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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國家安全法律法規簡介及對臺商的影響

  • 資料發布日期:114-02-04
  • 最後更新日期:114-02-04
中國大陸先後修訂實施《反間諜法》及《保守國家秘密法》
文/姜志俊(翰笙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海基會臺商財經法律顧問)
 
中國大陸在其《國家安全法》未修正的架構下,於2024年先後修訂實施《反間諜法》及《保守國家秘密法》,擴大兩法在行為主體、行為客體及管轄地域的適用範圍,對於在中國大陸投資經商、旅遊、就學、就業、定居或從事兩岸文化、體育、宗教、學術交流等活動的臺灣民眾影響重大。大陸委員會接受多起遭大陸海關、公安或國安單位扣留而滯留大陸臺灣民眾家人的陳情、委託,先後透過新聞稿、例行記者會及臉書、各種宣傳平臺,呼籲國人前往大陸要注意人身安全,審慎做好事前評估。因此,對於中國大陸最近頒布實施的《反間諜法》及《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涉及人身安全與自由的法律法規,實有認識與了解之必要,避免誤觸法網而遭受牢獄之災,確保自己的合法權利與安全。
 
有關國家安全之法律解析
中國大陸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近年  修訂的有(一)《國家安全法》(2015.07.01);(二)《反間諜法》(2023.07.01)、《反間諜法實施細則》(2017.11.22)、《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規定》(2021.04.26);(三)《保守國家秘密法》(2024.05.01)、《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2024.09.01);(四)《國家安全機關行政執法程序規定》(2024.07.01);(五)《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4.07.01)。本文茲就《國家安全法》、《反間諜法》及《保守國家秘密法》3部法律,分別簡要説明:
 
一、 《國家安全法》共分7章84條:
第1章總則(§1~§14)、第2章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15-§34)、第3章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35-43)、第4章國家安全制度(§44-§68)【第1節一般規定/第2節情報資訊/第3節風險預防、評估和預警/第4節審查監管/第5節危機管控】、第5章國家安全保障(§69-§76)、第6章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77-§83)、第7章附則(§84)。
(一) 所稱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具體言之,國家安全包括但不限於政治安全、軍事安全、國土安全、社會安全、經濟安全、科技安全、網路安全、文化安全、生態安全等方方面面的國家安全。
(二) 中國大陸《刑法》分則第1章危害國家安全共12個罪名,「背叛國家罪(§102)」、「分裂國家罪(§103第1項)」、「煽動分裂國家罪(§103第2項)」、「武裝叛亂、暴亂罪(§104)」、「顛覆國家政權罪(§105第1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105第2項))、「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107)」、「投敵叛變罪(§108)」、「叛逃罪(§109)」、「間諜罪(§110)」、「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111)」、「資敵罪(§112)」。
 
二、 《反間諜法》共有6章71條:
第1章總則(§1~§11)、第2章安全防範(§2~§22)、第3章調查處置(§23~§39)、第4章保障與監督(§40~§52)、第5章法律責任(§53~§69)、第6章附則(§70~§71)。《反間諜法》主要內容如下:
(一) 擴大間諜行為的定義與範圍:在行為主體方面,增加「投靠」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明確定為間諜行為。 在行為客體方面,將「其他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的 文件、數據、資料、物品」,與「國家秘密」和「情報」並列,納入該法保護的客體範圍。在行為手段方面,將「網路攻擊」新增為間諜手段。另外在地域方面,新增針對「第三國」間諜行為規定。
(二) 加大不同監管部門之間的配合和協調力度,強調「行政/刑事」銜接,針對網路間諜行為的出現,增加國家安全機關發現時的通報和處置程序,進一步加強國家安全機關和出入境相關管理部門的配合和協調。此外,國家安全機關經調查發現間諜行為涉嫌犯罪的,應該依照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偵查,不得以行政處罰替代刑事處罰。
(三) 增加行政處罰的種類,並擴大處罰的適用情形,除原有的行政拘留措施外,新增加罰款、約談、通報批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等處罰種類。針對實施間諜行為,但尚不構成犯罪的個人和單位,可依據其違法所得數額處以相應的罰款。
(四) 「間諜罪」的刑事處罰,依據中國大陸《刑法》第110條「間諜罪」規定,「有下列間諜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是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的;二是為敵人指示轟炸目標」。此外,《刑法》第113條「危害國家安全罪適用死刑、沒收財產的規定」,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103條第2款、第105條、第107條、第109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第110條「間諜罪」不在除外條文,因此,最高可以判處死刑。此外,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併處沒收財產。
 
