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銀行存款的查詢、凍結和扣劃的原因與應對
- 資料發布日期:107-10-10
- 最後更新日期:107-11-21
文/姜志俊
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
一、前言
銀行帳戶、帳號和存款,是個人的隱私資料之一,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有為存款人保密的義務,並有權拒絕存款人以外任何單位或個人的查詢、凍結和扣劃,大陸《商業銀行法》第29條、30條,《儲蓄管理條例》第32條及《個人存款帳戶實名制規定》第8條分別規定甚明。但是上述規定只是基本規定或原則性規定,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換言之,凡大陸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立法通過的法律或是經國務院公布的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海關法、稅收徵收管理法、行政處罰法等,則法律規定或者法律授權的機關是可以依法向銀行等金融機構查詢、凍結或扣劃存款人的存款。所以我方人民在大陸從事投資、生產、經營商業活動或者從事一般消費性交易,如有積欠銀行等債務或者欠繳行政稅費等情事而未清償的,則債權人或政府機關就會透過一定的法定程序,申請有權機關向銀行進行查詢、凍結或扣劃存款的動作,屆時銀行帳戶發生凍結無法提款,或者銀行存款不翼而飛,那就後悔莫及了。
二、查詢、凍結、扣劃的主要法律、司法解釋內容
有關銀行存款查詢、凍結、扣劃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和部門規章為數甚多,茲僅就部分主要法律和司法解釋的內容簡述如下,以供讀者參考:
(一)民事訴訟法
1.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第242條第1款、第2款)
2.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第243條第1款、第2款)
3.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第244條)
4.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242條、第243條、第244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第254條)
5.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資訊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第255條)
(二)刑事訴訟法
1.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第142條)
2.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第143條)
3.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鑑定和查詢、凍結。(第191條第2款)
(三)海關法
1.海關可以行使下列權力:(五)在調查走私案件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第6條第5款)
2.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的,由海關徵收滯納金。納稅義務人、擔保人超過3個月仍未繳納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海關可以採取下列強制措施:(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第60條第1項第1款)
3.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海關可以責令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海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一)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第61條第1項第1款)
(四)稅收徵收管理法
1.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第54條)
2.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第38條)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第40條)
(五)行政處罰法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51條)
(六)關於網路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的規定的司法解釋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8月29日公布上述司法解釋,其中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法院與金融機構已建立網路執行查控機制的,可以通過網路實施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等措施。」,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通過網路查詢、凍結、續凍、解凍被執行人存款,與執行人員赴金融機構營業場所查詢、凍結、續凍、解凍被執行人存款具有同等效力。」
三、查詢、凍結、扣劃的實際作法
中國人民銀行於2002年1月15日以銀發[2002]1號通知,發布了《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對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名詞定義、有權機關、應備文件、審查內容、登記資料等事項作了具體規定。
(一)名詞定義
第2條規定,協助查詢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查詢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的金額、幣種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權機關的行為;協助凍結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凍結的要求,在一定時期內(最長為6個月,期滿後可以續凍)禁止單位或個人提取其存款帳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為;協助扣劃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扣劃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帳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資金劃撥到指定帳戶上的行為(不可提取現金)。
(二)有權機關
第4條規定,有權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務單位。具體言之,有權查詢、凍結及扣劃的機關有人民法院、稅務機關和海關;有權查詢和凍結(不可扣劃)的機關有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有權查詢(不可凍結、扣劃)的機關有監察機關(可查詢單位和個人)、審計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證券監督管理機關(以上三者只可查詢單位,不包括個人)。
(三)應備文件
第8條規定,辦理協助查詢業務時,經辦人員應當核實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以及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含,下同)機構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第9條規定,辦理協助凍結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件:(1)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2)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3)人民法院出具的凍結存款裁定書、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凍結存款決定書。第10條規定,辦理協助扣劃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1)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2)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3)有關生效法律文書或行政機關的有關決定書。
(四)審查內容
第11條規定,「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填寫的需被凍結或扣劃存款的單位或個人開戶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和帳號、大小寫金額;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義務人,應與所依據的法律文書上的義務人相同;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凍結或扣劃金額應當是確定的。如發現缺少應附的法律文書,以及法律文書有關內容與「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內容不符,應說明原因,退回「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或所附的法律文書。
(五)登記資料
第12條規定,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時,應對下列情況進行登記:有權機關名稱;執法人員姓名和證件號碼;金融機構經辦人員姓名;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的名稱或姓名;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時間和金額;相關法律文書名稱及文號;協助結果等。登記表應當在協助辦理查詢、凍結、扣劃手續時填寫,並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和金融機構經辦人簽字。
四、應對之道
為打擊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保護社會公眾資金安全,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大陸國務院於2000年發布個人存款帳戶實名制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於2015年頒布關於改進個人銀行帳戶服務、加強帳戶管理的通知,以強化銀行帳戶管理,防範資金風險,滿足存款人差異化支付服務需求。此外,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並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且從同年9月1日起正式啟動共同申報準則(CRS),因此,我方人民對於在大陸銀行的存款,應當遵守各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或司法解釋,如果有積欠銀行債務、一般借款債務或欠繳各項稅費,一定要在法定期間或約定期限內繳交完畢,否則銀行存款就會受到債權人或有權機關向存款銀行查詢、凍結或扣劃,因而影響了自己的存款資金調度與使用,甚至有被限制出境的風險,從而影響了人身自由與安全,不得不慎重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