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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對臺商之影響與因應分析

  • 資料發布日期:110-01-18
  • 最後更新日期:110-01-18
2017_RCEP_Leaders’_Meeting_(6)

文《林永法》三泰管理顧問公司董事長、海基會臺商財經法律顧問

對臺灣產品出口RCEP國家之影響分析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已經於2020年(民國109年)11月15日由15個會員國簽署,由各會員國完成國內法定程序後實施。依據經濟部及相關研究討論,一般認為RCEP生效後對我國出口之石化、機械、紡織、鋼鐵為主要受影響產品。1另依據央行指出,2019年臺灣對RCEP國家出口約1,894億美元,占總出口比重57.5%,由於我國對RCEP出口以電子零組件、資通及視聽產品為主,受惠於資訊科技協定(ITA),臺灣出口RCEP國家約76.3%免關稅,因此RCEP對臺灣出口的影響應屬有限。依據央行資料,RCEP國家對臺灣產品關稅級距占比如下表:2

從以上資料分析,臺灣產品對ASEAN(東協10國)出口,仍有18%產品面臨被課徵5%以上關稅;對RCEP國家出口產品,則有14%產品面臨被課徵5%以上關稅。如以2019年臺灣對RCEP國家出口約1,894億美元換算,至少約300億美元產品需被課徵至少5%以上關稅,關稅負擔至少15億美元以上。以臺商投資聚落越南為例,2019年臺灣對越南出口約107億美元,3約有15億美元產品需被課徵至少5%以上關稅,約增加1億美元以上關稅。此項關稅將由臺灣之業者負擔。尤其臺灣產品行銷中國大陸,仍有14.5%產品要被課徵5-10%關稅。因此,對個別產業之個別臺商業者,因為所處位置的不同,如不能善用投資布局以減輕此項關稅負擔,在RCEP會員國間如適用零關稅時,如果臺灣產品須課徵5%以上關稅,可能構成在競爭力上的影響,因此產生訂單移轉效果。

這些產業又以石化、機械、紡織及鋼鐵首當其衝,雖然兩岸已經簽署ECFA以及在中國大陸對臺商採取若干優惠措施,對於臺灣產品直接進入中國大陸市場,可望拉近與韓、日產品的關稅差距,仍應注意採取相應對策因應。至於關稅在0%-5%之產品,影響甚微,臺灣業者應該可以克服。臺灣爭取加入CPTPP等議題,雖然可以緩和對臺灣產品之衝擊,因篇幅限制,不在本文討論之列。

對已在中國大陸設廠之臺商之影響

RCEP主要針對會員國間產品移動的關稅優惠以及內銷市場開放二要項,可分成對已經在中國大陸投資設廠之臺商、以及已經在東協設廠之臺商,產品進入中國大陸以及東協國家之影響分別觀察。

一、產品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中國大陸內循環經濟規模,2019年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為41兆1,649億人民幣,市場商機雖然龐大,對已經在中國大陸投資設廠之臺商而言,產品進中國大陸市場雖不受RCEP之影響,但由於RCEP第1.3條規範會員國間逐步消除貿易壁壘以及實現貿易自由化目標,因此,對於韓、日商品准入中國大陸幫助較大,臺商參與中國大陸市場可能面臨更多的韓日產品競爭,而且有部分產品可能面臨韓、日產品關稅優惠的競爭,又要面對原本存在的大陸企業競爭,臺商將面臨更多的挑戰。

二、產品進入東協市場:中國大陸臺商產品進入東協市場,因為RCEP擴大韓、日產品的准入以及關稅優惠,因此中國大陸臺商產品進入東協市場,同樣面臨大陸企業、以及韓、日企業之競爭。由於臺商產品與韓國企業與大陸企業之產品同質性較高,因此產品被取代的競爭壓力較大。

