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兩岸經貿網

:::

台籍員工參加大陸社保的新規定及因應對策

  • 資料發布日期:108-01-19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19

文/蕭新永(遠通國際經營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  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

前言

中國大陸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於2018年10月25日發布《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本辦法)。目的是為了維護在大陸就業、居住和就讀的港澳台居民,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及享受社保待遇的合法權益,所制定的部門規章。

本辦法內容涵蓋港澳台居民參加社會保險的對象範圍、險種及待遇、經辦程序、雙重參保免除部分險種的處理方式、離開大陸時社會保險關係的處理方式等等規定。

本文僅針對在大陸就業的台籍員工、未就業的台灣居民、台籍大學生等台灣人士,提出個人見解以及因應對策。

類別

對象範圍

險種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簡稱用人單位)依法聘雇的港澳台居民

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港澳台居民

可以參照註冊地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靈活就業且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港澳台居民
(註1)

可以參照居住地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在大陸就業時已經達到大陸法定退休年齡的港澳台居民

可以參加居住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在大陸居住且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台居民 (註2)

可以在居住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在大陸就讀的港澳台大學生

按照屬地原則自願參加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本文

(一)  適用對象範圍及險種

根據本辦法的第2條規定,其適用對象如下:

從上述的內容分析,有幾點值得注意:

1.     除了第一類別是強制性參加社會保險外,其餘的類別則是非強制性或自願性的規定。

2.     除了第一類別是五個險種應當全部參加外,其餘的類別是只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第二、三、五類別)或只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第四、六類別)。

3.     除了第三及第五類別,按規定必須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才能辦理社會保險外,其餘類別則是可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居民居住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台灣居民居住證》,憑以辦理社會保險。

總結本辦法的對象範圍及險種規範,主要還是針對第一類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台籍員工,且是強制性的參加社保規定。同時另外規定,符合豁免條件的港澳台員工可以免除參加兩個險種(詳情請看下文)。

(二)  「雙重參保,免除部分險種」之規定對台籍員工的權益分析

本辦法的第11條規定,「已在香港、澳門、台灣參加當地社會保險,並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內地(大陸)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換言之,符合條件規定的台籍員工在大陸只須參加醫療、生育和工傷等三種社會保險;但不符合條件規定的台籍員工仍然要參加五個險種。

1.     台籍員工在大陸工作必須參加社會保險的規定

自從2011年7月大陸實施《社會保險法》以來,授權地方針對外籍及港澳台人士辦理社保,因此各地方政府紛紛出台內容大同小異的「外籍人員及台港澳工作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有關事項通知」之類似文件。

但在實務中各地方政府出於兩岸的政治氛圍,照顧台灣人士就業及考量台商經營困境起見,全國並無一個完善統一的配套政策,造成地方政府各行其事的現象,因而出現參保人數比例不高而且當地政府並無後續的追究動作,特別是台商聚集地的地方更加明顯。

2.     台商及台籍員工不願參保的原因

根據一項針對大陸台商及台籍員工有關參加社會保險意願的調查資料指出,台商及台籍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的台商家數比例相當低(註3),究其原因如下說明:

(1)    台籍員工已經參加台灣的勞健保,認為我國健保制度健全且有保障,如再在大陸參保則形成重複投保,並無實質利益;

(2)    大部分台籍員工在退休之前會回到台灣辦理退休並享受退休待遇;

(3)    大陸的社保費率相當高,根據世界銀行報告,確認大陸企業社保費負擔占全球第二位(註4),對台商及台籍員工來講,更是一筆費用負擔;

(4)    對大陸的醫療技術與服務水準缺乏信心,除了緊急疾病需要在大陸就醫外,多數認為有病不如回台灣就醫比較有保障。

以上若干原因造成台商參保家數占比很低,參保意願不高的現象。

3.     本辦法有關「雙重參保,免除部分險種」的規定,充分考慮到台商成本負擔及參保者的權益,台商屢次向大陸當局反映並提出免除重複保險的建議,希望比照國際慣例給予台籍員工全免或減免部分險種的優惠。大陸當局在慎重考量下,基於社會保險的社會保障特性考量以及兩岸重複投保的現況會影響到參保者的權益,因此規定「台灣居民,可以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大陸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此舉對參保者有兩個好處:

