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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民法典對臺商的意涵與影響

  • 資料發布日期:110-02-22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22

文《呂榮海》蔚理法律事務所律師、海基會臺商財經法律顧問 

 

民法的意涵與功能

在美中對立、新冠肺炎造成不安的大環境下,中國大陸於2020年5月28日頒布了「民法典」,訂於2021年1月1日施行。此次大陸通過完整的「民法典」極具重要性,如果習近平主席能夠重視「民法典」,可以在他任內努力推廣,應有助其歷史定位,才是真正「以民為本」及「實現中國夢」,而不必依靠「國際爭霸」作為歷史定位。

二百多年前,拿破崙雖然多次於戰爭中獲得勝利,但最終仍以征伐莫斯科及滑鐵盧戰役失敗收場,但拿破崙時代留下的1804年法國民法典,則開創了大陸法系的典範,至今仍被法國使用,比同為大陸法系的德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早了近百年。中國大陸經長期革命、左右搖擺之後,終於在2020年頒布了「民法典」,而1930年頒布的中華民國民法至今仍適用於臺灣。

民法的時代意涵是:保障私有財產、經濟上以合同的形式作自由公平交易、侵權應負賠償責任、保護人格權、婚姻權利義務、私權可以繼承。「民法典」整合了自1986年來相關「單行法」,可以說是承繼了大陸過去40年來「持續保障私有財產」的方向,如果説要以民為本、真正要為人民服務,那麼「民法典」就是它的核心基礎。「民法典」的完成立法,也可以説是補上了中國4000年來對私產保護的不完整、不穩定,對儒家思想不足於「制度性保障」的重要補充,具有重大的歷史性意義!

上述民法的意涵,也適用於臺商在大陸經營與生活,值得臺商關注。以下介紹臺商應注意的重點内容:

一、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從「知道」或「應知」時起算3年;超過20年時效消滅。是以,臺商應注意:追債不要過時。

二、物權

臺商在大陸置産,應注意「民法典」笫二編「物權編」的規定:

(一)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359條)

(二)工廠、店鋪、辦公室等「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的續期依法律規定。(359條第2項)。

(三)豐富的「用益物權」。因為土地所有權國有、集體所有,所以,大陸民法創設了較豐富的「用益物權」,除了上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外,還包括下述的重要權利: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

耕地可以承包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注意要登記,取得證書。取得承包權可以用出租、入股或以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流轉期限超過5年的最好辦理登記,否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五)宅基地使用權

此項限於大陸的「村民」。

(六)居住權

依合同、遺囑成立居住權,成為「物權」,要辦理登記。不得轉讓、繼承。

(七)地役權

依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動產,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建議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才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八)確認對「數據」(資訊內容)、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127條)

(九)完整化公寓大廈區分所有管理的規定(271-287條)

(十)疫情、救災需要可以「徵用」私有不動產、動產及補償、返還的規定(245條),可以説是「與時俱進」的「創新」規定。

(十一)抵押人可以出讓抵押物(不影響抵押權),不須抵押權人的同意。不動產及動產、現有及將有或建築中的財產、原料、半成品都可以抵押。

(十二)非典型擔保的承認(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打破「物權法定主義」(第388條)

三、合同及債權

臺商在大陸做生意,提醒在簽合約(合同)時應注意以下規定:

(一)完善通過「互聯網訂立電子合同」的訂立規則。(469、491、512條)

(二)為了疫情、救災,「國家」可以下達「指令性計劃」,使各主體有義務訂立合同(有如此次疫情期間我政府徵收廠商口罩)(494條)

(三)情勢變更: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不可預見的變化(不屬於商業風險的),可以協商、仲裁或由法院判決變更或取消。

(四)價格應注意「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變化及處理原則(513條)

(五)簽約人的保密義務及賠償責任(501條)

(六)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的效力,應依照「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以及「合同編」有關規定確認,不得僅以超越經營範圍確認合同無效(505條)

(七)租賃合同

相對於上面所述的「物權」,租賃則屬於「債權」(依合同)

租賃最長20年。此外,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八)融資性租賃合同

屬於「準」金融交易,是大陸法律的新規定。在危險負擔、資金回收、结算等方面有別於傳統的租賃合同,適用於和租賃公司之交易(但和一般的租車不同)。

(九)保理合同

即「應收帳款債權」的買賣,方便企業的資金周轉,是大陸民法的創新規定。

(十)完善「技術合同」的規定(843-887條)。

(十一)增加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937-950條)