三、產品進入韓、日市場:中國大陸臺商之產品,可望與大陸企業一樣,透過RCEP規範擴大進入韓、日市場,但是因為韓、日消費者以及企業氛圍,多偏向愛用國貨以及國產供應鏈,因此,雖然大陸臺商產品有機會擴大進入韓、日市場,但是可能結果是並沒有因為RCEP之簽署而增加太多商機。

對已經在東協設廠之臺商之影響

一、產品進入中國大陸:已經在東協設廠之臺商,其主要設廠目的以往多偏向外貿為主,亦即利用東協國家之較中國大陸低廉的土地及勞動成本,以及與世界連結商機的窗口,作為產品外銷的製造基地,並分散中國大陸集中投資之風險,因此而做多元佈局。其運作模式亦與中國大陸臺商與大陸企業具有供應鏈整合關係。在RCEP生效後,東協臺商可能形成上游供應鏈以及機器設備來自臺灣或中國大陸,但其產品可能除了外貿外,並以較低成本的競爭優勢進入中國大陸市場,產生與大陸臺商或大陸本地企業產品之競爭。當然大陸企業也可能利用東協生產基地做為跳板,與臺商企業做同樣的布局。

二、產品進入東協市場:已經在東協設廠之臺商,其產品本來在東協就具有內銷性質,然而因為東協市場具有地域性,臺商耕耘不深,而是專注在外貿市場。RCEP生效後,因為東協臺商有些已經從2002年開始深耕多年,比較了解東協市場屬性以及培養適合當地市場之團隊,而且東協國家之生產供應鏈逐步完成,因此可能因為RCEP而增加在東協市場的投放量,開拓新的市場商機,或建立當地的供應鏈,以部分取代來自中國大陸之產品。然而因為RCEP開放韓、日產品擴大准入以及優惠關稅,以及東協國家對於韓、日產品具有一定的偏好,而且韓、日企業在東協市場之投資與耕耘甚深,例如越南胡志明市第七郡即號稱韓國郡,因此,有利於韓、日產品在東協國家之擴大市場機遇,因而東協臺商即要面對韓、日產品更進一步之競爭。

三、產品進入韓、日市場:已經在東協設廠之臺商,其產品要進入韓、日市場,在RCEP之後仍然與中國大陸臺商面臨同樣之問題,亦即有機會而沒把握的情境。

臺商之機會與因應

由於臺灣電資通訊業者多已在中國大陸或東協設廠,因此,雖然臺灣產品直接出口RCEP國家會面臨一些關稅優惠之競爭,然而因為臺灣之電資通產品具有產品優勢以及面向世界之口碑,而且在RCEP之前,臺灣產品出口即已面對各相關國家簽訂FTA等之挑戰而仍然可以走出一片天空,因此預期對此類產品之衝擊有限。

但是對於傳產業則可能受到一些影響。然而因為臺商在近十年之政府政策推動下,已經做好產業分散布局,除在中國大陸設廠外,也在東協設廠,因此,臺灣產品出口受到RCEP影響之部分,亦可利用中國大陸以及東協廠做產業分工,以享受利用RCEP優勢極大化。

此外,臺商在東協設廠所需建廠鋼材、機器設備以及原物料,除了少數外,都是需要向東協以外國家採購,因為電資通訊所需設備比較精密,因此較少從大陸採購或進口,而是臺灣廠商或韓、日、歐美廠商的機會。傳產業所需機器設備則可能從中國大陸或臺灣進口。因為建廠所需機器設備均屬免關稅進口清單範圍,因此臺灣出口機器設備應不受RCEP影響。

至於原物料之進口,有些RCEP國家可以享受減免關稅,有些則可以則要正常報關課稅,如果需要被課關稅,對於臺商而言,也會選擇趨吉避凶之方式做投資型態的選擇,例如設立EPE(Export Processing Enterprise)加工出口企業方式以享受原物料的免稅進口,對臺商而言,其已經進行之產業布局,反而有助於臺灣廠、臺商大陸廠以及臺商東協廠的綜合運用,以享受並應對各種國際情勢的變化,以減少衝擊。

