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實施《關於做好臺灣居民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工作的通知》 國人應注意效益與風險
- 資料發布日期:111-04-11
- 最後更新日期:111-04-13

文/編輯部
2022年3月16日,中國大陸國臺辦、商務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實施《關於做好臺灣居民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對臺灣民眾,特別是基層民眾、青年群體到中國大陸就業創業提供支援。
一、對臺開放個體工商戶政策脈絡
早期國人在中國大陸設立個體工商戶都要借用人頭,直至2006年中國大陸推動海西政策,逐步開放臺灣居民在福建、廣東、江蘇、浙江等少部分試點地區設立個體工商戶。中國大陸對臺開放個體工商戶政策脈絡如下表:
中國大陸對臺開放個體工商戶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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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政策措施 |
開放內容 |
2006 |
海西政策 |
開放臺灣居民在福建、廣東、江蘇、浙江等少部分試點地區設立個體工商戶。 |
2007 |
臺灣農民在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臺灣農民創業園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 |
開放臺灣農民到中國大陸有關園區設立登記個體工商戶,提供法規上、制度上的保證及服務。 |
2011 |
個體工商戶條例;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
香港、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臺灣居民,可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 |
關於開放臺灣居民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通知 |
自2012年1月1日起,臺灣居民在北京、上海、重慶3個直轄市和江蘇、浙江、福建、廣東、湖北、四川6省,可以申請登記工商戶,從事餐飲業及零售業,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自2012年4月1日起,從業人員上限提高為10人,營業面積也提高為500平方公尺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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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
關於臺灣居民在大陸部分省市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意見 |
臺灣居民在大陸部分省市申辦個體工商戶之登記、審核等相關事宜,均依《個體工商戶條例》及《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辦理。 |
2015 |
關於擴大開放臺灣居民在大陸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通知 |
臺灣居民可登記設立的個體工商戶行業別,從2種增加到24種。其次,臺灣居民個體工商戶可登記設立的省市數目,從9個擴大到26個。另外,取消從業人員人數上限、經營面積上限的規定。 |
2020 |
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總體方案 |
附表「(二)全面探索擴大對外開放」第37項明定,允許臺灣居民參照現行港澳居民在內地申辦個體工商戶相關政策,在試點地區註冊登記個體工商戶。 |
2022 |
關於做好臺灣居民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工作的通知 |
依據《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總體方案》進一步訂定具體的工作通知,擴大開放行業及地區。 |
二、《通知》主要內容
2020年8月12日,商務部發布《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總體方案》,試點地區為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涪陵區等 21 個市轄區)、海南、大連、廈門、青島、深圳、石家莊、長春、哈爾濱、南京、杭州、合肥、濟南、武漢、廣州、成都、貴陽、昆明、西安、烏魯木齊、蘇州、威海和河北雄安新區、貴州貴安新區、陝西西咸新區等28 個省市(區域)。其中,於附表「(二)全面探索擴大對外開放」第37項明定,允許臺灣居民參照現行港澳居民在內地申辦個體工商戶相關政策,在試點地區註冊登記個體工商戶。2022年3月16日發布的《通知》主要即是為了落實上述規定。
(一)於27個試點地區實施
自3月16日起,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涪陵區等21個市轄區)、海南、大連、廈門、青島、深圳、石家莊、長春、哈爾濱、南京、杭州、合肥、濟南、武漢、廣州、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蘇州、威海和河北雄安新區、貴州貴安新區、陜西西咸新區等省、市(區域)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可直接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特許經營除外),試點期限與《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總體方案》一致,該方案經大陸國務院於2020年8月2日同意批復,試點期限為3年。
(二)開放行業擴展至122項
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範圍為穀物種植等122項,經營範圍涉及行政審批的,依照相關規定辦理。試點地區新增開放行業主要有農、林、畜牧、水產養殖業,農產品、食品加工製造業,紡織、服飾業、製造業,貿易經紀與代理業,道路貨物運輸業,租賃業,專業、質檢、工程技術及知識產權服務業,寵物服務業、文化娛樂、體育經紀人等。
中國大陸進一步開放在陸臺灣居民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工作的範圍,由零售業、餐飲業等24項擴展到包括寵物服務等122項。圖/東方IC
(三)僅限於個人經營,試點地區以外區域及具體登記辦法按相關規範執行
臺灣居民個體工商戶的組成形式僅限於個人經營,不包含家庭經營。在試點地區以外區域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仍按照2015年12月國臺辦、發改委等20個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擴大開放臺灣居民在大陸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通知》(國臺發〔2015〕3號)規定,按照原有登記辦法執行。
三、國人赴陸申設個體戶應注意事項
(一)經營面
1. 中國大陸整體經營環境持續惡化
近年來,從美中貿易戰、新冠肺炎疫情、監管升級、房地產泡破等突如其來的黑天鵝,與顯而立見的灰犀牛,使中國大陸投資經營環境產生極大的變化。此外,目前中國大陸經濟面臨需求收縮、供給衝擊、預期轉弱等三重壓力,加上對民營企業推動「整改」,鼓吹「共同富裕」,以及加強數據安全、管控網路安全等動作,已導致整體經商環境發生質變,整體投資條件惡化,國人若有意以個體工商戶進入大陸市場,須審慎評估效益與風險。