(十二)準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

四、婚姻幸福美滿與法制

對婚姻、夫妻財產規定的重點如下,希望臺商婚姻幸福美滿,妥善安排婚姻法制:

(一)結婚年齡

男滿22歲,女滿20歲(1046條)

(二)無效婚同居的法律關係

無效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不發生夫妻的權利義務。但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所生子女,適用民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1054條)

(三)可以以書面約定夫妻財產歸各自所有;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1065條)。因此,如何讓債權人「知道」,很關鍵。

(四)夫妻共同財產

沒有如上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或贈與或遺贈合同確定只歸一方的例外),共同的範圍包括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受贈財產(但合同約定只歸一方的例外。所以「遺贈」很關鍵,如果沒有遺贈而是一般繼承,就成為夫妻共有)(1062-1063條)。

(五)債務:「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由一方負責,但債權人可以反證用於家庭。在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為共同債務。(1064條)

(六)協議離婚登記30天內可以撤回。

(七)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可以離婚。「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可以離婚。經法院判決不准離婚,雙方又分居満1年,法院應准許離婚(1079條)。是以,大陸離婚比臺灣容易多了。

(八)女方在懷孕期間、生產1年內,男方不得請求離婚(1982條)。

(九)子女未滿2歲的,由母親扶養為原則,子女已滿8歲的,尊重子女的真實意思。其他的由法院決定(1084條)。

(十)離婚時夫妻財產之處理

先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狀況,依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1087條)。無過錯的一方另外有權請求賠償(1091條)。對有隱匿、移轉、變賣、揮霍夫妻財產的一方,可以判「少分」或是「不分」(1092條)。所以,對「做錯事」的人很不利。

五、繼承

大陸「民法典」對私有財產的繼承做了下列重點規定:

(一)繼承分法定繼承及遺囑繼承。以遺囑決定繼承並没有像我國民法有「特留分」的限制規定,只是要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財產份額(1141條)。

(二)法定繼承:笫一順位為配偶、子女、父母。(1127條)並規定廣泛的代位繼承(註:和我國民法規定「父母」之順位在子女之後不同)。

(三)配偶之一方先逝,共同財產的一半分出為未亡人所有,其餘一半為遺產(1153條)。

(四)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例如繼承企業時;1156條)。

(五)雖然,立遺囑的方式有幾種,但實務上還是以「公證遺囑」最沒有爭議。

六、人格權保護及各種侵權行為

人格權的保障規定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重點如下:

(一)大陸「民法典」特別在第四編以52個條文(89-1039條)來彰顯對「人格權」之保護。和我國民法只以7條(17、18、19、192、193、194、195條)不同。

(二)人格權包括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個人信息保護、遺體、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三)規定了性騷擾的保護與責任(1010條)。

(四)禁止人體細胞、組織、器官的買賣(1007條)、臨床試驗應告知風險及取得書面同意(1008條)。

(五)大陸「民法典」在最後的第七編規定「侵權責任」,共計97條(1164-1260條),和我國民法通用的第184條、185條及特別的186-198條僅15條比較,相對詳細。

(六)按侵權行為的類型,規定了產品責任、交通事故、醫療責任、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責任、高危險責任(核、航空、易燃、高空、高壓)、飼養動物的責任、建築物及物件責任。

七、民法思考及解釋方法

大陸「民法典」的施行是40年來大陸法制建設的大事,目前大陸50萬名律師無不加緊腳步努力研究、適用民法,相信民法的影響力會愈來愈大。在此基礎上,儘管社會上對人治的擔憂仍在,但法治的程度預料將愈來愈高,則為歷史的大方向。鑒於大陸「民法典」對臺商經營事業及家庭生活有重大影響,臺商宜責成適當的法務人員加強對民法實務的研究與熟悉,調整「應為」及「不應為」的行為,才能長久持續適應大陸的經營環境及保障自身權益。

觀察到臺灣的民法權威教授王澤鑑60年前從德國引進民法的解釋方法及請求權基礎的思考模式,他的豐富民法著作30年來持續暢銷於臺灣及大陸,於此時大陸「民法典」施行之際,更加受到大陸法學界歡迎,可見民法的思考方式及解釋方法,比較有普世性,適合於經濟社會,這也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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