鐵業全部出口的9.6%,按比例來看受影響最大。鋼鐵業預估因CBAM而需要繳交的稅額約為18百萬美元,特別是中小企業出口為主的鋼鐵扣件業受影響最為嚴重。其次是塑膠業,雖然出口金額較高,約9億美元,但其產品出口國家較分散,歐盟地區佔總出口比重僅4.84%,預估需要繳交的稅額約為6百萬美元。再者是化學品製造業,由於化學品相對排碳量較大,預估需要繳交的稅額約為7百萬美元,雖然出口歐盟僅3億美元。塑膠和化學品目前僅列入評估範圍,但由於其碳排放量高,未來受到管制的可能性相當大。
四、因應:政府及企業應做足減碳準備
歐盟實施CBAM後,對臺灣整體經濟的短期影響相對有限,主要受到影響的產業為鋼鐵業和石化業。然而,隨著全球減碳趨勢的推進,若CBAM將範疇擴大至EU ETS產品,或更多國家實施碳邊境稅,將進一步加劇影響。考慮到臺灣是出口導向型經濟體,為提升長期的出口競爭力,以及滿足國際供應鏈的淨零碳排需求,政府和產業應該及早做好因應準備。本研究針對臺商提出三項建議:
(一)短期中小企業可多利用政府資源,進行碳盤查及改善
大企業本身已有足夠的資源和資訊面對未來國際減碳趨勢;但中小企業受限於資金與人力,減碳應多借重政府之力,如金屬產業智慧化與低碳化輔導、低碳及智慧化升級轉型、商業服務業智慧減碳補助、製造業碳盤查節能診斷諮詢、中小型製造業低碳輔導等計畫。特別是那些處於國際產業鏈中段的企業,其議價能力較弱,需要面對上游原料大廠的壓力和下游國際品牌的減碳要求,這將增加未來的生存壓力。中小企業如果能夠與國際接軌,先利用政府資源進行碳盤查,建立足夠的資料基礎,將有助於未來改善製程或管理供應鏈。
(二)中期掌握產品單位耗能,接軌國際標準
臺灣現行「產品單位耗能管制制度」是針對生產製程的單位能源消費管理,僅規範水泥業與造紙業 ,納管產業遠不足歐盟碳交易範疇。為與歐盟制度接軌,以利未來產品外銷,企業應預先準備,重新審視既有產品單耗與碳排衡量方式,以做為後續與歐盟貿易CBAM課徵的依據。對政府來說,由於能源消費是我國主要排碳放源,若能參考歐盟規範與國內產業現況,針對歐盟規範之產品制訂產品單位用能或排碳標準,也能有助於我國減碳與能源效率提升。
(三)長期以節能減碳觀點,促使產品轉型
建議企業採用內部碳定價制度,將溫室氣體排放的外部成本納入內部成本考量中。這符合污染者付費原則,可以推動企業內部及供應鏈重新思考和調整使用的原物料和生產方法,進而加速企業的轉型。特別是依賴出口貿易的產業,更應詳盡評估企業的碳成本,這將有助於實施節能減碳措施,並與國際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