至於石化、機械、紡織、鋼鐵等產業,其在RCEP投資布局情況不一,因此在緩解關稅壓力方面會有不同程度的承受能力。

機械業到東南亞的關稅依產品別有不同,最高10%。機械業的3大競爭對手,大陸、日本與南韓都在此協定內,RCEP成立,對手給臺灣業者的壓力將更大。4其中,智慧型之機械業者,屬於未來產業,則可望不受RCEP之衝擊影響。

至於石化及鋼鐵產業,在RCEP投資設廠情況較低,因此,除了運用與中國大陸簽訂之ECFA以外,較容易受RCEP關稅之影響,而受韓、日、中國大陸鋼鐵業之競爭壓力更大,因此有必要研議防免受到RCEP之衝擊。至於經營紡織、家具、鞋業等業之臺商,由於是開放投資中國大陸之第一波產業,不僅在中國大陸深耕有成,而且在2004年因中國大陸工資社保成本的上升,以及2008年外資企業所得稅與內資企業所得稅併軌、勞動合同法實施等因素,已經在東協國家陸續投資布局。尤其臺灣紡織業在2004年大陸各省不斷調漲工資時,即已開始前往東南亞布局,多半已經是兩岸及東協第三地經營模式,也符合政府推動之新南向政策,可以利用投資跳板直接或間接享受RCEP的同質優惠,因此,受 RCEP之影響有限5,可望與RCEP會員國站在同一基礎上展開企業競爭。

臺商搭RCEP優惠關稅便車應注意累計產地原則

依據RCEP第3.2條原產貨物之認定標準:(一)在締約方完全獲得或生產者;(二)在一方完全使用一方或多方的原產材料生產者;(三)在締約方使用非原產材料生產的,只要該貨物滿足產品特定規則中的相關要求。3.4條則訂定原產地累計規則:符合原產地要求之貨物和材料,在另一締約方用作生產另一種貨物或材料的材料時,應視為原產於對製成品或材料進行加工的締約方。因此,臺商利用RCEP設廠綜合運用,以享受搭RCEP優惠關稅的便車,應注意原產地累計之原則。

然而,一般可能會觸犯之誤區,以為只要在RCEP國家設立貿易公司兼簡易組裝即可享受區內優惠關稅,而應注意RCEP第3.6條最小操作和工藝不足以使該貨物具備原產地貨物資格之規範,其中包括:(一)為運輸、儲存目的的操作;(二)為運輸、銷售的包裝;(三)簡單三個工序:包括篩選、分類、分級、削尖、切割、分切、研磨、彎曲捲繞或展開;(四)在貨物或其包裝上黏貼、印刷標誌、標籤、標識、標記;(五)僅用水或物質稀釋 不改變貨物特性;(六)將產品拆卸成零部件;(七)簡單的噴漆、拋光操作等。因此,在RCEP架構下,臺灣的紗和布在RCEP當地國裁剪、縫布,例如在越南,就認為是生產地,就可標示越南製造,如果分散在RCEP二個以上國家分工生產,也可以符合RCEP認定之產地標準,採區內累計計算,認定標準比較寬。

如果搭配臺商的中國大陸與東協投資布局,以及設立EPE(加工出口企業),其實臺商也可以因應RCEP之影響,進而成為新的商機。當然臺商最好的因應方案,就是研發創新與轉型升級,就如疫情產生的臺商價值一般,就足以因應國際環境的變化,減低因此所受的影響。

 

註1、王玉樹,RCEP 3大衝擊削弱傳產吸走投資,2020/11/15 中國時報,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01115000318-260102?chdtv

註2、央行:RCEP對臺影響有限,2020/12/20 自由財經,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420195

註3、海關進出口統計資料

註4、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01115000318-260102?chdtv

註5、紡拓會秘書長 黃偉基觀點,http://monitor.textiles.org.tw/newsdetail.aspx?id=3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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