鬆綁法規限制 營造台灣友善投資環境
- 資料發布日期:107-03-15
- 最後更新日期:107-11-29
文/編輯部
為活絡經濟發展,提供投資、經營及產業創新的發展空間,世界各國多將法治革新視為施政要項,避免政府過度管制阻礙競爭力的提升,依據2017年世界經濟論壇(WEF)全球競爭力報告,台灣在137個受評比國家中整體排名第15名,相關指標表現卻不盡理想,原因包括「行政法規之繁瑣程度」(第30名)、「法規鼓勵外人直接投資的程度」(第79名)。
外國商會反映台灣法規鬆綁仍有不足,2015、2016美商白皮書表示,台灣投資環境面臨挑之包括法規立意良善但繁瑣複雜,致企業增加許多法遵成本,而2016、2017歐商白皮書顯示,我國法規體制仍過度聚焦於事先掌控市場,與歐洲體制更重視事後監督市場及產業自我規範之作法背道而馳。
啟動法規鬆綁
行政院賴院長表示,台灣要與國際激烈競爭,相關法規需更有彈性及機動,並朝「管制革新」與「法規鬆綁」方向改進。財經法規鬆綁刻不容緩,為活絡經濟發展,釋放民間投資動能,各機關應摒棄施政以防弊為主的態度,採取積極興利便民的角度,進行檢討並鬆綁管制的財經法規令函,以建立友善的投資環境。
賴院長指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彙整財政部、經濟部、勞動部、金管會、工程會鬆綁阻礙企業發展之函釋、行政規則、法規命令,並即刻著手從函釋做起,每二週提出人民有感成果,並提出專案會議報告。
賴院長說,目前政府做的,包括蔡總統的拼經濟三方向及行政院六大原則,希望各部會確實執行,本於職責主動積極檢討推動,才有乘數效應。而法規鬆綁非常重要,要執行徹底,經濟發展才能愈來愈成功。
以人民幸福有感為目標 鬆綁法規
台灣現行法規數量持續上升。依相關統計,2006年台灣法規命令數(不含實質法規命令)有8,807項,至2016年達到14,355項,成長逾1.6倍,不但造成企業法遵成本重,且不利國內經商環境的競爭力。因此,行政院此次鬆綁法規的目標就是要以人民幸福有感、排除投資障礙及減輕法遵成本,優先檢視鬆綁函釋、行政規則及法規命令等規定,並以6大方向進行鬆綁。
一、簡化行政程序(例如申請及審查流程)。
二、針對新興商業模式未涉法律禁止或限制規定者,應採去管制以外之管理措施,透過市場業者自律,創造更有利的發展空間。
三、行政機關因執行法令就具體個案所為之函釋,應考量個案事實間的差異,不宜逕將個案函釋當作通案處理。
四、逾越法律授權訂定過多管制規範之函釋,應即廢止。
五、法律所授權訂定之「其他相關管理事項」,目前各部會在此授權下訂定過多管制規範,應重新檢討,刪除不符立法意旨之內容。
六、為執行法律所訂之內部規則規定應朝彈性處理。
相關法令鬆綁案例
至今(2018)年1月9日,國內法規鬆綁方面有幾項重大成果,例如:
◎勞動部
一、放寬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凡受僱於各業在事業場所外的工作勞工,雇主均得依該指導原則,與勞工約定出勤紀錄記載的最適作法,不一定以打卡方式做為出勤證明。
二、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部分,放寬醫護人員任用規定。勞工人數50至299人的事業單位,得以特約方式配置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勞工人數浮動未固定為3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如短期性、臨時性工作、派遣人員)亦得以特約方式辦理,增加企業人力運用彈性及擴大受照顧勞工範圍。
◎金管會
一、通案開放保險代理人公司與保險經紀人公司得以網路投保方式販售保單。
二、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三、鬆綁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民眾可利用手機連結金融卡作為支付工具,進行轉帳、提款、繳納稅費及刷卡消費,對未來行動生活有相當大助益。
◎經濟部
一、公司可以章程明定經營目標,適度兼顧與公司經營利害關係者之權益,並得以章程明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作為未來造福企業使命之用,公司董事亦無違反受託義務顧慮。
二、開放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農作栽培業及船舶出租業,可適度引進資金、技術,帶動國內相關產業發展,建立完整產業鏈,並拓展國產農業的能見度。
◎財政部
一、簡化營業人「電子發票Tunkey上線前自行檢測作業」申請檢驗程序,透過系統功能自動檢測上傳資料,大幅縮短營業人上傳檢測作業時間,由2至5個工作天縮短至1小時。
二、推動便捷E化服務,遺贈稅網路申辦案件,當日得以網路方式更正申報資料;同時民眾得以線上申請補發贈與稅各項證明書之電子稅務文件,節省往返稽徵機關臨櫃申辦之時間成本及人力負擔。
三、調高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為21%,促進內外資股利稅負之衡平及維持資本流動中立性,降低租稅規避誘因,維護內外資股東權益,建構友善租稅環境。
四、個人或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外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或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之交易,為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或在我國境內經營營業行為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所得之認定依據,供徵納雙方依循,有助跨境電商課稅新制推展。
