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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更新《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之重點

  • 資料發布日期:111-03-15
  • 最後更新日期:111-03-15
中國大陸新版外資准入負面清單取消乘用車製造的外資持股限制

文/謝念億
(中華經濟研究院第一研究所分析師)

中國大陸發改委和商務部於2021年12月27日發布《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和《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以下簡稱外資全國版負面清單和外資自貿試驗區版負面清單,兩份涉及外商投資最新的負面清單均於2022年1月1日施行。所謂「負面清單」,是指法令不允許外商投資的業務,而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均可依法平等進入,也就是「法無禁止即可為」。本文主要說明兩份清單更新的重點,並探討對臺商的意涵。

一、外資全國版負面清單(2021年版)更新重點

2020年版和2021年版外資全國版負面清單都規定境外投資者不得投資負面清單中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外資全國版負面清單之內的非禁止投資領域,須進行外資准入許可,投資有股權要求的領域,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但2021版負面清單在開篇說明部分,對上述規則適用進行重要的補充和修訂。要求涉及禁止外商投資領域的境內企業,其赴境外上市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1)外資不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和(2)股比符合規定。

在具體限制及禁止措施方面,2021年版負面清單對外商投資的限制也進一步減少,產業分類仍為12個,但項目總數由33項縮減至31項。減少的2個項目皆為製造業,一是在汽車製造領域,取消乘用車製造外資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國內建立兩家及兩家以下生產同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的限制;二是在廣播電視設備製造領域,取消外商投資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及關鍵件生產的限制,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及關鍵件生產」被移出外資全國版負面清單(2021年版),但這並非意味著外商投資該等領域不受任何限制,而是需要遵守統一適用內資和外資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的規定。根據市場准入負面清單(2020年版)的規定,未經許可,不得從事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的生產、進口、銷售、安裝和使用。涉及該許可的主管部門包括:市場監管總局、廣電總局、工信部和商務部。

二、外資自貿試驗區版負面清單(2021年版)更新重點

與外資全國版負面清單(2021年版)相同,外資自貿試驗區版負面清單(2021年版)開篇說明部分也進行調整,對於涉及禁止外商投資領域的境內企業,其赴境外上市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1)外資不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和(2)股比符合規定。

具體限制及禁止措施方面,相關項目的安排也與外資全國版負面清單相似。2021年版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對外商投資的限制進一步減少,產業分類為11個,較全國版少1個;項目總數由30項縮減至27項。

進一步而言,產業分類少了「製造業」,意即自2022年1月1日起,在自貿試驗區內已不存在任何針對製造業的外商投資負面清單項目。本次修訂達到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製造業條目清零的目標。從項目來看,涉及製造業有2項開放,分別在汽車製造領域與廣播電視設備製造領域,均與外資全國版負面清單(2021年版)刪減項目相同。

剩下1項縮減項目則是「租賃和商務服務業」。根據中國大陸官方(發改委、商務部)說法,本次修訂意圖在自貿試驗區探索放寬服務業准入。對此,在市場調查領域,除廣播電視收聽、收視調查須由陸方控股外,取消外資准入限制;社會調查領域,允許外商投資社會調查,但要求陸方股比不低於67%,法人代表應當具有中國大陸國籍。

三、對臺商投資意涵

(一)清單項目逐次縮減

綜合以上分析, 2021年版外資准入負面清單相較於前一年度的對應版本,在所有行業領域均沒有新增項目,兩份新修訂的負面清單均有刪減,主要變化包括:

  • 全面放開汽車製造業限制。
  • 放開廣播電視設備製造領域的限制。
  • 自貿試驗區突破製造業零項目。
  • 自貿試驗區放寬「市場調查」和「社會調查」領域外資限制。

整體而言,在2021年版外資准入負面清單正式實施後,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大陸境內投資,將適用統一的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監管體制,須同時遵守「外資准入負面清單」和「市場准入負面清單」。

(二)涉及國家主權、安全以及文化傳統仍屬禁止領域

現行不論是全國版或是自貿試驗區版負面清單,對於外商禁止投資的領域規定皆非常清晰,都以「禁止」作為開頭,具體包括22類業務(參見表2)。而從這些業務領域的性質來看,除相對特殊的煙草業務外,大部分都屬於涉及國家主權、國家安全以及國家文化傳統的領域,研判短期內很難再進一步開放。

(三)執行細節與適用問題有待釐清

與外資全國版負面清單相比,外資自貿試驗區版負面清單中對許多項目均作出更進一步的說明,絕大部分均有明確相關法律法規依據,且為區內區外統一適用。因此,即便在外資全國版負面清單相同的項目中沒有說明,實際也是統一適用的。但其中,對於增值電信業務、非學制類職業培訓機構、學制類職業教育機構的設立,自貿試驗區內與全國規定有所不同;對於外資自貿試驗區版負面清單中「禁止設立與經營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機構」的規定,區內區外是否同樣適用,有待主管機關進一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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