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兩岸經貿網

:::

臺商如何防止經貿糾紛與法律救濟途徑之介紹

  • 資料發布日期:112-08-07
  • 最後更新日期:112-08-07
臺商如何防止經貿糾紛與法律救濟途徑
文/鄭瑞崙(瑞瀛法律事務所所長;陸委會臺商張老師)

大陸臺商近年來受到疫情、美中貿易戰、外界環境變化及政策限制等影響,面臨與過往兩岸交流緊密頻繁時期不同的處境。今年中國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訂《反間諜法》,並於7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擴大所謂間諜認定的行為範圍,大幅提高大陸臺商及臺灣民眾赴陸之風險,往後大陸臺商可能面臨何種風險及糾紛,亟待注意。
 
本文將從事前防範的角度切入,探討臺商企業在中國大陸經商過程中應認識的投資風險,並介紹事後相關法律救濟途徑。
 
投資糾紛有哪些類型
依據海基會歷年處理臺商在大陸經貿糾紛案例之分析,糾紛的類型主要包括人身安全、土地糾紛、合同糾紛、股權糾紛、稅務糾紛、合營糾紛、勞工糾紛等,相關分析說明如下。
 
一、 人身安全
涉及人身安全的威脅,為大陸臺商最關注的問題,人身安全無法獲得保障,過往所有的努力均將付諸一炬。此種威脅源自於中國大陸政府及民間,前者可能以間諜、國安、一般刑事罪名等限制赴陸臺灣民眾之自由,後者可能隨時伴隨在身邊,尤其大陸的合作夥伴、司機秘書、重要幕僚幹部、甚至是二奶。這些人掌握臺商的生活動態,甚至是臺商違法的小辮子。
尤其,中國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訂《反間諜法》已於今年7月1日施行,其中擴大「間諜」認定的行為範圍,惟對「間諜」行為之定義仍不明確,政府甚至鼓勵中國大陸民眾舉報,此舉將大幅提高大陸臺商及臺灣民眾赴陸之風險。
此前,屢傳臺灣民眾赴陸獲得不合理、不友善對待之個案。其中,包括遭不合理、長時間盤查詢問,才放行通關或遭到任意盤問及無故查驗個人手機、電腦等隨身物品之情事1。陸委會已公開呼籲民眾,前往中國大陸之前,應特別留意評估人身安全風險,並建議於陸委會「國人赴大陸地區動態登錄系統」登錄個人資料,以利在中國大陸期間遇有突發或緊急事件時,政府可及時取得聯繫並提供必要的協助,臺商應多加留意2,俾確保自身權益。
 
二、 土地糾紛
中國大陸採取「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原則,土地所有權係由國家或各級農業集體的經濟組織所有,私人僅能取得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此與臺灣不同,故臺商應嚴格分辨取得者為使用權或所有權。此外,徵收補償制度衍生問題亦為土地糾紛之主要類型。
近年來,部分臺商受到疫情及環境等影響,已逐步移出、裁撤或調整在大陸業務、産線及資産,其中包括出售土地撤資。對此,臺商可以考慮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合作開發等方式處分土地資產3,惟須注意應符合相關方案及規定。
 
三、 合同糾紛
臺商與大陸廠商交易通常會簽訂合同,為降低遭詐騙的機率,同時對交易對手履約的資信和能力有所了解,於正式簽訂合同之前,臺商應當採取適當措施審查對方主體身份,進行適當的徵信調查,交易對手之前所涉訴訟及執行情況,亦得作為判斷其資信情況的重要參考。臺商可登錄最高人民院的三個網站: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網及中國裁判文書網,按其企業名稱進行檢索查詢。
與對方進行交易後,在還沒收到貨款前,或者署繼續性的交易,建議仍應積極關注對方之資力信用狀況,作為決定是否停止出貨、改變交易條件、採取法律行動等參考。
 
四、 股權糾紛
在大陸,臺商可能會在「置產」、「進出證券市場」、「開設公司」三種情形下運用「人頭」。其中形成原因複雜,主要是大陸法令對臺資企業設有若干限制,為求方便,臺商多以隱名方式投資,然而其中存不少法律風險,不可不慎。
 
五、 稅務糾紛
臺商在大陸投資做生意一定要繳稅,有臺商因逃漏稅、走私等行為而遭追究法律責任。臺商對於稅務方面,若有不了解之處,一定要請教專業會計師,甚至要事先做好節稅的租稅規劃。
 
六、 合營糾紛
臺商在中國大陸投資有時候會採用中外合資方式,若有合營的夥伴,臺商需事先做好徵信,避免與不誠信之合營夥伴合作,以保護自身權利。
 
七、 勞工糾紛
由於中國大陸勞工工資不斷上漲,且自2008年實施《勞動合同法》後,擴大對勞方保障範圍,使得臺商成本與壓力大增,唯有確保勞資關係和諧,才能減少不必要的困擾。
 
