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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大陸「外商投資法」立法看台商智慧財產權保護

  • 資料發布日期:108-12-16
  • 最後更新日期:108-12-16

文/陳彥文(海峽兩岸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律師)

在歷經近40年每年以10%經濟成長速度崛起的中國大陸,近年來已面臨成長遲緩的新常態,甚至經濟下行的壓力迫在眉睫,使北京決定再度推出吸引外資的手段,即加大市場開放的力度並提出保障外商投資的相關舉措。其中,「外商投資法」於今(2019)年3月經大陸人大通過,於明(2020)年1月1日生效,這部取代原外資三法的新法律在前述加大市場開放的力度與外商投資保障方面,有了總則性的涵蓋與說明,其中有關知識產權(智慧財產權,下同)的保護成為了外界關注的亮點。

一般認為,美國指控中國大陸長期用低廉成本(如強制技術轉讓)或通過剽竊手段侵害包括美國在內西方國家的知識產權,是引起此次美中貿易戰爭的重要導火線。因此在國際壓力下,「外商投資法」立法後迄今,中國大陸對於知識產權保護從政策面、立法面、執行面到司法保護,陸續公布相關舉措,期望增強外界對中國大陸落實知識產權保護的信心。本文擬從上述舉措看大陸對台商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分別說明:

「外商投資法」及實施條例(草案)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外商投資法」將知識產權和技術合作作為重要內容予以規範。為了加強對外商投資合法權益的保護,「外商投資法」第21條至第23條及「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草案)第23條至第26條規定:

一、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包括知識產權投資)的保護、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等自由匯入匯出。

二、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推動建立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加大對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四、鼓勵在外商投資過程中基於自願原則和商務邏輯開展技術合作。技術合作的條件由投資各方遵循公平原則平等協商確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

五、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大陸人大3次審議「外商投資法」的立法過程,對知識產權和技術合作條款相當關注。首先,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嚴格知識產權侵權責任的追究,增加「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相關表述;其次,增加關於商業秘密保護的規定,使知識產權保護的條款更加豐富完善。第三,將技術合作條文內容從知識產權保護條文轉移到技術轉讓條文,符合法律邏輯和實務上需要(兩者本質上有差異)。

新「商標法」及「專利法」(草案)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外商投資法」通過後1個月,2019年4月23日大陸人大也通過「商標法」修正案,其中重點加強對商標「惡意申請」和「囤積行為」的規制,也就是從源頭上予以制止,對於不以使用為目的的註冊申請(即俗稱商標蟑螂),商標局在審查階段可以直接予以駁回。如果商標局在審查階段沒有發現,予以初步審定了,其他人發現以後,可以提出異議,在異議環節也可以不予核准註冊。即便後面註冊了以後,也可以通過無效的程序予以解決。

同時修改時還規定,對惡意註冊的申請人,除了商標被駁回、被無效之外,還可以給予警告和罰款等行政處罰。加大對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懲罰力度,提高侵權的懲罰性賠償和法定賠償額。另正在審議的「專利法」修正案也將通過加大執法力度,規定懲罰性賠償等措施,大幅提高違法成本。

習近平在國際場合就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宣示

今年4月26日,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在第二屆「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上強調,全面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大力強化執法,加強對外國知識產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杜絕強制技術轉讓,完善商業秘密保護,嚴厲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觀其主要內容,係為表達中共重申中國大陸落實前述「外商投資法」知識產權保護的決心。

就知識產權保護執法面的組織調整

大陸在此次國務院機構改革中,重新組建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管理的職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商標管理職責、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原產地地理標誌管理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國家知識產權局,並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明確商標、專利執法工作由市場監管部門承擔綜合執法。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全大陸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指導專利、商標執法工作,制定專利、商標侵權判斷標準,同時明確承擔商標、專利、積體電路布圖設計複審和無效等行政裁決職責,期望對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的機制更加優化。