2. 中國大陸市場競爭激烈,倒閉失業情形嚴重
中國大陸個體工商戶的競爭十分激烈,新設退出比高達2︰1。國臺辦3月16日於例行新聞發布會表示,據市場監管部門統計,截至2021年底,登記註冊臺灣居民個體工商戶為9,926戶,惟未顯示退出比例。國人進入當地市場,首當其衝就是要面對中國大陸激烈的競爭。
據中國大陸企業調查數據顯示,受疫情影響,2020年1月到11月,有301萬家小型私人企業註銷經營、100萬家的小店直接轉讓或倒閉,經營2至5年的小店最容易倒閉,至少衝擊700萬人的就業。
3. 臺灣居民個體工商戶未必具競爭優勢
據統計,截至去年底,全中國大陸登記個體工商戶達1.03億戶,約佔市場主體總量的2/3,其中9成集中在服務業,主要以批發零售、住宿餐飲和居民服務等業態為主。2021年中國大陸新設個體工商戶1970.1萬戶,同比增長17.2%。個體工商戶因投資門檻不高,在地競爭十分激烈。因此,國人經營之產品或服務若缺乏特色或附加價值,恐難有競爭優勢,投資必須審慎評估。
4. 服務業須貼近當地市場脈動,惟易遭取代或模仿
中國大陸各地發展狀況、國民所得、生活習慣等皆不盡相同,國人有意進入當地市場,必須對其生活習性、飲食習慣作深入瞭解與評估,以貼近市場脈動。惟個體工商戶設立門檻低,極易被替代或模仿。再加上規模較小,難以強化經營品牌形象,還須面對房租、工資上漲、商品進貨議價條件較弱、不易應對工商管理機關人員稽查、環境衛生稍為疏忽就可能被開罰單等挑戰。
5. 不宜輕忽可能存在的成本風險與效應
陸方擴大開放設立個體工商戶行業及試點地區,政治意義大於實質經濟意義。兩岸在制度、法規、市場環境及理念價值等有所差異,國人在事前應謹慎評估可能存在的成本風險與效應,以維護自身權益及安全。
另外,據了解,依據各地臺商協會的章程規定,臺協會員一般分為團體及個人會員。若國人有意在中國大陸設立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建議可考慮加入當地的臺商協會,彼此相互關懷與照應。
(二)法律面
1. 設立個體工商戶須承擔無限責任,且貸款不易
依中國大陸《民法典》第56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如屬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全部債務,換言之,須承擔無限責任。且個體工商戶一般沒有財務報表,財務情況不透明,也較難獲得銀行的貸款融資。
2. 個體工商戶只能持續經營和註銷
個體工商戶和公司有何區別?最直接的差異就是個體戶不能轉讓與收購,只能持續經營或註銷。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規定,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應當在辦理註銷登記後,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登記,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辦理註銷登記。
另依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的,個體工商戶可以自主決定在一定時期內歇業,且應在歇業前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歇業期限屆滿或累計歇業滿3年,視為自動恢復經營,決定不再經營的,亦應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3. 個體工商戶仍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及《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個體工商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內容若發生變化亦應依法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個體工商戶可以憑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明,依法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個體工商戶未辦理稅務登記者,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經稅務機關提請,由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4. 個體工商戶每年應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
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及《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以紙質方式向登記機關或以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報送上一年度報告,並可自主選擇報告內容是否公示,且個體工商戶應當對其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此外,若個體工商戶未按照規定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登記機關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公示於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並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5. 其他相關法律責任
個體工商戶未經設立登記從事一般經營活動者,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者,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者,依法責令關閉停業,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者,由登記機關依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者,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個體工商戶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者,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者,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者,吊銷營業執照。
四、結語
本次開放臺灣人民申設個體工商戶屬陸方落實《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總體方案》工作項目之作為,基本上是延續及鬆綁過去政策措施,並非新的舉措,相關登記及監管辦法仍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既有的規範。另一方面,允許臺灣人民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註冊登記個體工商戶,並未涉獎勵或優惠,著重在對外宣傳效益。
近年來,中國大陸陸續公布多項「惠臺」措施,對外廣宣將提供臺商及臺灣民眾在中國大陸投資、就業及生活的同等待遇。惟所謂「惠臺」旨在拉攏臺灣人民,主要目的不脫提升單方獲益的經濟發展目標,且各項措施仍涉及中國大陸各部委及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協調與落實,是否有具體配套到位或實際執行成效,都待持續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