三、 《保守國家秘密法》共有6章65條:
第1章總則(§1~§12)、第2章國家秘密的範圍和密級(§13~§25)、第3章保密制度(§26~§47)、第4章監督管理(§48~§56)、第5章法律責任(§57~§62)、第6章附則(§63~§65)。《保守國家秘密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 擴大國家秘密的定義與範圍:
國家秘密是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該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洩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分別為「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第13條第2項規定,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上述規定的,屬於國家秘密。因此,國家秘密的範圍更擴大包括了黨的秘密事項,值得大家注意。
此外,《反間諜法》已將「其他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數據、資料、物品」與「國家秘密」和「情報」,並列為該法的保護範圍。因此,洩漏國家秘密同時也可能會構成反間諜行為,值得大家注意。
(二) 擴大保密主體的範圍:
第5條第1項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個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公民,都有保密的義務。上述主體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國家機關等單位「知密」人員,另一類為「知密」人員以外之企業、社會組織及公民,兩類人員承擔不同的保密義務,後者的義務是不得「非法獲取」或「非法持有」國家秘密或載體等義務。
(三) 違反國家秘密行為的態樣及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主要有「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管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寄遞、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非法複製、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未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採取有效保密 措施,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資訊網路或者有線和無線通訊中傳遞國家秘密的」、「未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採取有效保密措施,將涉密資訊系統、涉密資訊設備 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資訊網路的」、「未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採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資訊系統、涉密資訊設備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資訊交換的」、「使用非涉密資訊系統、非涉密資訊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擅自卸載、修改涉密資訊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式、管理程式的」、「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資訊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情形」。
(四) 違反保守國家秘密的刑事處罰:
1. 非法持有國家秘密罪
《刑法》第282條第2項規定「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非法竊取國家秘密罪
《刑法》第282條第1項規定「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為境外組織竊取國家秘密罪
《刑法》第111條規定「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4. 洩漏國家秘密構成反間諜行為
按照《刑法》第110條間諜罪處罰,符合《刑法》第113條規定的,更可以判處死刑及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臺商人身安全之防範與應對
一、 關於反間諜法方面
(一) 鑒於中國大陸《反間諜法》多處提及並強調「數據」,臺資企業在處理數據相關事宜時應審慎行事,確保數據的收集、儲存、實用、加工、傳輸、提供和出境等活動的合法性。
(二) 在和客戶或供應商等相關方訂立合同時,應增加合規條款,要求相關方具體聲明其向公司提供的所有數據或材料不屬於國家秘密,也不包含任何可能有關國家安全和利益及其他不應批露的數據。
(三) 積極回應《反間諜法》關於安全防範義務的規定, 尤其是涉及敏感行業(例如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電力、金融、公共 服務、電子政務、國防科技工業等「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數據」)的公司,建立包含反間諜內容的合規體系,定期展開培訓,提高員工反間諜安全防範意識。
(四) 在國家安全機關或其他有權部門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時,積極配合,主動報告可能涉嫌間諜行為的個人或企業。
 
二、 關於《保守國家秘密法》方面
除前述關於《反間諜法》方面外,應注意事項有:
(一) 對於國家秘密提供方的行業以及所處理的國家秘密本身,保持敏銳性。
(二) 使用任何涉及國家秘密時,應確保獲得國家秘密權利人的知情和書面同意。
(三) 未經國家秘密權利人的合法授權,不得通過任何協力廠商收集國家秘密。
(四) 收集到的任何國家秘密,原則上應儲存於中國大陸境內,如確有出境需要的,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安全評估程序。
(五) 未經國家秘密權利人合法授權,不得與任何協力廠商(無論是境內或是境外主體)共用該等國家秘密。
(六) 嚴格履行國家秘密等級保護、評估和備案等國家秘密安全保護並即時報告之義務。
 
結論
近期,國家安全局局長蔡明彥在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表示,近年來國人進入中港澳地區,有15人遭到拘留、審判,有51人在入境過程中遭到留置、詢查。因此,「保密防諜,人人有責」這句原來在70多年前的宣傳口號,在現時國際地緣政治的角力中,成為當前兩岸政府與人民必須同時重視的實境場景。
建議欲前往中國大陸投資經商或從事各種交流、旅遊等活動的臺灣民眾,應該深刻認識「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安全,是回家唯一的道路」的重要性,秉持「入境問俗、入境隨俗」良好習慣,並正視大陸委員會調升赴陸港澳旅遊警示為「橙色」,鼓勵大家多多使用國人赴陸港澳「登錄系統」,以確保自己在大陸時的人身安全與自由,如果發生任何問題,也可以撥打886-2-25339995海基會服務專線電話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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