就知識產權保護司法面的變革

按中國大陸司法審判機構整體分工設計的原則以及三大訴訟法的具體規定,有關知識產權的刑事、民事以及行政案件在法院內部過去一直是由刑事、民事和行政審判庭分別審理的。這種「三審分立」的架構相對淡化對知識產權案件程序特異性的關注。鑒於知識產權法律保護自身的特殊屬性,普通審判模式難以有效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因而「知識產權專門化審理模式」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發展趨勢。

2008年大陸「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明確「設置統一受理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專門知識產權法庭」,推開知識產權「三審合一」模式序幕。目前,大陸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都已經實行或正全面推進「三合一」審判。

「優化營商條例」就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

大陸國務院於今年10月8日制訂「優化營商條例」,堪稱今年最重磅級的招商文件,其核心在於建立一個市場化、法治化及效率化的經營環境,藉以提升外界對中國大陸的投資意願。

此條例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為: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推動建立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持續深化商標註冊、專利申請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標註冊、專利申請審查效率等。

大陸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意見」就知識產權保護的說明

大陸國務院於今年11月7日公告「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意見」,對知識產權保護有以下2點工作說明:

一、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重要作用:

充分發揮財產保全、證據保全、行為保全的制度效能,提高知識產權司法救濟的及時性和便利性。優化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知識產權案件中對證據形式要件的要求,適用事實推定,合理減輕外方當事人的訴訟負擔。依法加強保護商業秘密、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加大民事保護和刑事保護力度。依法集中、統一審理專利無效與侵權上訴案件,進一步提升審判質效。充分尊重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積極運用懲罰性賠償,加大對惡意侵權行為、重複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進一步完善技術調查官制度,加強技術類案件的多元事實查明機制建設。加強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案件審理,保障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充分發揮知識產權案件多元化調解的作用,實質性解決糾紛。進一步統一知識產權案件訴訟證據和司法裁判標準,適時公布有關司法解釋,發佈指導性案例,持續提升知識產權司法審判工作規範化、科學化、國際化水準。此項工作由大陸最高人民法院負責。

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機制:

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和信用聯合懲戒機制,持續推進知識產權糾紛仲裁調解工作,構建完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完善註冊商標撤銷程式。健全地理標誌保護制度。完善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完善電子商務平台專利侵權判定通知、移除規則,完善電子商務領域專利執法維權協作調度機制。積極運用標準化方法,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此項工作由大陸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知識產權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就知識產權保護的說明

11月2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布「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明確要求牢固樹立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的理念,不斷改革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社會治理手段強化保護,促進保護能力和水準整體提升。力爭到2022年,侵權易發多發現象得到有效遏制,權利人維權「舉證難、週期長、成本高、賠償低」的情況明顯改觀。至2025年,知識產權保護社會滿意度達到並保持較高水準,保護能力有效提升,保護體系更加完善,尊重知識價值的營商環境更加優化,知識產權制度激勵創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得到更加有效發揮。

綜合上述,大陸在國際壓力下的確有心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從政策面到執行面均有具體作為,但相關成效仍有待後續觀察。以下就上述大陸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舉措對台商經營提出建議:

一、杜絕行政機關強制技術轉讓的不合理要求:

技術合作的條件應由投資各方遵循公平原則平等以合同形式協商確定,台商應嚴拒行政機關以行政手段要求強制轉讓技術。

二、多利用行政而非司法管道保護知識產權:

大陸知識產權保護管道包括行政手段及司法手段,通過行政執法更能及時、迅速及有效保護知識產權,這是大陸有別於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一大特色(如當年IPAD商標案通過北京西城工商分局的行政執法,迫使IPAD全面在大陸下架)。

三、勇於打擊商標蟑螂:

在「商標法」修法通過後對於「傍名牌」及惡意搶註商標的商標蟑螂,應積極對其商標提出異議或申請宣告無效。

四、瞭解大陸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

大陸過去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常有多頭馬車及權責不清的情形,在此次的改革中,對於糾紛解決及維權機制有明確的要求,台商應多認識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序面,以維權益。

五、積極運用懲罰性賠償制度:

此次改革加大對惡意侵權行為、重複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多份文件均提到要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這有別於以往維權僅能就受損害部分求償,對於侵權者必有一定威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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