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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修訂《保守國家秘密法》對臺商的影響

  • 資料發布日期:113-06-14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14
中國大陸修訂《保守國家秘密法》

文/劉俊宏(鼎道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海基會臺商財經法律顧問)

今(2024)年2月27日,中共14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次會議通過《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案,今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保密局」局長李兆宗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說明,修訂著重在三大面向:第一,加強中國共產黨對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的統一領導;第二,適應新形勢下保密工作對象、內容以及職責、任務的深刻變化,修改完善相關保密制度,細化保密工作對象、內容與職責;第三,總結黨十八大以來保密工作成熟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實踐經驗,轉化為法律制度。外媒則認為,《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呼應去(2023)年4月26日修訂通過的《反間諜法》,體現新時期的保密需要,也符合中共二十大以來強調「安全」的重要性。

中共內外情勢變化影響保密法制

檢視中國大陸保密法制的立法沿革,每一階段的立法工作都順應國家發展的「新形勢」。套一句慣用宣傳話語:「保密法制的檢討修正工作,永遠在路上」,可見中國大陸對保密工作的重視。

1989年5月1日,《保守國家秘密法》正式實施,將國家秘密定義為「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保守國家秘密法》第2條)。2010年4月,第11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審議通過《保守國家秘密法》修正案,修法重點將國家秘密修訂為「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洩漏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並列舉6項具體事項(《保守國家秘密法》第9條),構成要件內容更為明確。

此時期中國大陸面對的「新形勢」為1980年第11屆三中全會確立「改革開放」的國家發展總路線後,企圖追求「依法治國」的發展策略,強化與世界的連結,融入國際社會。在積極招商引資的大氛圍下,任何對擴大開放產生掣肘的因素都必須排除,故國家秘密範圍的界定縮小且明確,避免成為對外積極發展的絆腳石。

值得一提,《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第5條規定,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並據以要求中央和地方政府機構主動透過網站、新聞及其他適當方式,公布政府資訊。此舉或許可視為中國大陸順應「OPEN GOVERNMENT」世界潮流的舉措,就法的位階而言,《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僅具有行政命令效力,且與《保守國家秘密法》之間未有相應規範,政府官員常以保密作為規避政府信息公開的藉口。

習近平新時代的保密法制 安全壓倒一切

中共在去年4月26日修訂通過《反間諜法》,今年2月進一步更新《保守國家秘密法》。有學者認為,當前國際環境變化及資訊快速進展,兩部法律的修訂是相互呼應、互為體用,目的是在新時代下落實安全防範與安全處置,以「安全壓倒一切」作為核心思想。

本次修訂重點在於擴大適用對象,及於「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即「涉密人員」)。亦即,規範客體不再侷限於中國大陸人士,擴大到境外人士。涉密人員除在職期間出境應經有關部門批准之外,離崗離職後應實施「脫密期管理」,包括對個人進行保密教育、清退涉密載體、不得違反規定就業與出境等。涉密人員於「脫密期」結束後,仍負有積極保守國家秘密之義務。

此外,將「工作秘密」納入規範。《保守國家秘密法》附則內增訂「工作秘密」,要求機關或單位取得「不屬於國家秘密」但「洩漏後會造成一定不利影響」的事項,應「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駱源說,「工作秘密」雖有別於「國家秘密」,但因為實踐中大量存在,仍有規範、管理的必要,具體規範細節另行制定《工作秘密管理辦法》。換言之,任何工作上取得的信息,都可能基於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需要被劃入保密範疇。影響所及,政府信息公開的空間受到進一步壓縮,也讓任何信息的性質變得更模稜兩可、高度不確定。

寄遞人員恐成吹哨人 寒蟬效應影響鉅

2022年4月29日國家安全部審議通過《公民舉報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獎勵辦法》及近日(2024年4月15日)在江蘇省先試先行的《江蘇省寄遞管道涉國家安全違法犯罪線索舉報獎勵辦法》,主要內容為按照舉報內容對防範、制止和懲治國家安全行為所發揮的作用程度,給舉報人不同標準的獎勵,重點關注在「寄遞行業」。中國大陸欲建立「吹哨人制度」,達到國家安全的目的。寄遞行業為人民日常生活所需,攸關國計民生甚钜,如果寄遞行業及從業人員動輒以收受之物品疑涉及國家秘密而拒絕寄送,甚至提出舉報,嚴重影響企業營運,對個人生活以及科研交流合作也會連帶產生壓力,造成「寒蟬效應」。

觸法可能性高 臺商應提高保密意識

本次修法升高外國機構在中國大陸經營、投資的風險,且赴陸採訪、學術研究、蒐集經商投資資訊或與當地人士對話等,只要認定相關對話或蒐集資料內容有損「國家和人民利益」,都有可能被認定為涉及「國家秘密」。加上「工作秘密」一項罪名,條文規定,凡「不屬於國家秘密,但洩露後會造成一定不利影響的事項」,都可能涉嫌犯罪,這種高度空泛、毫無規矩可循的條文,可能隨時觸法,臺商企業不可不慎。

企業經營過程中,需蒐集各類信息進行分析,擬定發展策略。《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後,企業取得的任何信息,縱使無涉「國家秘密」,也可能因屬於「工作秘密」而納入管制。在要件高度不確定下,臺商企業除需持續關注政府部門為執行法律而公布的技術性、細節性規定,以修訂企業內部管理辦法外,也應鼓勵員工參與各類保密培訓,強化員工的保密意識,並提升企業整體的保密水平。

「貨暢其流,則商賈願出於其市」,從《江蘇省寄遞管道涉國家安全違法犯罪線索舉報獎勵辦法》,可看出寄遞行業內的「吹哨人」制度會是中國大陸下一階段重點關注的對象。建議企業應與寄遞行業建立良善的溝通管道,避免誤判造成經營、投資甚至是人身自由上的風險。

中共在執行層面保留彈性空間

檢視中共保密法制的歷史發展經驗,中國大陸向來視保密工作與政治事業為同生而相伴,基於自身發展及整體國內外環境的需要,不定期對保密法制內容作出調整。從今年修訂的內容來看,仍未脫離「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壓倒一切」的政治方向。

隨著法律規範對信息安全門檻的提高,外界普遍認為中國大陸的營商環境漸趨不確定。但因中國大陸向來在執行層面保留相當大的彈性空間,亦有學者認為此次修法的宣傳意義高於實質,目的為再次向境內、外的個人及單位釋放出中國大陸對信息安全、國家機密的高度重視,達到殺雞儆猴效果。修法的後續發展,值得深入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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