臺商在大陸發生商務糾紛有那些法律救濟途徑
一、 協商解決
協商解決係指在爭議發生後,沒有第三者介入之情形下,雙方本於自願的基礎,就爭端進行商討,自行達成解決紛爭的方法。
達成協商後所做的書面協議,僅為契約性質,非屬執行名義無法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故仍須先取得法院的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方能聲請強制執行,故效力不如調解。因此在實務上,協商解決的方式,仍必須依賴雙方的誠信,才能有實質成果。
 
二、 調解解決
調解解決與協商解決最大之不同,在於需有第三人居中調解,對雙方加以調停及排解,但仍是基於自願之基礎,因此無任何一方可強迫對方一定要做到調解成立。在雙方僵持不下時,有第三人之介入,或許可為雙方創造化解僵局之契機。
調解一旦成立,在符合法律的特定要件下,調解書通常可成為執行名義,無須進行訴訟,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三、 訴訟解決
對於「臺商可否選擇在臺灣的法院提起訴訟」,基於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臺商可以在合同內約定,就雙方的糾紛在臺灣或大陸的法院提起訴訟。若雙方約定糾紛由臺灣的法院管轄,則待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後,若債務人不自動履行,而其在大陸有財產時,債權人可向大陸的人民法院聲請認可及強制執行。 
 
四、 仲裁解決
仲裁之優點包括公正、和諧、經濟、專業、迅速、秘密、具執行力,當事人得根據事先的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之仲裁協議,透過仲裁人用仲裁方式解決雙方紛爭。由於當事人事先可約定仲裁地,有糾紛時雙方原則上可選任仲裁人,且仲裁原則上是不公開。因此在商業糾紛方面,商務人士通常較願意選擇仲裁而非訴訟。
依照2012年8月9日簽署的《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第14條第4項「商務糾紛的當事雙方可選擇兩岸的仲裁機構及當事雙方同意的仲裁地點。如商務糾紛中未約定仲裁條款,可於爭議發生後協商提交兩岸的仲裁機構,在當事雙方同意的仲裁地點解決糾紛」,故在兩岸投資糾紛上,臺商得約定選用兩岸的仲裁機構,在雙方同意的仲裁地點,用仲裁方式來解決糾紛,不再僅限於大陸之仲裁機構。
 
五、 行政協處機制
《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依照協處機制,就投資人與投資所在地一方爭端解決(P-G),臺商得透過友好協商、協調、爭端協處、調解(徵收補償爭議)以及行政或司法訴訟制度等方式,選擇對其最有利的方式或途徑解決。就投資人間商務糾紛方面(P-P),投資人可選擇以仲裁方式解決,並選擇由兩岸之仲裁機構中具有專業知識的國際仲裁人士,在雙方合意的地點進行仲裁程序,投資人並可依相關規定聲請仲裁判斷的認可與執行。故協議簽署後,臺商糾紛透過上述管道仍無法處理時,則可透過投保協議中之行政協處機制,經由經濟部投資業務處與陸方協處窗口進行爭端協處4
 
兩岸仲裁裁決相互認可及執行之介紹
一、 臺灣對於中國大陸判決與仲裁之認可與執行
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然而,本條僅明文適用中國大陸的民事確定裁判及民事仲裁判斷,並未將中國大陸法院作成之「民事調解書」、「支付令」及「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明訂在內,此部分仍有未臻完善、值得探討的空間。
 
二、 中國大陸對於臺灣判決及仲裁之認可與執行
按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公佈《最高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與《最高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仲裁裁決的規定》,總結了舊規定自1998年以來,施行長達10餘年的經驗,將民事裁定、民事調解書、支付命令、和解筆錄、調解筆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等出具的調解書經法院核定、仲裁判斷、仲裁和解和仲裁調解,均納入認可範圍。
 
結論
綜上所述,臺商於中國大陸投資時,首先需就當地的經濟環境、交易文化、法令與相關規定有所認識,關注投資、經營可能面臨之風險及糾紛,必要時應諮詢法律、稅務等專家進行規劃與管控,評估各種決策可能産生的風險,進而在相對友善、公平之環境,營造有利於兩岸經濟貿易互利雙贏的局面。
 
1. 中央通訊社,陸加強管控 陸委會:臺人遭不友善對待已有數例,2023年5月4日,經濟日報,網址
2. 大陸委員會,提醒國人赴陸應注意人身安全!中國大陸修正「反間諜法」,自7/1起實施,2023年6月29日,大陸委員會臉書
 
3. 蔡步青,臺商自大陸撤資之策略,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49期,2022年1月,108-109頁。
4. 經濟部(投資業務處),「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112年7月,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官網
 

熱門推薦

配合大陸委員會提出補繳喪失原籍證明替代方案 移民署:網站專區已公布申請書,自4月21日起受理【焦點新訊】

「第32屆亞洲臺灣商會聯合總會回國訪問團」拜會海基會【最新活動】

好文轉載| 中國大陸產能過剩的成因及其情勢觀察【精選文章】

黑糖飄香的風城長照據點 王翎鳳在臺紮根發揮量能【深度專訪】

中國大陸國家安全法律法規簡介及對臺商的影響【兩岸經貿講座輯要】

簡析中國大陸邊境控制制度及因應之道【臺商財經法律顧問專欄】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