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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行政拘留制度及法規簡析

  • 資料發布日期:113-11-27
  • 最後更新日期:113-11-27
中國大陸行政拘留制度
文/陳彥文(海基會臺商財經法律顧問、海峽兩岸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律師)
拘留在台灣法律中是一種行政罰,其形式與屬於刑罰的拘役類似,皆為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權力行為,但期間較拘役短。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拘留為1日以上、3日以下,最多不得逾5日(刑罰的拘役最多可達59天)。拘留作為行政罰,其意義在於人民違反了行政法上的義務,因此需負擔行政責任,由公權力施加懲罰,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按理原可由行政機關直接決定處罰;但由於拘留係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屬於對基本權的重大侵害,且根據我國《憲法》第8條亦規定人民遭政府機關逮捕拘禁需於24小時內移送法院,因此為避免違憲,警察機關無權逕自決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拘留處分,需移送該管法院簡易庭,由法院裁定是否予以拘留。
然而,在中國大陸公安機關的權力不亞於檢察機關及法院,對於許多違反治安管理的事項,可自行決定給予15天以下的行政拘留,這對國人在中國大陸人身安全的影響甚大,故本文擬就中國大陸現行行政拘留制度進行說明。

行政拘留的定義與性質
行政拘留是中國大陸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但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人,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具有以下性質:
一、 行政性
行政拘留由行政機關(公安機關)實施,是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體現了行政權力的運用。
二、 強制性
一旦決定實施行政拘留,被拘留人必須服從,不得抗拒或逃避(合法救濟除外),體現了公權力的不可挑戰性。
三、 處罰性
行政拘留作為行政處罰的一種,其本質是對違法行為的制裁和懲戒,旨在維護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
四、 法定性
行政拘留的實施必須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包括拘留的條件、程序、期限等均由法律明確規定。

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據
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國大陸的《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其他有拘留處罰規定的法律法規(如《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據這些法律法規,公安機關可以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人實施行政拘留處罰。

常見應處以行政拘留的行為
以下為中國大陸常見可以給予拘留處罰的違法行為:
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如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結夥鬥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
二、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如違反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 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三、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
如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此指未構成刑事立案標準)。
四、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
如賣淫、嫖娼的;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另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受處罰人必須有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受拘留處罰的人必須在主觀上有違法的故意或過失,受處罰人必須確已實施了違法行為。對於一些特殊被處罰人,按照法律規定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這些人包括: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70周歲以上的;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
又,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類似追訴期時效)。

行政拘留的期限
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如果有多項違法行為需要合併執行行政拘留的,最長不超過20日。通常行政拘留的期限相對較短,旨在迅速對違法者進行懲罰和教育。

行政拘留的流程
行政拘留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一、 立案
行政拘留程序的第一步是立案,即行政執法機關接到舉報或主動發現違法行為後,依法決定是否立案調查。立案需要明確違法事實、證據等內容,並依法告知當事人違法行為及其權利義務。
二、 調查取證
立案後,行政執法機關將派遣人員到案發地進行調查取證工作。調查員將通過調查、勘驗、詢問等方式,獲取案件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於人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調查取證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並製作相關的調查筆錄和調查報告。
三、 審查決定
調查取證完畢後,行政執法機關將根據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最終決定是否對違法行為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審查決定應當重視事實與證據的充分性,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並依法製作相關的決定書。
四、 送達通知
行政拘留決定書製作完成後,行政執法機關將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在通知中明確行政拘留的原因、期限、地點等資訊。當事人收到通知後,可以進行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五、 履行處罰
當事人接到行政拘留決定書後,需要按照決定書的規定履行行政拘留的處罰。履行期間,當事人必須遵守相關規定,不得違反監管要求,否則將會面臨更嚴厲的處罰。
六、 結案
行政拘留期滿後,行政拘留事項結案。結案後,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向當事人回復相應的人身自由,並製作結案決定書。

行政拘留的救濟與暫緩執行
一、 行政拘留的救濟
對已執行公安的行政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通過以下2種途徑進行救濟:
(一) 申請行政復議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2條規定,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其程序是向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時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申請人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二) 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不服提起的訴訟。其程序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院受理後將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作出維持、撤銷或者變更原行政行為的判決。

二、 行政拘留的暫緩執行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規定,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必須同時符合以下4個條件:
(一) 被處罰人不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已經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 被處罰人提出了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三) 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
(四) 被處罰人及其近親屬提供一定的保證措施。  
即,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並且申請了行政復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這是被處罰人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的前提條件;同時,被處罰人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其次,公安機關需要認定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不致發生社會危險主要是指決定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後,被處罰人不會發生逃跑、干擾和阻礙證人作證、串供、毀滅、偽造證據、重新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等),如果行政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可能會發生社會危險,行政拘留不得暫緩執行。最後,當事人應當提供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
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後,如果被處罰人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結果撤銷了原拘留決定,則不需要再執行拘留。如果結果維持原決定,則需要繼續執行拘留。如果被處罰人遵守了暫緩執行期間的規定,且最終未執行拘留,公安機關應退還已繳納的保證金。

行政拘留與刑事、司法拘留的差異性
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都是中國大陸拘束人身自由的公權力作為,但三者仍有區別。行政拘留是一種處罰措施,刑事拘留是一種預防措施(避免被告逃匿無法到案進行偵審),而司法拘留主要是一種排除措施(排除妨害訴訟進行的行為)。其中,只有行政拘留才是真正的處罰。
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依據《治安處罰法》第23條至第74條(第36條、第58條除外)的規定,做出行政拘留決定(行政拘留期限見上述)。
刑事拘留是一種配合刑事訴訟的臨時措施。《刑事訴訟法》列舉了7種情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可以先行拘留。刑事拘留,一般期限不超過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拘期限最長為37日(實務常見)。
司法拘留是根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指在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對違反法庭秩序、妨害訴訟活動(如:作偽證、衝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由人民法院院長批准後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司法拘留期限為15日以下,司法拘留與判決結果不發生聯繫,被拘留的人如果承認並改正錯誤,拘留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結語
綜上所述,行政拘留是中國大陸對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者的行政處罰措施,其要件及實施均有相應的規定和程序。被行政拘留會對個人日後生活產生一定的消極影響(如入出境、就業及社會信用評價等),因此國人在中國大陸應遵守法律法規,避免面臨遭觸法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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