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移民署通知補繳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Q&A
- 資料發布日期:114-04-17
- 最後更新日期:114-04-18

一、為何移民署會通知註銷戶籍證明公證書?
2004年3月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臺灣人民不得在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護照。該條例修正施行前已經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護照者,給予6個月之寬限期。因此,移民署這次依法通知未曾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者,再給3個月辦理,請民眾於期限內補繳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
二、如何辦理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
(一)本人前往大陸原戶籍所在地之派出所申辦「註銷戶籍證明」。如因照顧家人或工作關係等原因致無法親辦,能否委託親友代為申辦及應備文件為何?請聯繫派出所。
(二)本人持派出所出具之註銷戶籍證明,向當地有辦理涉臺事務之公證處辦理註銷戶籍證明公證書(能否委託親友代為申辦公證書及應備文件為何,請逕洽公證處)。
三、已取得註銷戶籍證明但尚未公證,如何辦理?
本人持大陸派出所出具的註銷戶籍證明向當地有辦理涉臺事務之公證處申辦「註銷戶籍證明公證書」(能否委託親友代為申辦公證書及應備文件為何,請逕洽公證處)。
四、如何向海基會申請驗證註銷戶籍證明公證書?
請本人持註銷戶籍證明公證書正本、身分證明等文件(親辦備註銷戶籍證明公證書正本、本人之身分證正本、驗證費用;委託代辦備註銷戶籍證明公證書正本、授權書正本【本人簽名或蓋章】、本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及驗證費用)就近向海基會會本部、中區或南區服務處申請驗證,如民眾有任何申請文書驗證問題,可洽海基會法律服務專線(02-25335995)查詢。
五、民眾不確定是否曾向海基會申請驗證、或曾申請驗證如何補發驗證證明等問題?
(一)請民眾直接撥打海基會法律服務專線或親臨海基會會本部、中區或南區服務處服務櫃檯,提供當事人姓名(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等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臺灣、原大陸身分證號等訊息,查詢是否曾申請驗證註銷戶籍證明公證書。
(二)如海基會曾受理申請文書驗證,當事人可向海基會申請補發驗證證明或以書面方式向海基會陳情,由本會以公函提供相關資料予當事人,作為證明文件。
(三)如海基會無受理申請文書驗證紀錄,請先依上述說明申辦註銷戶籍證明公證書,再向海基會申請驗證。
六、 民眾如確有困難赴陸取得註銷戶籍證明及註銷戶籍證明公證書,該怎麼辦?
(一)對於繳附註銷證明公證書有實際困難之個案,可透過移民署專線電話(02-23889393分機5042-5048、5660)或專屬服務信箱(NIA2025@immigration.gov.tw)向該署反映。
(二)民眾亦可就近至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反映,該署會針對個案,會同相關機關,積極尋求妥適之解決方式。
七、 民眾取得喪失原籍證明或短期內赴陸辦理確有困難者,那幾種類型得申請改以「具結方式」替代?那幾種類型得申請「延後赴陸辦理」?
(一)符合以下6種類型可以具結代替證明:
1、赴大陸恐有人身安全疑慮者(例如因政治、宗教等因素曾遭迫害)。
2、在中國大陸出生,學齡前(未滿7歲)返臺定居,主張從未在陸設籍,經主管機關審核確認者。
3、因重大傷病,且臥床、配合醫治療程、身體衰弱或行動不便者。
4、104年1月1日起即未曾赴陸者。
5、年滿70歲者(自114年當年度滿70歲均屬之)。
6、屬低收入戶無資力赴陸者。
(二)符合以下3種類型可申請「延後赴陸辦理」:
1、因服刑、兵役、就學、家庭遭遇重大變故,或屬有急性病症無法於期限內搭機經出具醫師開立之不適航證明等事由者,於該等事由消滅後再展延3個月辦理期間。
2、因照顧未成年子女、重大傷病、70歲以上的親屬,得自收到移民署原補繳通知後1年內繳付喪失原籍證明。
3、當事人懷孕,自分娩或流產後1年內繳付喪失原籍證明。
(三)經移民署審核符合上述得以具結或延期者,當事人嗣後如赴中國大陸,仍應依規定補繳喪失原籍證明等相關證明資料。
(四)當事人旅居海外或因其他事由致無法聯繫者,由移民署造冊列管,待與當事人取得聯繫後,再續行處理。
(五)移民署及所屬各地服務站自4月21日起受理上述案件申請。請申請人依移民署嗣後公布之申請表單下載填寫完竣,得採親送、紙本郵寄或電郵(專案信箱:NIA2025@immigration.gov.tw)方式提出。
(六)移民署受理申請後將採專案列管,並就審核結果以書面方式逐一回復申請人,請申請人耐心等候,並依書面審核結果辦理後續事宜。
八、民眾取得喪失原籍證明或短期內赴陸辦理確有困難者,得申請改以「具結方式」替代或「延後赴陸辦理」之申請期間為何?
(一)移民署及所屬各地服務站訂自4月21日起至6月30日止,受理改以具結或延後期限之申請。該署並在其全球資訊網「通知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專區」公告受理流程圖、申請書、具結書等資料,歡迎有需求民眾多加利用。
(二)請當事人務必在申請期限內,依移民署公布之申請表單下載填寫完竣,採親送、紙本郵寄或電郵(專案信箱:NIA2025@immigration.gov.tw)方式提出。移民署受理申請後將採專案列管,並就審核結果以書面方式逐一回復申請人,請申請人耐心等候,並依書面審核結果辦理後續事宜。
(三)當事人如不符合具結或延期資格,惟有其他窒礙難行之處,只要當事人有意願配合法律要求,不管遇到何種困難都可反映,政府一定會盡最大可能協助民眾排除障礙,也會考量個案狀況適度延長辦理期限,以協助當事人最終完成放棄中國大陸身分之作業程序。
九、已經取得臺灣身分的原大陸人民,接到移民署通知,必須在期限內繳交註銷大陸戶籍的資料,如果需要親自回大陸辦理,但是入境大陸的證件有過期或遺失等等情形,航空(船)公司會拒絕載送,那就無法回大陸,請問海基會可以協助嗎?
(一)是的,海基會可以提供相關協助。協助的方式是,請當事人趕快聯繫海基會文教處(電話:02-21757043洪先生),並提供相關文件,海基會就會把案子送交大陸方面,大陸在完成作業之後,就會通知當事人預訂航(船)班的航空公司或船公司,協助當事人如期順利回大陸。
(二)特別提醒注意,因為大陸方面的作業時間「至少需要21個工作天」,當事人如果有需要海基會協助回大陸,一定要趕快打電話給海基會,而且要趕快提供資料,要不然可能會耽誤到自己回大陸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