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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臺商退場管道的選擇與風險

  • 資料發布日期:113-05-03
  • 最後更新日期:113-05-03
大陸台商退場管道的選擇與風險

文/陳彥文(海峽兩岸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律師、海基會臺商財經法律顧問)
由於地緣政治風險及Covid-19疫情、中國大陸經濟成長趨緩、競爭激烈、成本提高與企業二代傳承不順等諸多因素,許多臺商被迫面臨或即將面臨結束大陸營運他遷(或收攤)的局面;然而種種讓臺商「關公司難」的現實問題擺在眼前,包括嚴格的稅務稽徵補稅、關務和外匯核銷的清理、無法順利匯出款項、不慎操作可能帶來的民刑事責任、即使順利退場也可能因高額的稅務成本侵蝕多年的獲利。

本文擬從實務面說明,如何選擇適合自身企業的退場管道,並瞭解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
正常清算與簡易註銷
如果臺商在大陸並沒有特別有價值的資產(如不動產),那麼選擇退場的管道就是變賣家當、清退員工、辦理解散清算及註銷等,就可以合法退場。
縱使當營業期限尚未屆滿或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並未發生,臺商公司仍可通過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其流程:
 
一、 成立清算組
股東作出解散公司的股東會決議,決議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後15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二、 通知、公告債權人
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三、 債權申報和登記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四、 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確認
清算組應當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理,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確認。清算組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為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有權要求清算組人員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此點配合2024年7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特別有意義)。
 
五、 執行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請注意須以上順序),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六、 編製清算報告提請股東會確認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清算報告應包括「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各項稅款、職工工資已經結算」、「已發布註銷公告」等內容。
 
七、 註銷登記(約時半年以上)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包括海關及出口退稅註銷、稅務註銷、商務部門註銷、社保及公積金註銷、工商註銷、外匯註銷及銀行銷戶)。
 
八、 法律責任
(一) 未依規定違法清算可能的民事責任:「妨礙清算的賠償責任」、「股東或發起人出資不足的補充連帶責任」、「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的賠償責任」。
(二) 未依規定違法清算可能的刑事責任:「妨害清算罪」及「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九、 解散清算前應有序提前清退員工
需特別留意的是,公司在辦理解散清算前,就應該有序地提前清退員工(開始清算時應僅保留財務人員),並需針對相關問題進行障礙排除,如「社保投保基數不足」、「加班費基數不足」、「婦女三期的處理」、「工傷及非因工負傷仍在醫療期的處理」等)。至於資遣費的演算法,依照中國大陸《勞動合同法》第 44 條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此與臺灣月平均工資定義不同)。
另因現有的註銷登記制度較為繁瑣、嚴格,大量「僵屍」企業無法正常、快速地退出市場,造成社會資源和行政管理資源的浪費,給投資主體帶來了顧慮,影響了市場活力。為解決此類問題,大陸推出簡易註銷制度。新《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訂,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240條規定「公司在存續期間未產生債務,或者已清償全部債務的,經全體股東承諾,可以按照規定通過簡易程式登出公司登記。通過簡易程式登出公司登記,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於20日。公告期限屆滿後,未有異議的,公司可以在2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司通過簡易程式登出公司登記,股東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承諾不實的,應當對註銷登記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企業有高價值資產  如不動產時可選擇的退場管道
當臺商經營已有相當時間,主要資產(特別是不動產)增值幅度恐非常驚人,此時如以轉讓資產方式退場,定然產生高額稅費(光土地增值稅累進稅率就高達60%),此時或可思考其他形式的退場方式。
 
一、 通過企業重組實質退場
(一) 合併退場
通過與其他公司合併退場,公司成為消滅公司,而取得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的股權,達到(部分)實質退場的目的。
(二) 分立退場
許多臺商因訂單或企業傳承問題,欲縮小本業經營規模,則通過存續分立的形式,把部分甚至大部分資產(不動產)轉做他用,實務上已有許多臺商以企業分立之方式,轉型作為不動產開發或者將不動產成批租賃,已與本業完全區隔。
(三) 實質減資退場
外資三法時代,外資企業原則不准減資,但2020年回歸《公司法》後,減資已無法律上障礙(惟各地官方認知不同,操作有異),此處所提的減資是指實質減資,即當公司有盈餘,公司資產超過了實際的經營所需時,為避免資本的閒置與浪費,通過減資的方式來提高資金的效率。
換言之,公司的資本實際上並未減少,是公司股東出於一定的目的,主動縮減公司資本的行為,也就是將公司的資本退回給股東。因此,實質減資是退場管道的重要選擇。
需注意的是,通過企業重組模式(合併﹑分立及減資)是不需要經過清算流程的。
 
二、 通過股權轉讓退場
股權轉讓應該是臺商退場管道的首選,因股權轉讓的資本利得稅為10%,但綜觀目前中國大陸經濟環境,找尋買家並非容易的事。
(一) 直接股權轉讓及其風險
在傳統的直接投資模式下,臺灣母公司將100%持股的大陸子公司轉讓給大陸方,此時的基本流程應包括找到買方後雙方簽意向書,再由買方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DD)後,雙方簽定正式股權轉讓合同,然後協同到銀行開設銀企三方共同監管帳戶,接著進行變更公司股東方為買方的相關手續,再由買方到外管局做對外支付備案,然後將共管帳戶打款給賣方,最後將股款兌換成外幣匯出境外給賣方。
直接股權轉讓主要有兩種風險,一是股轉過程中必須先將公司股東方變更為買方,此時一旦發生銀行監管帳戶有弊端時,就會落得人財兩空;二是目前大陸國稅局(特別是浙江省稅務局)對於企業主要資產為不動產的股權轉讓案,會主觀認定為「假股轉、真賣地」,還是會核課高額的土地增值稅,因此交易前詳細評估是有絕對必要的。
(二) 間接股權轉讓及其風險
在間接投資模式下,臺灣母公司通常會在第三地設境外公司,然後再用此境外子公司轉投資持股100%大陸孫公司。此時如思考股權轉讓標的是這家境外子公司(而非大陸孫公司),轉讓的結果其實就是把大陸孫公司間接股權轉讓掉了,如此操作模式的好處是所有交易都在境外完成,也因此不會產生資本利得稅。
(三) 間接股權轉讓主要有兩種風險,一是大陸國家稅務總局針對間接股權轉讓已進行查核,對於沒有所謂「合理商業目的」的間接股權轉讓將核定為直接股權轉讓;二是間接股權轉讓全部在境外完成交易,因此買方是否有足夠的外幣支付股權轉讓款項也是這種交易能否執行的關鍵所在。
 
綜上,臺商應按自身狀況歸納出最合適的方案,並充分瞭解各種管道優劣與風險,讓多年的投資能安全的合法退場,並保有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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