(1)    大大降低台商的勞動成本及台籍員工的費用支出

茲以上海社保的繳費比例為例說明,上海企業的負擔比例是占工資成本的31.2%(養老20%、醫療9.5%、失業0.5%、生育1%、工傷0.2%),員工負擔比例是占工資收入的10.5%(養老8%、醫療2%、失業0.5%),如免除養老保險及失業保險,則企業負擔的比例降至10.7%,員工負擔降到2%。由此可看出養老保險占了大陸社保相當高的比重。因此免除養老及失業保險就能夠降低台商66%(20.5% / 31.2%)的勞動成本負擔,降低台灣員工81%(8.5% / 10.5%)的社保費用負擔,大大降低台商的勞動成本及台籍員工的費用支出。

(2)    提高台商及台籍員工參保意願

由於只需參加醫療、工傷和生育三種社保險種,對台商勞動成本負擔不大;對台籍員工而言,不但費用負擔很低,也都能在發生保險事件時,經由一次性之實物或現金給付待遇,對於參保者有實質的保障且無重複投保的浪費。因而大大提高台商及台籍員工參保意願。

(三)  台籍員工離開大陸時社會保險關係的處理方式

本辦法第6條規定,「港澳台居民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前離開內地(大陸)的,其社會保險個人帳戶予以保留,再次來內地(大陸)就業或者居住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可以將其社會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又規定,「已獲得香港、澳門、台灣居民身份的原內地(大陸)居民,離開內地(大陸)時選擇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返回內地(大陸)居住、就業並參保時,原繳費年限合併計算;離開內地(大陸)時已經選擇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原繳費年限不再合併計算。」

關於上述第6條的這兩款規定,如果台籍員工參加社會保險後,男性年齡未滿60周歲、女性年齡未滿55周歲,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並準備離開大陸的,可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手續,以及個人醫療帳戶註銷手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及其個人醫療帳戶內的剩餘資金,以現金形式一次性發還給本人;如果他打算再回到大陸工作則保留社會保險關係,返回大陸居住、就業並參保時,原繳費年限可以合併累計計算,不影響參保權益。

台商及台籍員工的因應對策

(一)  本辦法的規定是大陸單方給台灣居民的社保措施,算不上是國際慣例的互免社會保險協議。因此最好的解決方式是兩岸簽訂雙邊的「社保互免協議」,保障較大。

(二)  由於免除養老及失業保險,使企業及台籍人員的負擔成本大為降低,今後台商若要招募台灣員工,可作為招聘條件,以促進台籍員工的應聘意願。

(三)  在大陸工作的台籍員工要申請免除參加養老和失業保險,按本辦法第11條規定,應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這應當是指經由我國法院公證處公證的勞保機構所出具的證明書。

(四)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方案》規定,確定從2019年1月1日起,將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這將是比照環保費改為環保稅的作法,改由稅務部門徵收的方式,也因為改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社保費,提高了徵繳力度,有利於將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向個人所得稅的繳稅基數靠攏,解決長期存在的繳費人數與繳費基數不實的問題,這是台商要注意的地方。

對台商而言,在強制徵收的規定下,進入全員(含境外員工)徵收的時代,雖然會增加勞動成本;對台籍員工而言,也會增加一筆費用支出,然而由於免除了兩個險種,大大降低了社保費用,又能夠保障台籍員工的社保福利,應當是一個良好的政策。

(五)  本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反映截止時間為2018年11月25日止。台商須等到本辦法正式公布實施後,方得以窺全貌內容,並明確對策方式。

 


註1:靈活就業人員是指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

註2:居住證是指依據《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從2018年9月1日起頒發給常住在大陸的香港、澳門、台灣居民的證件。該辦法第2條規定,港澳台居民前往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根據本人意願,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住證。

註3:《在陸國人適用大陸社會保險制度相關權利義務之研究》,台北市企業經理協進會,2015年11月。

註4:大紀元2018年08月29日報導《中共稅務部門高額徵收社保費 恐壓垮中小企業》http://www.epochtimes.com/b5/18/8/28/n10674204.htm。

熱門推薦

配合大陸委員會提出補繳喪失原籍證明替代方案 移民署:網站專區已公布申請書,自4月21日起受理【焦點新訊】

「第32屆亞洲臺灣商會聯合總會回國訪問團」拜會海基會【最新活動】

好文轉載| 中國大陸產能過剩的成因及其情勢觀察【精選文章】

黑糖飄香的風城長照據點 王翎鳳在臺紮根發揮量能【深度專訪】

中國大陸國家安全法律法規簡介及對臺商的影響【兩岸經貿講座輯要】

簡析中國大陸邊境控制制度及因應之道【臺商財經法律顧問專欄】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