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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修正禁止國人擔任中共黨政軍職務公告附件之說明

  • 資料發布日期:113-05-02
  • 最後更新日期:113-05-03
大陸委員會修正禁止國人擔任中共黨政軍職務公告附件

發布日期:113-05-02
陸委會新聞稿編號第020號

大陸委員會修正禁止國人擔任中共黨政軍職務公告附件,於5月2日發布生效。本次修正係依中共黨政軍系統現行架構調整,明確例示相關組織內涵,以精確對應實際現狀,防止中共對台統戰滲透分化,維護台灣安全與安定。

大陸委員會說明,92年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國人不得擔任經本會會商各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中共黨政軍組織的職務或為其成員,違者依同條例第90條處罰,並於93年訂定禁止公告。

鑒於近年中共歷經多次重大組織調整,禁止公告自93年發布迄今逾20年未修正,內容已難精確對應中共黨政軍組織現狀,本會爰會商各主管機關推動禁止公告附件修正,並完成相關法制作業程序,經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大陸委員會指出,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針對中共黨務、軍事、行政組織,依其現行架構調整,並明確例示相關組織。
二、增訂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例示(如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中華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及孔子學院),並將其所屬機構、事業單位、團體、辦事處、分支機構等,均納入規範範圍。
三、考量中共政治體制特殊,且時有組織結構、名稱變動之情形,為避免中共刻意迴避我方規範,爰將涉及國家認同或基本忠誠度、對台統戰工作,或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之中共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均納入規範,以為周妥。

大陸委員會強調,鑒於中共長期企圖消滅中華民國主權,迄今亦不放棄武力犯台,嚴重威脅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本會提醒國人,兩岸政經體制存在一定差異,赴陸就業應謹慎評估相關風險,並應留意遵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避免擔任可能危害我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職務,本會亦將因應兩岸情勢,賡續努力善盡主管權責,檢視相關法制、滾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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