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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民如何面對中國大陸刑事的強制措施

  • 資料發布日期:107-02-10
  • 最後更新日期:107-11-21

文/李永然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

一、台灣人民在中國大陸涉及犯罪時,最怕強制措施
台灣人在中國大陸經商、投資日益增多,時有涉及合同詐騙罪、非法集資罪、偷稅罪、虛假出資罪、走私罪…等而遭到大陸公安機關、海關…等單位進行調查;現更有些因電信詐騙罪,而遭遣送至中國大陸接受偵辦。
台灣人民涉嫌犯罪成為刑事被告時,被擔心的恐怕是「強制措施」,其乃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大陸《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五種強制措施,按照強制程度高低的順序排列,依次為「拘傳」、「取保候審」、「監視住居」、「拘留」、「逮捕」。
面對這些強制措施,台灣人民要有所認識,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俾供成為被告之台灣人或其家屬知悉因應。

二、何謂「拘傳」?
按「拘傳」不同於「傳喚」;「拘傳」一般是在「傳喚」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案時,才可使用「拘傳」;台商被拘傳時要看執行拘傳的執行人員是否有「拘傳證」。
面對拘傳時,尚應注意以下兩點:
1.當事人不得抗拒拘傳,因抗拒拘傳時,執行拘傳的偵查人員或司法工作人員可以使用戒具,強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到案。
2.一次拘傳的時間原則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進一步採取「拘留」或「逮捕」等強制措施的,則拘傳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三、「取保候審」及其因應
(一)何謂「取保候審」?
所謂「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由上述說明可知取保候審的方式有兩種,即(1)由「保證人」保證的方式;(2)由「保證金」保證的方式。
按大陸《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由前述規定,可知採用「保證人」或「保證金」的取保候審,只能二者擇一,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與「保證金保證」(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6條第2款)。

(二)採用「保證金」方式取保候審,要如何處理?
依大陸《刑事訴訟法》第70條第2款規定: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帳戶。而且當大陸「人民法院」向「被告」宣布取保候審決定,應當將「取保候審決定書」等相關資料,送交當地同級「公安機關」執行;倘被告不在本地居住的,則送交其「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20條第1款)。

四、何種情形下會遭「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乃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不得擅自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居所,並對其活動予以監視和控制的一種強制方法。
監視居住主要是針對符合「逮捕」條件,但具有某些特定情形下採用的;所以它也是「逮捕」的替代性措施。依規定符合「逮捕」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被告是生活不能自理之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參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72條第1款)。
受到監視居住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究竟受到那些限制?主要有六: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分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參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75條第1款)。

五、面對「拘留」及其法律須知
(一)何謂「拘留」?
所謂「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於緊急情況下,依法臨時剝奪某些「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份子」之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拘留」有以下三個特點:
1.有權採用拘留的機關主要為「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63條、164條);但不論是前述任一機關決定的拘留,均由「公安機關」執行;
2.拘留是在緊急情況下採用的一種處置辦法;
3.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其期限也較短;有些於嗣後轉為「逮捕」,或轉為「取保候審」或「監視住居」,或者釋放。

(二)對於面對拘留時的其他法律注意事項
台商瞭解公安機關及人民檢察院進行「拘留」的法定條件後,面對拘留,尚須注意以下四點法律要點:
1.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須出示「拘留證」;
2.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至「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3.「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大陸《刑事訴訟法》第84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也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也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64條)。
4.拘留後原則上應當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除非有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者不在此限;但嗣後如「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後,也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大陸《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2款);此一規定主要是避免偵查機關不通知被拘留人家屬所造成的負面影響,且能保護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

六、「逮捕」及其因應
(一)何謂「逮捕」?
依大陸《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該條規定中所指的「逮捕」,乃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進行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覊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何種情形會被逮捕?
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在何種情形下會被逮捕?按大陸《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一款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當台商因涉嫌犯罪遭到「逮捕」時,家屬如何尋求法律救濟?
一般台商家屬會想到委任律師擔任「辯護人」。大陸《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一般在實務上,即進行「取保候審」。
台商的家屬進行「取保候審」應注意以下四點:
1.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其所委託的「律師」申請(參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65條、第36條、第95條);
2.一般以「書面」形式提出,只在「特殊情形」下,才允許用「口頭」形式;
3.如果准許「取保候審」時,只能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僅能根據案件情況擇一而用之;
4.如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即將「取保候審決定書」等相關資料逕交當地同級公安機關執行;被告不在「本地」居住的,則逕交其「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執行。

七、結語
台商或台灣的其他人士赴中國大陸經商、投資、觀光、求學、居住…等,務必「入境問法」,並且遵守中國大陸當地法令,切勿涉及犯罪;如有遭到被認為涉嫌犯罪,遇上刑事偵查一定要趕緊尋求專業法律人士的協助,俾保自身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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