五、訂定「106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及「106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凡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業者,如有受週休二日新制影響,造成成本增加之情形,均得以較高之費用率申報減除,以合理反映個別業者人事成本增加情形,減輕其租稅負擔。
◎內政部
一、在台未申報戶籍之華僑所生非婚生子女,生母如係無戶籍國民,其在台所生子女,依現行規定可依戶籍法辦理出生登記。
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欲申請歸化者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該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歸化國籍申請人均可受惠,預計每年約有3,000人。
三、國籍法修正後規定外國人申請歸化須具備「無不良素行」要件,採取較寬鬆之標準,且認定標準定期檢討,兼顧申請人權益及國家利益。
◎教育部
一、增訂大陸地區人民,得報考大陸地區以外之境外專班,增加大陸籍學生就讀我國境外專班之機會,亦增加本國學校境外專班之學生來源,賦予學校境外專班收受學生之彈性。
◎交通部
一、具歷史人文風貌之區域,得設置民宿,地方政府能因地制宜規劃歷史街區,發展老屋文創民宿、形塑在地特色,利於在地深度旅遊。
二、授權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自訂民宿建築物及消防設備規範,輔導特色民宿合法登記。
三、近年我國郵輪業務蓬勃發展,人力需求殷切,船員服務規則修正後可使一般民眾經船員專業訓練後,取得船員服務手冊,上郵輪工作,同時促使就讀海洋觀光相關科系學生得上船進行短期教學訓練,增加其就業機會。
四、近年來台灣冷鏈物流持續發展,部分區域之機場亦有生鮮貨物進口需求,機場外集散站經營業如欲提供上述貨物之處理服務,需符合檢疫相關法規及作業規範,有於機場內設置供檢疫暫存貨物設施之需求,爰增列機場外集散站經營業得於機場內設置該類設施及其申請核准程序之規定。
五、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提出新增營業處所之籌設或啟用申請時,其設置目的如非從事海關所規範之進出口貨棧業務,應無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之必要,簡化該類案件之申請作業。
◎農委會
一、依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經農業主管機關通案核准或個案申請首次輸入審查同意之觀賞水族動物,因存倉、蓄養或繁殖致數量增加者,其保稅輸入觀賞水族動物之母體報關完稅後,其於保稅期間內所生之子代非屬保稅貨品,嗣後得輸往課稅區並免報關課稅,藉以增加水族業者選擇出口或改輸往課稅區內銷之營運彈性,並免重覆報關課稅,節省行政作業及稅賦成本。
二、水利會對於灌溉蓄水池在不影響其安全、功能、管理及不污染環境之情形下得許可為水利事業以外之使用,如許可為綠能使用,水利會應提撥綠能使用收入作為灌溉蓄水池、周遭環境與景觀之養護及改善。
◎衛服部
一、積欠健保費及滯納金申請分期繳納者,未來符合情況特殊相關要件之民眾,申請分期繳納欠費時,無須再檢具村、里長證明或所得證明,而是由健保署以線上查詢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方式認定。
二、保險對象因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全年累計超過所定上限規定時所辦理之費用核退,需檢附「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但保險對象同意由保險人逕行計算核退費用金額者,得免檢具,省去自行收集、保管全年各次醫療費用收據及費用明細之不便。
◎環保署
一、配合業別適性,調整管制內容;建構循環經濟,達成廢(污)水再利用。受惠對象包括1.營建工地;2.畜牧業、動物園、製糖業、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3.畜牧業、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及其他水污法列管且就廢(污)水經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而澆灌植物、花木者;4.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行回收水再利用措施者;5.洗腎診所;6.畜牧業;9.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辦理定期申報者。
◎科技部
一、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修法放寬境內實施之原則性規定後,將使各資助機關及執行單位放寬研發成果運用之規定,有助學研機構將研發成果運籌全球市場並強化國際鏈結。
二、實績優良之公立研究機關(構)之專任研究人員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擔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及專任研究人員,如為新創公司主要研發技術提供者,從事研究人員得兼任新創公司董事。
三、新創事業以股權換取研發成果,對該新創事業之發展有關鍵影響,提高貢獻該研發成果之從事研究人員可持股比例,可強化其協助新創事業與承擔新創風險的意願。
(資料來源: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